從醫者必看》不想莫名其妙被病人告賠錢,醫法雙修的他說,看診時用「這招」自保!

2018-03-1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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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健保制度下,醫療糾紛件數與日俱增,醫師的當務之急不是抱怨或消極作為,而應積極了解自保之道,主動完成預防糾紛的準備,創造出讓醫病雙方更安心、放心的醫療環境。

案例

病人C在丙診所花了50萬元由A醫師進行下全口重建植牙手術,但因不滿使用效果,除要求退費外,還多次糾眾前往診所鬧事,並在診間口出惡言,涉嫌恐嚇A醫師,讓A醫師心生畏懼。由於丙診所除在候診室裝設監錄設備外,診間也有裝設,便將病人C及其友人的惡形惡狀言行錄下,向檢察官控告C等涉及恐嚇。C聽聞後哈哈大笑說:「你在騙人不懂法律喔,你這未得我同意的錄影,法院是不會接受當作是證據的啦。」此時A醫師回覆:「有用沒用,上法院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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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與討論

有關診間未得同意的錄影(音)這件事,基本上只要不是「無故」以及錄的是彼此,就不會有《刑法》妨害秘密罪的問題。但是還有一個問題,這種未得同意所錄下的資料,到底可不可以當作法庭上的證據呢?答案是「可以」,因為只要符合以下兩要件,就可以被法院當作證據。

(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在診間口出惡言,涉嫌恐嚇醫師的錄音可以作為法庭上的證據。(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要錄到自己

請記得,《刑法》妨害秘密罪的前提有一個是「他人」,也就是萬一醫師錄的不是彼此而是第三人的話,就會有違反這條的可能。

因此當要提出所錄下的影音檔當證據時,特別是錄音檔,一定要記得錄音檔裡面必需有你們兩人的對話,特別是自己的聲音。如果只有對方的影音,就必須證明錄的是你們彼此的對話,而不是你偷錄對方與他人的對話。

沒觸犯妨害秘密罪

只要醫師所錄下的影(音)資料,確定沒有違反妨害秘密罪的規定,目前連最高法院都肯定這類私人自行取證的證據能力,也就是說你所錄的證據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只是這項證據法官要採信及利用到何種程度,則是依法官的心證及職權。

那麼,在檢察官的偵辦階段提出影音證據有用嗎?當醫師面對病人在檢察官面前提出一堆真假難辨的指控時,通常會一陣慌亂的回想與病人相遇、相知、相襲的過程,但通常能記起的相當有限,萬一病歷更是一篇篇簡陋的記載,真的會讓人欲哭無淚。

此時若有當初錄下與病人對話的影音資料,趕緊調出來一看,萬一與病人的指控與事實相差太大,當然立馬交給檢察官當作證明自己的鐵證。但這時又不免會擔心,不知檢察官是否相信這證據。

其實,只要提得出真實證據,不管檢察官之後是否會將這份證據隨卷附上給法官,只要檢察官聽到與病人陳述幾乎完全相反的錄音檔時,心中一定會有屬於他自己的心證出現。醫師能提出這份證據,絕對會影響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的定見,所以說有錄才會安。

(示意圖非本人/photoAC)
醫師能提出這份證據,絕對會影響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的定見。(示意圖非本人/photoAC

最後再舉個例子,這是一位病人在檢察官面前的真實陳述,「牙醫師並未求證就打麻醉針拔牙,拔時很痛,他在我不舒服、意識不清時拿同意書給我簽。」請問如果你是那位牙醫師,你如何在檢察官面前證明自己清白,用病歷、記憶、回憶還是助理證詞?結果這位牙醫師因為拔牙時全程錄影,經檢察官勘驗該錄影光碟,發現病人是先簽同意書後,牙醫師才進行拔牙,且過程平和,病人並無痛苦或意識不清的情形,因此檢察官就對這位牙醫師予以不起訴處分。

諸如此類睜眼說瞎話的案例真的不少,這位病人後來還再議(再提一次告訴),病人說:「牙醫師所提供的光碟是否當天上午錄的或剪接來的,因偵查庭未播放,我(病人)無法相信,且從影片可以看出是先拔牙再簽字。因我身體不適,拔兩次都拔不下來,於是牙醫師叫我在躺椅上休息10分鐘,到第三次拔牙,牙齒活生生被誤拔下來,我當場抗議拔錯牙,要有這些畫面的光碟才是真的!不起訴處分書說我先簽同意書再拔牙,是錯誤的。」

即使有影片都還可以這樣瞎扯,萬一沒有這影片,換成是你,要如何讓自己平安脫身?由此可知錄影(音)的重要性。

(示意圖非本人/chia ying Yang@flickr)
從荒謬的醫療糾紛中可以得知錄影(音)的重要性。(示意圖非本人/chia ying Yang@flickr

老鄧給個說法

錄對話,不是錄對方

診間錄影(音)的資料如果想當作法院證據,一定要注意得錄到彼此對話,而不是只錄到對方,如此錄的動作才不會被認為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當沒有違反妨害秘密罪時,這份未得同意的診間影音資料,才可當作呈堂證供。

沒違反妨害秘密罪的錄音,就是證據

只要錄的是彼此,而且有錄到彼此,加上所錄了內容為就醫過程,也就不是無故,那麼法院會接受該影音資料為證據的一部分,至於法官要用多少,則屬於法官的職權。

有錄才會安

這年頭睜眼說瞎話的人很多,睜眼聽瞎話的更多,怎麼讓自己能在此環境中安穩行醫,錄影(音),特別是錄音,絕對是現今醫療生態中安全存活的必要選擇。有錄才能心安,有錄才有機會保自己平安。

作者│鄧政雄

牙醫師、台北市衛生局調解委員、法官學院醫療法律講座、揚信牙醫診所負責醫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國立陽明大學牙醫學士、老鄧給個說法粉絲團版主、老鄧給個說法Blog版主。

公開課程:「為自己而戰」系列,「不怕醫療糾紛,你需要知道的三件事」。

開業二十五年,眼見醫療糾紛與日俱增,於是跨界醫法雙修,入選調處委員,經手上百件醫療糾紛調處案件。曾受邀前往法官學院講座,與法官交換心得經驗。

本文經授權轉自商周出版《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原標題:未得同意所錄的影音可當作證據嗎?)
責任編輯/蔡昀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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