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天就公投」釀亂象 民團籲修法延長審議時程、最長可達18個月

2019-02-19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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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19日出席「落實直接民主,公投法應該立刻修正!」記者會。(顏麟宇攝)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19日出席「落實直接民主,公投法應該立刻修正!」記者會。(顏麟宇攝)

去(2018)年底10項公投綁大選爭議不斷,公投經連署成案後僅經過28天、5場說明會也遭質疑過於倉促,再修《公投法》呼聲出現。如今立院開議擬修法,今(19)日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也召開記者會提出6點修法建議,其中一項便是延長公投審議時程,最長可達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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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嵩立表示,公投正式成案會若要促進社會討論,目前法定的28天絕對不夠,倉促討論不但無法促進社會溝通,反而促進未經證實的訊息滿天飛,造成社會對立、有害民主實踐與人權保障。

黃嵩立說明,本次修法建議是基於民主實踐的兩個原則:(1)參與過程能促進社會大眾對重要議題的溝通跟討論,(2)台灣是法治國家,無論民主如何操作都不應違背憲法,也不希望經由民主決策造成少部份人權壓迫,為了讓社會進行充份對話、不踰越憲法保障原則,公投過程的「溝通」應審慎執行。

20190219-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中)、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左)、政大公行系副教授杜文苓19日召開「落實直接民主,公投法應該立刻修正!」記者會。(顏麟宇攝)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中)、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左)、政大公行系副教授杜文苓19日召開「落實直接民主,公投法應該立刻修正!」記者會。(顏麟宇攝)

目前《公投法》規定經過第一階段連署後審查時間是30天、補正再加30天、最長僅60天,通過二階段連署公告後則是28天,而黃嵩立說明,民間團體提案的修法版本係將一階段審查變成4個月、視情況再延長2個月,正式成案後則以6–12個月進行審議,整個過程最長可達18個月。

成案到投票時間過短 淪「口號投票」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杜文苓表示,去年1124公投正是因為很多公投案從成案到投票時間非常短,造成「口號投票」、小抄滿天飛,社會沒有真正好好地討論公投議題,公投辯論也被中選會辦成「政見發表會」、淪為各說各話的場合,因此從審議民主觀點來看,應強化、優化民主機制,促進全民知情理性討論。

杜文苓表示,本次修法建議拉長審議時間,中選會也應籌組討論委員會,而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也應對公投提案表示意見,進行爭議點之盤點,包括公投案是為了解決什麼樣的重大爭議、如何解決問題、部會有什麼看法等,透過盤點爭點,也可以避免極端意見被激化。

20181124-地方投票所一早就湧現排隊人潮。(陳品佑攝)
去年(2018)11月24日,舉辦首度公投綁大選,全國地方投開票所都出現大排長龍的情況。(資料照,陳品佑攝)

此外,對於去年公投「假新聞」問題,杜文苓建議政府部門資訊應匯集於一個平台、提供事實查核機制,而公共電視討論會上也應對對公投提案之中的不同爭點進行討論,不能只有5場,主持人也應做好引導意見、深入探討的角色,不是只是「人形立牌」,而是要針對爭點的釐清、提供線上直播提問等,透過線上線下串接讓資訊揭露更為普及化。

18月過長?政大教授:瑞士平均40個月

有記者提問公投最長延長到18個月是否過長,而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表示,若參酌國際經驗,瑞士平均一個公投案從提案到付諸投票是40個月,若台灣修法變成18個月,跟各國比還是短的、快的。

至於修法後是否會改變「公投綁大選」慣習,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表示,修法重點是要加強審議時程與密度,綁大選就不是很重要的事情了,這部份維持現狀,如果投票當年有大選就跟著大選走,如果沒有的話就另外辦。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出席20180920-人本教育基金會召開「又不是只有我!」  請政府全面調查宜蘭體操環境,別讓選手繼續受害記者會。(陳明仁攝)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公投案從成案到投票18個月,相較於各國來說並不長。(資料照,陳明仁攝)

公投法修法納大法官釋憲 政大教授:大法官不會負荷過大

林佳和則補充,公投綁大選看似朝野政黨關注焦點,但《公投法》修正應該是要讓公投制度趨於完善,拉長審議讓社會理解公投造成的影響,至於公投是否綁大選造成對政黨的影響,這不是本次修法建議要考量的重點。

有記者提問,公投修法建議加入大法官釋憲機制是否會造成「杯葛」與拖延問題,徐偉群回應修法建議也有對違憲審查時間進行限制,而且大法官只對違憲問題進行把關,大法官也應做好案件快篩機制;林佳和則說,以目前德國憲法審查一年5萬件、台灣則是5000件來說,公投案新增違憲審查並不會對大法官負荷過大,大法官也可建立篩選機制,不會塞車或拖延問題。

今日台權會等團體提出的6項修法建議如下:(1)立法院、行政院、主管機關應表示意見、(2)應納入違憲審查機制、(3)正反方意見平衡露出、(4)募集經費管制與公開比照《政治獻金法》、(5)公民充分審議、(6)審議時間拉長,最多可達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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