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其實沒有規定「試用期」!職場菜鳥必懂3件事,薪水、福利…別讓慣老闆佔便宜

2021-11-0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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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一間公司前關於自身的權益保障別輕忽!(示意圖 / 取自Unsplash)

加入一間公司前關於自身的權益保障別輕忽!(示意圖 / 取自Unsplash)

員工進入職場的入門,就是要知道簽署「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 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進來公司時,有無跟公司約定期限,然後簽約,都叫做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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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大略先介紹「勞動契約」比較需要注意的部分給讀者:

基本薪資(Basic Salary)怎麼算?

在簽署勞動契約的時候,你要知道自己的薪水是否有達到「基本工資」。要知道基本工資當中「基本」這兩個字,就是代表你可以接受的「最低」薪資,也就是你的薪水只能在基本薪資之上,不可以在基本薪資之下。這樣的基本薪資,需要根據你所處的國家的《勞基法》當中的規定。

在「勞動契約」當中,企業主不可以單方面在員工進入公司之後調整薪資,因為《勞基法》當中的薪資調整,要資方與勞方,共同同意、且不得低於《勞基法》的最低規定。

所以,以加拿大為例,在我進入德商的時候,所簽署的勞動契約,當中清楚列出每年加薪百分比,員工要同意勞動契約的內容才可以簽署,如果不同意,可以在簽署勞動契約的當下與企業商談。這樣就可以避免進入公司之後,員工意識到薪資雖然高於政府規定的基本工資;但是,卻發現與同業的工資相比,感覺薪資太低。

因為進入公司之後再與公司協商加薪,除非雇主同意,否則員工也無法改變雇主對於薪資願意給付的金額。到時候如果員工不滿意,只能自行辭職,否則也沒有任何改變的可能。

試用期(Probation Period)合法嗎?

要知道試用期是「雙方試用」,不是只有資方對員工的試用期。

要記得:當你新進入一家公司,就算是處於「試用期」,你也是等同於擁有「無限期」的勞動契約的「福利」,也就是你在試用期也是受到《勞基法》的保護。以台灣為例,工作試用期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員工在試用期的期間都受到《勞基法》的保護。

也就是說,如果試用期是三個月,那麼資方可以在三個月內,如果雇主不滿意,要你離職,也必須付給你原定的薪資。就算是在「試用期」也一樣需要支付你薪水,因為那是勞動契約中你所應得的酬勞。

以台灣為例,「試用期」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試用期的員工,都與公司的一般員工有一樣的待遇。因為,台灣勞動法相關法律沒有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有試用期,「試用期」並不是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被錄用,就屬於《勞動基準法》的規範。

就算,你進入一家公司的「試用期」期間,只要你在公司工作,就算只有到了一個月的時間,就覺得那個公司不是你想要繼續待的公司,這樣你都可以在試用期到達之前離開,而且仍然有權利,得到原定的薪資。

換句話說,如果你的試用期是三個月,但是,你實在不喜歡那個公司,也覺得公司的產業不適合你的特性,那麼就算你在該公司只有工作一個月,資方也必須要付給你工資。

工作期間的員工的權益保障

• 基本工資的保障(minimum wage)
• 加班薪資(overtime pay)
• 每日工作時間(hours of work per day)
• 午餐時間與休息時間(lunch time and rest time)
• 例假日、休息日、特別休假、國定假日(holidays, rest days, special holidays, national holidays)
• 病假次數(sick days)
• 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
• 職災保障(occupational accident protection)
• 政府勞保(government labor insurance)

上面列出的權益,容易被忽略的是工作當中的「休息時間」,台灣《勞動基準法》第四章第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其實職場的規範當中需要有適度的彈性,也就是當職員處於高效率的工作之後,如果職員要休息多過十分鐘,大多數的公司是不會制止的。但是,員工要注意公司規定,以免造成工作中落入職場糾紛。

要記得「勞動契約」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主,資方口頭上的承諾也是勞動契約。但是,因為萬一有勞資糾紛,沒有書面的勞動契約,就很難證明,勞動契約要寫清楚。員工在簽訂勞動契約,一定要完全了解,才能簽;如果勞動契約當中的用字複雜,讓你不能懂,那就不可以簽;而且合約如果有英文或德文等不同語言,更是不能在看不懂的狀況下簽署勞動契約,因為那會讓身為員工的你權益受損。

作者介紹|彭孟嫻 Jessica Peng

經歷: 加拿大家事法庭諮詢專員、皇家銀行理專、加拿大德商醫療進出口專員。目前為天下雜誌《換日線》專欄作家,《姊妹淘》專欄作家,作品也發表於《自由時報》、《女人迷》、《女人幫》、《方格子》、《媽媽經》、《新浪網》、《美麗佳人》、《親子天下》、《Medium英文專欄》、《Line Today》、《Yahoo News》。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時報出版《職場霸凌:法律調停專家教你維護職場權益,化解工作場合的欺壓侵犯》(原標題:簽署「勞動契約」就是職場修道場的首要權益與權責)

責任編輯/焦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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