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打假新聞專案出爐 第一波主打農產、食安等假訊息 社維法國安法暫不修

2018-12-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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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傳假訊息的像賣假貨一樣,難道要保障其言論自由

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假訊息的散播行為人,就像賣假貨一樣,法律責任這部分大概沒爭議,政府對於行為人一定要予以處罰,「否則難道要保障其言論自由嗎?」政府針對假訊息防制所訂定之相關罰則,其法律構成要件一定會明確化,並且有明確的「法律保留原則」,將言論自由之影響降到最低,「政府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一寸不讓,針對假訊息的處罰,我們寧可穩健推動,也不要傷害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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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目前NCC研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日前在立法院已經完成初審,由於行政院在討論「防制網路假訊息」過程,綠營立委有人提議在《數位通傳法》中,增訂社群網路平台的假訊息查證責任,引發網路界一片質疑,行政院方面今天特別澄清,政院在這次假訊息防制修法中,並未將平台責任納入該法。

羅秉成:通傳法修法並未列平台責任

羅秉成表示,《數位通傳法》是新法,目前已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入朝野協商,「行政院不可能對還沒有通過的法案,提出修正案,行政院會尊重立院審議結果不會撤回《通傳法》」,他強調,《通傳法》這段期間引發外界誤解,包括平台責任等,但平台責任部分,目前僅為立委討論議題,「不是政策,更不是提案」。

羅秉成強調,《通傳法》草案係將網路平台,視為政府假訊息防制的「協力夥伴」,該法第5條規定,網路平台有配合政府辦理國安、資安與刑事犯罪之偵查,第11條針對不當內容的檢舉申訴、通知、移除及回覆機制有相關規定,適用的部分不單單是假訊息,包括違法犯罪之不當內容,要建立起申訴通知移除機制,網路平台針對不當內容之處置,並不僅限於內容「移除」,同時還包括加註警語等作為。

羅秉成表示,《通傳法》在網路假訊息部分,有6個操作模式,針對利害關係人舉發之假訊息,網路平台要註記標示,接著通知使用人,相關訊息進行「適當處置後」,利害關係人必須於10日內提出起訴等訴訟證明,如未提出,平台業者得就申訴期間的「適當處置」予以停止,回復網路訊息之上架。

羅強調,《通傳法》13條規定,使用者資料傳輸儲存平台業者,並不負責審查與監督義務,換言之,該法並沒有課以平台業假訊息之查證責任,相關規定符合《馬尼拉仲介者立法》,立法院初審通過的版本,也沒有網路平台查證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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