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郭泓志、懲處戴資穎」體育協會不是政府單位,卻掌握生殺大權?法律人這樣解析

2017-11-2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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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的權力從哪來?

不過一般民間團體怎麼好像可以呼風喚雨,甚至禁止球員在國際賽事出賽呢?像是一九九九年郭泓志與MLB道奇隊簽約而退出中華青棒隊,遭棒協永久除名二○○二年籃協以陳信安為參加NBA國王隊季前訓練而退出國家隊為由,禁賽三場總統盃比賽及一年國手球監二○一六年奧運,戴資穎未使用指定廠商的球具,羽協一度表示不排除禁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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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或許又得提到與這些協會有密切相關的中華奧會。

四年一度世界運動盛事奧運,其實並非由政府組織、或政府參與的國際組織所主導,而是由屬於國際NGO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所推動。又為了更有效運作奧運,國際奧會與各國國內成立的奧林匹克委員會合作。而我國的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中華奧會」)就是經國際奧會所承認的會員。

為了使我國能參與國際運動賽事,《國民體育法》第九條特別立法確立中華奧會的地位,由中華奧會在符合國際奧會憲章規定情形下,與中央主管機關配合辦理國際事務。包括:一、奧運、亞運、東亞運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二、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三、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

另外,二○○四年行政院體委會(今教育部體育署)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十六條訂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其中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代表隊參加特定國際運動盃賽,是由經中華奧會認可的各運動協會所組織。上述提及的運動協會,包括棒、籃、足、網、羽等協會,都是經中華奧會所承認。

此辦法又規定,國家代表隊選手及教練的選拔和徵召、培訓等,都是由各協會負責。並在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選手在培訓或參賽期間,各協會可以經會議審議認定違反規定後,決定懲處或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包括選手於培(集)訓或參賽期間,未依計畫參加訓練或比賽、使用禁藥、不聽教練指導或破壞團隊和諧、變賣公家器材營利、以及無特殊理由不接受國家隊徵召。

由此可見,即便是民間團體,但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卻可以對象徵國家榮耀的比賽和選手有不小的影響。不管政黨怎麼輪替、政府單位換哪位主管,協會依舊屹立不搖,難怪近年不少人主張應該修改相關國內法規呀!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體育協會不是政府組織,而是依據《國民體育法》成立的公益體育團體,屬於非營利民間團體。這些協會會參與專門舉辦國際性賽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NGO),如棒協參與國際棒總、籃協參與國際籃總等,擔任我國棒球界與籃球界的代表。

民間團體對於國內球員具有一定的掌控力部分原因來自於「中華奧會」。國家代表隊參加特定國際運動盃賽,是由經中華奧會認可的各運動協會所組織,國家代表隊選手及教練的選拔和徵召、培訓等,都是由各協會負責。而法律也規定了培訓或參賽期間,各協會可以經會議審議認定違反規定後,決定懲處或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為體育協會對運動員主要的權力。

作者介紹| 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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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蔡孟翰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聯合文學《江湖在走,法律要懂: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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