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以後打官司「使用者付費」,挑戰被告口袋深度

2018-12-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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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希望藉由收取告訴(發)人訴訟費,遏止濫訴歪風。(取自維基百科)

法務部希望藉由收取告訴(發)人訴訟費,遏止濫訴歪風。(取自維基百科)

刑事官司免錢的舊思維可能出現重大變革!司法院研擬《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設計擴大施行「強制辯護」制度,斥鉅資保障被告防禦權;司法院也同時研究「刑事訴訟有償制」做為配套,讓有罪刑案被告分攤訴訟費。法務部則主張收費範圍擴大到檢方偵查階段,希望藉由收取告訴(發)人訴訟費,遏止濫訴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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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放寬標準有配套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已規定強制辯護制度,只要符合重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精障、中低收入戶,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六大情形下,審判長有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幫被告辯護。不過,司法院積極推動金字塔型的訴訟結構,擴大強制辯護範圍便成為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

被告在一審打官司,該怎麼佐證主張?怎麼運用交互詰問制度,這些都需要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的專業協助;以後上訴二、三審的法律要件也會趨於嚴格,適用法律是否錯誤、量刑妥不妥當或有無具體的上訴事由,都必須依賴專業法律素養。擴大實施強制辯護,其實是為了保障被告的防禦權。」司法院官員強調。

在司法院的構想裡,除了「最重本刑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輕罪以外,只要是進入法院準備程序的案件(通常為否認犯罪之疑案或重罪),如果被告沒有自行委任律師,審判長就應該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辯護。

不過,主管刑事法規的法務部擔心,這項條文牴觸現行的重罪強制辯護規定,如果被告犯輕罪(例如妨害名譽等),只要否認犯罪,打官司時就享有免費律師,可能排擠有限的司法預算。

法務部的想法並非空穴來風!根據司法院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從二○一三年到一七年為止,排除最重本刑六月以下的案件,一審的被告約有三萬人(次)沒有委任律師,高院約八千多人、最高法院約兩千多人。

不是白享受,擬「使用者付費」

一名資深檢察官估算,這些被告若全部適用強制辯護,以每件兩萬五千元的底價估算,一年的金額就突破十億元。他認為:「此舉等於是納稅人埋單幫被告請律師,如果沒有配套可能會引發社會質疑。」

不過針對這些質疑,司法院早有因應之道,積極研擬的配套措施之一就是引進「刑事有償制度」。這個在台灣罕見的新名詞,早在日本、德國施行多年。

刑事訴訟有償制
刑事訴訟有償制

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宣告刑罰時,法官會一併命令被告負擔訴訟費(全部或一部分,被告明顯無資力繳費者除外)。被告在偵查或審理階段都可能面臨被追討訴訟費,就算獲得檢方不起訴處分或是被判無罪,如果有可以歸責的事由,還是可能得付錢。

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受有罪判決的人有負擔訴訟費用的義務,適用範圍包括法院諭令的保安處分。在德國,只要被宣告無罪、拒絕開啟審判程序或終止程序,訴訟開支由國庫負擔。但也有例外的情況,例如因為被告有責耽誤訴訟或假自首陷害他人犯罪等原因,法院可裁定國庫不負擔被告費用。

在司法院初步草案構想裡,受到有罪判決的被告,必須分攤打官司過程中產生的訴訟費。有官員說,訴訟費指的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和鑑定人的日費(或旅費)」、「鑑定人的報酬及鑑定費等」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費」。打完官司後,法院就會計算被告該負擔的訴訟費,至於負擔多少的比例或金額,都會交由合議庭進行裁量。

不過,就算被告能獲判無罪、免訴或判決不受理,也不見得不用付錢。司法院認為,如果有可以歸責於被告的事由,法院還是可以命令被告負擔一定比例的訴訟費。但被告打官司的過程中如果沒有衍生訴訟費(例如在審查庭認罪),或是經濟上無法負擔,還是能視個案情況免付錢。

司法院打算在刑事案件裡引入付費概念,還曾為此召開公聽會廣納意見,但會中意見相當紛歧。

法務部佐證濫訴壓垮檢察官

有律師贊成付費制,但建議司法院先做成本評估;也有律師強烈反對,質疑被告既然被動參與刑事訴訟,怎麼能連結到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此外,公設辯護、義務辯護和法扶的接案成本不同,如果都納入訴訟費,可能產生用不同系統支出不同金額的不公平現象。

在司法實務界方面,也有法官擔心執行時的優先順序,「如果好幾個人共犯一罪卻分別被起訴,會不會造成『先判先付、後判不用付』的畸形狀況?」法務部則認為,針對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對他人提起不實刑事告訴(發)者,應該也要付訴訟費。

法務部官員指出,檢察官偵查是刑事案件的最前端,只要當事人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狀、檢舉信甚至口頭申告,即使無憑無據,也不用花一毛錢就能逼使檢察官分案辦理。近幾年來,濫訴案件直線上升。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中就曾點出濫訴的嚴重情形。

法務部去年曾提出一份專案報告,佐證濫訴如何壓垮檢察官。法務部指出,以一四年到一六年的統計數字為例,地檢署年平均起訴率為四二.六%,但每年偵結的被告裡有兩萬三千人到兩萬五千人(次)是遭人告訴或告發,最後獲起訴及緩起訴的平均比例居然不到百分之十五,顯示浮濫的告訴(發)已耗盡檢察官的辦案能量。

檢察機關最常見的濫訴情形有三種,第一是「高頻率申告」(反覆告同一件事,即使已分案或結案);第二是「明顯事證不清」(內容空泛或與犯罪無關);占最大宗的是第三種,就是以詐欺、侵占、背信或重利等名義提告,實際上卻是屬於私權的「假性財產犯罪」,等於是「以刑逼民」。法務部官員說,讓濫訴者有條件付費可以有效解決問題。

司法院已另研議適用範圍

據瞭解,司法院已將《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交由行政院會銜,也另研議「刑事有償制度」適用範圍,針對未來可能的訴訟變革,行政院和司法院仍持續進行後續研商。至於「打輸官司要付錢」的想法是否能獲得民意支持,將成為司法院明年度的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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