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郭泓志、懲處戴資穎」體育協會不是政府單位,卻掌握生殺大權?法律人這樣解析

2017-11-2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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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蚌協爛透了!我要用選票教訓它!」

(八年就這樣過去了......)

「可惡!兩黨一樣爛!蚌協沒有因為政黨輪替而長進!再用選票讓他們聽見球迷的聲音!」

(八年還是過去了......)

「唉唉......為什麼蚌協還是這幾張面孔呢?」

「因為政治歸政治,蚌協歸蚌協呀!(俏皮眨眼)」

棒協根本不是政府組織?

每當大型國際運動賽事舉辦在即,特別是有台灣選手出賽的比賽,場上的表現和成績就備受國人關注,並成為媒體報導的焦點。不過近年來,某某協會在場外的表現也吸引不少國人注目、佔據媒體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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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二○一三年世界棒球經典賽,中華棒協遭批評對球員照顧不佳以及搶著比賽獎金分紅;二○一六年六月足球亞洲盃資格賽附加賽,足球協會遭批評要求夏維耶自費出賽;二○一六年奧運,謝淑薇因網球協會不同意給予教練憤而退賽;同年奧運,羽球協會強迫選手使用尚未適應的特定廠商球具及球衣,否則罰錢或禁賽。

但是政黨輪替了又輪替,這些協會的內部成員都沒有變動,甚至很多政治人物選舉失利,就轉任協會理事長。

其實這些協會根本不是政府組織,而是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三條所成立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以推廣體育休閒活動或競技運動為宗旨的公益體育團體」,屬於非營利民間團體。

這些協會又會參與專門舉辦國際性賽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NGO),如棒協參與國際棒總(International Baseball Federation)、籃協參與國際籃總(International Basketball Federation)等,擔任我國棒球界與籃球界的代表;而國際棒總和國際籃總也是大型國際棒球和籃球賽事的主辦單位。

以國際羽球總會為例,國際羽總章程(Badminton World Federation Constitution)第四條即指出,國際羽總會是各國羽球協會的組織,總會與會員致力推動羽球運動;第八之一條指出,總會的會員應是在該國國內全面管理羽球運動的單位。因此中華羽協就是以台灣羽球組織代表,參與國際羽總推動的賽事,例如協助國內選手報名參加。

可以比擬想像一下:就好像全國法律系的學生會舉辦大法盃球類比賽,大法盃是由學生運動聯盟所主辦的,並不是各校法律系主導,又運動聯盟必須透過各校的系隊報名參賽,系隊也是由熱愛運動的學生所組成、也不是法律系組織設立的。因此想報名參加大法盃,就必須透過學校的系隊。

協會的權力從哪來?

不過一般民間團體怎麼好像可以呼風喚雨,甚至禁止球員在國際賽事出賽呢?像是一九九九年郭泓志與MLB道奇隊簽約而退出中華青棒隊,遭棒協永久除名二○○二年籃協以陳信安為參加NBA國王隊季前訓練而退出國家隊為由,禁賽三場總統盃比賽及一年國手球監二○一六年奧運,戴資穎未使用指定廠商的球具,羽協一度表示不排除禁賽

這或許又得提到與這些協會有密切相關的中華奧會。

四年一度世界運動盛事奧運,其實並非由政府組織、或政府參與的國際組織所主導,而是由屬於國際NGO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所推動。又為了更有效運作奧運,國際奧會與各國國內成立的奧林匹克委員會合作。而我國的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中華奧會」)就是經國際奧會所承認的會員。

為了使我國能參與國際運動賽事,《國民體育法》第九條特別立法確立中華奧會的地位,由中華奧會在符合國際奧會憲章規定情形下,與中央主管機關配合辦理國際事務。包括:一、奧運、亞運、東亞運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二、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三、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

另外,二○○四年行政院體委會(今教育部體育署)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十六條訂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其中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代表隊參加特定國際運動盃賽,是由經中華奧會認可的各運動協會所組織。上述提及的運動協會,包括棒、籃、足、網、羽等協會,都是經中華奧會所承認。

此辦法又規定,國家代表隊選手及教練的選拔和徵召、培訓等,都是由各協會負責。並在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選手在培訓或參賽期間,各協會可以經會議審議認定違反規定後,決定懲處或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包括選手於培(集)訓或參賽期間,未依計畫參加訓練或比賽、使用禁藥、不聽教練指導或破壞團隊和諧、變賣公家器材營利、以及無特殊理由不接受國家隊徵召。

由此可見,即便是民間團體,但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卻可以對象徵國家榮耀的比賽和選手有不小的影響。不管政黨怎麼輪替、政府單位換哪位主管,協會依舊屹立不搖,難怪近年不少人主張應該修改相關國內法規呀!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體育協會不是政府組織,而是依據《國民體育法》成立的公益體育團體,屬於非營利民間團體。這些協會會參與專門舉辦國際性賽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NGO),如棒協參與國際棒總、籃協參與國際籃總等,擔任我國棒球界與籃球界的代表。

民間團體對於國內球員具有一定的掌控力部分原因來自於「中華奧會」。國家代表隊參加特定國際運動盃賽,是由經中華奧會認可的各運動協會所組織,國家代表隊選手及教練的選拔和徵召、培訓等,都是由各協會負責。而法律也規定了培訓或參賽期間,各協會可以經會議審議認定違反規定後,決定懲處或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為體育協會對運動員主要的權力。

作者介紹| 法律白話文運動

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新媒體。對一般人而言,本該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因為內容有如文言文難懂,反而離人民越來越遠。於是,我們想透過網路與科技,發揮新媒體的各種想像,提供值得信賴的知識。

文/蔡孟翰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聯合文學《江湖在走,法律要懂: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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