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4大重點,遠離惡房東!這篇讓你初次見面,也能看對房子挑對人

2020-03-1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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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像那種規定一大堆,動不動就這個弄壞賠5萬,那個弄壞賠10萬,用高額賠償金胡亂懲罰的,或者是一度電收費超過7元以上的,就要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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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不是說弄壞東西可以不用賠償,但是金額要公平合理,而且應該計算折舊。畢竟房客住進去時很多都是早就用過是屬於中古的物品,東西使用久了本來就會自然耗損,就算真的是房客弄壞了,也沒道理要房客賠一個全新的,更何況如果賠償金額甚至超過正常行情好幾倍,那就更誇張了!

雖然違約金過高日後有爭議時可以請求法官酌減,但牽涉訴訟不但花時間還勞民傷財,事先避開有爭議的租約,連簽都不要簽才是上上之策。

電費也是一樣,安裝電表由使用者付費最公平,但是收費金額要合理。雖然台電計費會隨著使用總度數越高將每度收費標準提高,但是每度電最高收費也只有6塊多,如果房東收費超過7元甚至還更高,那顯然連電費都要賺一筆。通常分租套房一度電大多數是以一度5元計費,所以如果房東收電費超過標準的,應該再去找找計費比較合理的物件。

租屋族在台灣,已成了弱勢中的弱勢。(示意圖非本人/Sai Mr.@flickr)
租屋前一定要好好檢視每個合約條文是否公平。(資料圖/Sai Mr.@flickr)

另外,房客付租金給房東這是天經地義,東西壞掉了需要修繕由房東負責這也是天經地義,如果房東的租約把所有修繕責任通通規定都由房客負責,這就顯然有失公平了。

要注意,法律規定除非有特別約定或習慣之外,應該要由房東負起修繕責任,換言之,也可以特別約定由房客自己負修繕責任,所以如果房東在租約裡撇清所有修繕責任,全部通通由房客負責,結果房客竟然還簽名同意,那就真的沒辦法要房東負修繕責任了,這個一定要特別當心。

對人尊不尊重?

如果講到房客最討厭的事情,像是房東亂漲租金,東西壞了房東不修一直名列前茅,另外還有一件排名應該也很前面,那就是租約到期前幾天房東一直帶人進來看房子。

房東這樣做,無非是想要趕快找到下一個承租的人,縮短閒置期,但是房客在租約到期前幾天,正在打包準備搬家。你搬過家吧!有時候亂的跟戰場一樣,讓別人看見亂不好意思的,房客這時候當然不希望房東帶人來看房子。

不過找房子時的心態又不一樣了,當房東說房客目前還住在裡面,打算找房子的人會跟房東要求說:「可不可以請房客開門,只要5分鐘,讓我看一下就好」,到底答應的房東好?還是不答應的房東好呢?

不答應的房東看起來好像很難配合,答應的房東讓找房子的人馬上可以看到房子多好!是這樣子嗎?

千萬要小心啊,任何事情都要易地而處替對方想一想,今日找房子的人就是明日的房客,房客租約還沒到期還住在裡面,會答應帶看的房東,顯然很不尊重人。可以先看到房子不要覺得很方便很開心,等到自己日後住進去了,這位房東在租約到期前,同樣也會要求房客開個門,只要5分鐘讓別人看一下。

所以下次去看房子注意一下,裡頭還住著人的,顯然這位房東很不尊重人,要當心將來歷史重演啊!

想一想,換做是你住裡面想讓別人看嗎?等房客搬走才帶看的,才是尊重房客的好房東。


作者/蔡志雄

本文摘自《租事順利:從挑屋、簽約到和平分手,房東與房客都要懂的租屋金律》,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20200303《租事順利:從挑屋、簽約到和平分手,房東與房客都要懂的租屋金律》
《租事順利:從挑屋、簽約到和平分手,房東與房客都要懂的租屋金律》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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