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專文:築基於偽善的「廢死」?

2016-04-07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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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即使反對死刑的學者也承認,死刑有遏阻謀殺的作用。上述三名學者之一的Joanna Shepherd教授就是反對死刑的,但他2005年發表的研究報告也指出,1977 至 1996 年,在美國每年處決 9 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嚇阻作用。意思是說,死刑執行的太少,阻遏作用就降低。因為殺人者在僥幸不被抓住的同時,又增加了一個即使被抓住也很可能不被處死的第二個僥倖心理,因此殺人案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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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台灣發生女童割喉案後的民調顯示,有79%民眾認為執行死刑對防止重大犯罪有幫助,15%民眾則認為無幫助。前警政署長侯友宜不僅贊成死刑,而且特別強調,死刑對遏阻犯罪絕對有作用。他的博士論文就涉入這個主題。

另一顯而易見的常識是,死刑不僅可以殺一儆百,遏阻謀殺,而且確保殺人犯再無機會殺人;否則一旦越獄(美國和墨西哥近期有三個殺人犯越獄)或被特赦而重返社會,就可能再殺人(罪犯中慣犯的機率很高,而且多是犯同樣的罪)。

反對死刑者的第四個理由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誤判,就無法補償。可以說,在所有反對死刑的理由中,只有這一條有可站住腳的道理,也是廢除死刑呼聲中最能說服人的理由。但現在的情況是,由於DNA等多項新科技檢驗技術的產生,發生誤判的可能性在司法健全的國家已降到微乎其微。像在美國,自1976年最高法院裁決恢復死刑(1972年高院曾判死刑違憲)以來,至今近40年,只有75人被聯邦法庭判處死刑,其中只有3人被處決。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的兇手被判死刑如執行,是2001年911恐怖襲擊後(聯邦法院)的第一例。上一個被處決的是1995年炸毀俄克拉荷馬州聯邦大樓、造成169人喪生、680人受傷的恐怖分子麥克維。

在美國,死刑犯的平均上訴期(重新審理等)高達20年!說明美國對死刑謹慎到幾乎不用的地步。生命當然是寶貴的,但如果走極端因噎廢食,徹底廢除死刑,就必然導致罪犯因不擔心償命而去殺人。美國的做法目前仍可謂樣板:既不廢除死刑,但又非常嚴格謹慎實行。

像這次台灣發生的駭人的女童割喉案,根本不需DNA檢驗,因為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的,女童的母親就在現場,還有路人親眼所見,可謂證據確鑿,不存在任何冤案、錯判的可能。設想如果台灣廢除了死刑,像這樣公開行兇的惡性殺人犯,就會逃過一死,那麼司法公正在哪裡?人道又在哪裡?

反對死刑者的第五個理由是: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聯合國193個成員,已有97國完全廢除死刑(58國仍保留死刑)。且不說潮流未必正確,事實上這個「世界潮流」說法也並不准確。從英、法、德、加拿大等廢除死刑的主要西方國家來看,這只是一些左傾分子(包括法官、媒體、政客們)在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驅使下硬性修改法律的結果,而並不是主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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