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翁啟惠,兩個監察院? 監院缺乏糾錯機制,2大修法建議盼實踐程序正義

2021-08-3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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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涌誠指出,「過去懲戒法庭對公務員要求高於一般人,屬於道德審判。而監察院做出彈劾後,後續由懲戒法院接手判決,人權保障被質疑。去年7月修法後,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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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修法過後,經原本懲戒法庭為1級1審制,修改為1級2審制度,懲戒當事人不服判決時,亦得循上訴程序救濟(編按:翁啟惠就是依此提出再審上訴),比以前多了權利保護功能。但除此之外,監察院本身的彈劾案能否與時俱進,有自我糾正機制,好讓懲戒法庭在審理時也有所本?

落實開大門有大路  盼未來有「覆查」機會

負責建立監察院平反機制的蔡崇義提出兩大修法建議,現行《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調查案件經處理後不成立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者,原調查人員、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覆查。」換言之,目前只能針對未成立的彈劾案進行覆查,未來可修法將覆查程序不僅限「未成立彈劾、糾舉、糾正」,應該包括成立彈劾、糾舉、糾正,事後發現新事證,也可覆查。

第2,若有新事證重行調查,不能僅由「原提案委員」核議,應該有一定的嚴謹程序如審查會或併提意見。未來將取得全體委員共識,最後交由法規委員會討論提案。

但監察院前院長張博雅表示,糾錯機制事關重大,不能輕易為之:「應尊重監委所做出的彈劾案決議,這些決定是很慎重的,不應輕易覆查或推翻。」

高涌誠支持監察院須有「糾錯機制」,過去的彈劾案,也可透過監察院重啟調查,就算沒有新事證也能透過程序解套,「監察院藉此實踐程序正義,落實開大門有大路,建立這樣的機制,不只是為了翁啟惠1人而已。」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今周刊,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文/陳偉周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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