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不成就砍人,是因為太愛對方?澳洲記者:強暴不等於做愛,心碎也不該是殺人的藉口

2019-09-28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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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女人迷
(圖/女人迷提供)

在《衛報》刊載的引文中,她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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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書中,列出了數百條報導標題。包括:喝醉的青少年被強暴、躺在地上的性工作者(被殺害)、心碎導致的謀殺(中略),這些描述,都是讓無數的謀殺者被隱藏(countless invisible murderers)、還有無止境的責怪受害者(victim blaming)。」

我們習慣追索過多倖存者的細節、並同時渲染太多謀殺者的事實,這讓我們容易做出錯誤的因果推斷,認為是倖存者的「這些行為」導致他們遇害:讓自己喝醉、穿的太露、不懂委婉拒絕。

2017 年,吉爾摩就在一場短短 13 分鐘的 TED TALK 中,清楚解釋了類似的概念與可能造成的後果。影片一開始,她冷靜地念出 2 個名單:

「這裡有一些事情,並不會導致謀殺:細高跟鞋、媽媽、自拍照、戀愛(romance)、性愛(sex)。」

「然後,這裡有一些事情,可能會導致謀殺:你下了要殺某人的決定。」

「上面提到的這些物件,都不太可能真的導致謀殺,它們只是物件而已。」換了一個物件,換了一個興趣,換了一個完全不同個性的人,我們所看見的結果仍然會是,有人因為「穿的太露」、「不懂拒絕」、「不答應上床」而遭到傷害,責任再度放回倖存者身上。

吉爾摩指出,媒體報導、大眾輿論使用字眼,隱晦或者奇觀化,讓語意遭到模糊。

例如,(如果確實發生當事人的性侵指控),我們可以(且應該)說,這是「疑似強暴」,而不只是「他們上床了」。這和無罪推定的概念並不衝突。沒有記者會寫一起疑似汽車竊盜案是「事主開著自己的車回家」,只因為法庭還沒判他有罪,對吧?(For example, you can (and should) call it an “alleged rape” instead of “sex”.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does not prevent someone describing an alleged crime. No reporter would ever write that an accused car thief was driving their own car home because it hadn’t yet been proven in court that he stole it.)

明明就是被強暴,為何我們只輕描淡寫的說「他們上床了」。明明就是謀殺案,為何我們卻說他是「恐怖情人」?好像使用了這些字眼,我們就能認為這些事情只是雙方感情談不攏,或是「反正不會發生在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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