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手淨賺百萬、看準名家身價鐵定獲利?他跟風出資卻買到假畫,若沒這招自救、恐血本無歸

2019-11-1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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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局以「藝術投資」名義詐財的騙徒,常用過往投資案例和自身經歷、人脈誇口嚇唬受害者(示意圖/Unsplash)

設局以「藝術投資」名義詐財的騙徒,常用過往投資案例和自身經歷、人脈誇口嚇唬受害者(示意圖/Unsplash)

近十幾年來,由於景氣低迷,加上銀行存款利率愈降愈低,不少民眾想方設法,尋找比較好的投資標的。這時,如果出現了所謂的投資高手,打著零風險、高報酬的旗號,再加上周遭親朋好友的親身見證跟鼓吹,許多民眾往往就掉進詐騙集團的陷阱,將自己畢生的積蓄雙手奉上;一旦出事,才驚覺受騙上當,更慘的還可能淪為騙徒吸金的釣餌,連累周遭親友一起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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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投資」也是這兩年新興的投資騙局之一。通常,設局者會以藝術投資專家自居,除了宣稱自己過去的投資實績良好之外,也會強調自己擁有藝術界的深厚人脈,能夠說服藏家或藝術家割愛手上的收藏或創作,而在短期內轉手獲利。

民眾在誤信而掏出錢投資後,經過一段時間,才發現自己從頭到尾沒看到什麼藝術品,或是投資的藝術品久久未能賣出、遲遲未分配利潤;這時,就算開始起疑,要求退股還錢,但往往對方可能人間蒸發,不知去向,或是以各種藉口拒絕還款。上述情況,就是本案發生的背景,且讓我們看看法院如何處理。

事件緣起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20號)

某薛姓女子指稱民國95年間,因朋友的介紹,結識了某陳姓男子。陳男自稱曾在日本藝術學校深造,擔任藝術品投資顧問,從事高級古董及字畫買賣數十年,對字畫極為內行,其所投資的標的,平均3至6個月即可售出,並獲利豐厚。根據薛女的說法,自己跟著陳男投資字畫買賣,也的確賺了一些錢。

薛女的友人聽聞此事,紛紛表示也想參與藝術品投資。薛女在取得陳男同意後,以薛女做為統一窗口,並以薛女自己的帳戶幫忙收取投資款;最後,共有多位投資人一同出資新台幣3,000萬元,購買了知名畫家徐悲鴻的《八駿圖》油畫。薛女並宣稱已找到買主,保證獲利,投資利潤為15%,也約定資金及利潤的返還日期。

林姓投資人聽到薛女信誓旦旦地保證獲利,又有多位投資人要跟進,因此決定出資200萬元。雙方並在民國98年2月間訂立投資合約,合約中載明了投資之標的(《八駿圖》之油畫、尺寸等)、投資期間(民國98年1月到8月,約7個月),及投資利潤等相關資訊,林姓投資人在簽約之後,便將200萬投資款項匯到薛女帳戶。

後來,林姓投資人和其他投資人聽聞薛女曾發生投資違約、所投資的藝術品為贗品等事件,便在民國98年5月前往薛女住處,要求改由投資人之一保管《八駿圖》油畫並拿去鑑定,而所有投資人也在薛女要求下,簽定「投資合約標的物保管書」;然而,這些投資人事後請某教授鑑定後,該教授指出徐悲鴻所繪之《八駿圖》是水墨畫而非油畫,所以他們投資的《八駿圖》油畫根本就不是徐悲鴻畫的!

因此,林姓投資人認定這幅「徐悲鴻八駿圖之油畫」確實是贗品,主張撤銷投資契約,並請求薛女返還出資額200萬元。林姓投資人並主張,就算法院判定該畫作是真品,薛女也應該依投資契約返還投資款及15%利潤。

薛女則反駁表示:自己其實對字畫並不了解,沒能力鑑別畫作是否為真品,所以不可能詐欺、騙人投資;再者,自己最初並無鼓吹林姓投資人參與投資,是因為林姓投資人看到友人投資畫作獲利,而主動表示想參與;薛女強調自己只是收款的窗口,而投資合約自始至終都是由陳男與投資人簽定,所以即使畫作是假,林姓投資人也應該向陳男求償才是。

薛女更進一步表示,合資契約中的投資標的,迄今尚無畫廊或專家敢斷言其真偽,故是否確屬假畫,仍有疑問;林姓投資人如果無法積極證明畫作是假的,也就不會有任何賠償的問題。

法院判決

一、合資契約書的當事人是薛女和林姓投資人

法院表示,投資合約書上並未提到其他合資人和陳男的名字,只提到薛女為「合資經理人」;而合約條款中也明訂,由薛女提供其銀行帳戶做為匯款帳戶、並處理眾人之出資額、退回出資額,及分配利潤等事務。

另外,薛女在第一審法院中也自己承認,於民國98年2月前簽訂投資合約書以前,從未向林姓投資人提及陳男,因此,法院認為林姓投資人連陳男的名字都沒聽過,根本不可能和陳男達成投資的合意跟簽約。所以,合資契約書實際上是由薛女和林姓投資人所簽訂,故薛女不能主張自己和此事不相關。

二、 訂約之投資標的為贗品,林姓投資人可以撤銷投資,亦即薛女應返還200萬出資額

本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曾發函請「中誠國際」、「景薰樓」等知名拍賣公司鑑定,但兩家公司都表示不提供鑑定服務。法院只好再發函給故宮,請故宮提供其收藏的徐悲鴻畫作中,有關「悲鴻」的署名資料。在故宮提供後,法院隨即與投資標的「八駿圖油畫」上面的署名進行比對,並認定二者的運筆神韻差異甚大,故本案的畫作並非真品。

法院並指出,畫作的真假是交易上重要的依據,林姓投資人當初之所以願意投資200萬元,是因為相信投資標的是徐悲鴻的真跡;如果當初知道畫作是假的,林某一定不會投資。而薛女既然與眾人訂約,就有義務擔保畫作是真品。

另外,既然相關投資人也對薛女和其所提及的陳男,提出刑事詐欺罪的告訴,而且兩人皆被判處有罪(但陳男因未到案遭受通緝),法院因此認為,這更能佐證該畫作確實非真品。

既然「八駿圖油畫」並非徐悲鴻所作,林姓投資人當然可以合法撤銷契約,請求薛女須返還其投資款200萬元。

律師叮嚀

1. 投資前宜多查證

本案中集資投資的「藝術品」,標的價值是新台幣3,000萬元,這在民國95年前後,足以在台北市買到一間不錯的房子!對於如此高價之投資標的,投資者竟只聽信親朋好友的一面之詞,就敢將幾百萬的款項匯到陌生人的戶頭,只能說是被對方的花言巧語跟可觀的獲利沖昏了頭。試想,如果這群投資人事先能諮詢國內的專業畫廊或藝術領域的專家,就不至於被發起人唬得一愣一愣,誤以為徐悲鴻畫過《八駿圖》油畫。

另外,假如他們事先能諮詢專業律師,也較能簽署一份規範及保障彼此權利義務的合約。總之,進行投資前,除了自身謹慎評估,也應多多諮詢外部專家的意見。

2. 原告須自行舉證

儘管本案法官曾試著函詢國內專業的拍賣公司協助鑑定,但就像本書其他章節所討論的大多數案件一樣,這兩家公司也跟故宮、歷史博物館等公部門一樣,不欲蹚混水。原本以為因此就無法鑑定畫作真偽,沒想到法官鍥而不捨,自行函詢故宮,請故宮提供徐悲鴻其他畫作上的簽名格式,再自行比對,最後認定本案畫作上的簽名運筆神韻差異甚大,故應是偽作。

這種法官自己跳下來做鑑定的例子,算是比較少數的特例。一般而言,其實應該由原告負責舉證畫作確實是偽作,而從本書其他案件判決可知,除非案子涉及的畫作非常明顯是贗品,否則原告要舉證,會有一定的難度。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典藏藝術家庭《當藝術遇上法律》

責任編輯/李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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