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以後打官司「使用者付費」,挑戰被告口袋深度

2018-12-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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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院初步草案構想裡,受到有罪判決的被告,必須分攤打官司過程中產生的訴訟費。有官員說,訴訟費指的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和鑑定人的日費(或旅費)」、「鑑定人的報酬及鑑定費等」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費」。打完官司後,法院就會計算被告該負擔的訴訟費,至於負擔多少的比例或金額,都會交由合議庭進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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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就算被告能獲判無罪、免訴或判決不受理,也不見得不用付錢。司法院認為,如果有可以歸責於被告的事由,法院還是可以命令被告負擔一定比例的訴訟費。但被告打官司的過程中如果沒有衍生訴訟費(例如在審查庭認罪),或是經濟上無法負擔,還是能視個案情況免付錢。

司法院打算在刑事案件裡引入付費概念,還曾為此召開公聽會廣納意見,但會中意見相當紛歧。

法務部佐證濫訴壓垮檢察官

有律師贊成付費制,但建議司法院先做成本評估;也有律師強烈反對,質疑被告既然被動參與刑事訴訟,怎麼能連結到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此外,公設辯護、義務辯護和法扶的接案成本不同,如果都納入訴訟費,可能產生用不同系統支出不同金額的不公平現象。

在司法實務界方面,也有法官擔心執行時的優先順序,「如果好幾個人共犯一罪卻分別被起訴,會不會造成『先判先付、後判不用付』的畸形狀況?」法務部則認為,針對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對他人提起不實刑事告訴(發)者,應該也要付訴訟費。

法務部官員指出,檢察官偵查是刑事案件的最前端,只要當事人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狀、檢舉信甚至口頭申告,即使無憑無據,也不用花一毛錢就能逼使檢察官分案辦理。近幾年來,濫訴案件直線上升。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中就曾點出濫訴的嚴重情形。

法務部去年曾提出一份專案報告,佐證濫訴如何壓垮檢察官。法務部指出,以一四年到一六年的統計數字為例,地檢署年平均起訴率為四二.六%,但每年偵結的被告裡有兩萬三千人到兩萬五千人(次)是遭人告訴或告發,最後獲起訴及緩起訴的平均比例居然不到百分之十五,顯示浮濫的告訴(發)已耗盡檢察官的辦案能量。

檢察機關最常見的濫訴情形有三種,第一是「高頻率申告」(反覆告同一件事,即使已分案或結案);第二是「明顯事證不清」(內容空泛或與犯罪無關);占最大宗的是第三種,就是以詐欺、侵占、背信或重利等名義提告,實際上卻是屬於私權的「假性財產犯罪」,等於是「以刑逼民」。法務部官員說,讓濫訴者有條件付費可以有效解決問題。

司法院已另研議適用範圍

據瞭解,司法院已將《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交由行政院會銜,也另研議「刑事有償制度」適用範圍,針對未來可能的訴訟變革,行政院和司法院仍持續進行後續研商。至於「打輸官司要付錢」的想法是否能獲得民意支持,將成為司法院明年度的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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