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群的自由,經常意味著羊群的死亡:《以撒‧柏林》選摘

2018-12-21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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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柏林的論證特色於此定型:藉由二分法架起一個分析框架來討論具體的個案。他的名著《自由的兩種概念》也是如此。根據柏林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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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指涉一種「不受外力干涉」(free from interference)的狀態。

「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的追求:旨在「當自己的主人」(being one’s own master)或說「自主」(autonomy)。

讓我們先聚焦於消極自由之上。此刻必須注意的是,上述的界定乃最抽象層次的理解,單純作為一個「概念」,然而從比較具體的層次理解時,它可以涉及不同的事物與主體。例如,「人」可以作為一個抽象概念,從生物層次理解為靈長目人科人屬的直立行走物種,從性別來區分男人與女人,或從年齡來區分嬰兒、幼童、少年、青年、中年、老人,也可由國籍來區分中國人、台灣人、日本人、韓國人等等─當然,亦可稱他們全部為亞洲人,但此時則必須有歐洲人、美洲人等區分作為對照才有意義。

不同的分類仰賴不同的判準,且每個判準皆採取一種特定的角度來觀看,柏林所謂的「消極自由」也不例外。「不受他人的干涉」在具體層次上主要指涉的主體是「個人」,而「他人」則可以是另一個人,整個社會,自己的國家或政府─原則上主體當然也可以是「群體」,而相對應的「他人」則是其他國家的人或政府,甚至是外星人,但這不是柏林的首要關切。

柏林提醒讀者,「不受干涉」是一種「空間」概念,而且可以有大小或程度多少之分。消極自由愈多,也就是一個人擁有隨意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之空間愈大。他也曾以「門」作為比喻來說明:開放的門愈多選項就愈多,一個人的消極自由則愈大。. 具體而言,無論是門或空間的比喻,其實都隱含一種「關係」的存在,而根據柏林所聚焦的消極自由主體,主要指涉底下三個層次的關係:

一、個人與個人。
二、個人與社會。
三、個人與國家之間。

是故,消極自由作為一個社會或國家所能給予個人的空間,涉及上述三個不同層次的「群己權界」之劃分。西方現代社會對於這種權界的劃分,通常採取立法的方式來明文規範。籠統地說,法律保障愈多, 或政府管得愈少,人民也就愈自由。更精確一點而言,個人的消極自由之範圍則端視其與他人、社會、政府三個層次之間的實際關係而定。當然,作為一種關係也意味著沒有人可以享有無限度的消極自由,畢竟,人的自由可能彼此妨礙,正如人人都有走同一條路的自由意味著不可能所有人都在同一時間走同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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