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回歸制度檢討黨團協商

2015-10-0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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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部分輿論擔心,礙於國民黨立委人數仍較多,使用行政命令審查的方式恐在臨時會上被表決封殺。但這樣的說法似乎忘了,黨團協商原本就有「解決爭議事項」的權限:教育部將課綱送入立法院後,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審查法規命令,再以黨團協商共同討論解決的方式,不需要在相關會議上和國民黨硬碰硬,不僅可符合政治上的考量,也可合於既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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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朝野確實是以協商的方式達成共識,問題出在未召開臨時會的狀況下,舉行的是「朝野協商」而非「黨團協商」。雖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確實規定得在休會或停會時,得由立法院院長召開黨團協商,但並非是另外創造「朝野協商」。甚至,立法院官網上還放著2008年王金平演講時,直接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協商是「朝野協商」。

以「朝野協商」解決微調課綱的爭端,根本就是完全依法無據的作法。兩者間巨大的差異在於,黨團協商就算再怎麼擴權,形式上仍須由院會認可。但朝野協商卻完全超越院會,其目的全是為了政治運作的方便。更可笑的是,立法院捨棄既有規範不遵,以無任何的法律效力朝野協商,解決課綱的法律問題。除了人凌駕於法律之上外,至今仍然產生爭議只能說是自食惡果。

黨團協商的責任歸屬

面對類似〈會計法〉中的荒唐鬧劇,有人認為應透過全面的透明化,讓黨團協商攤在陽光下。原則上,讓黨團協商全面現場即時轉播,實務上是完全做不到的事情。但既然黨團協商依法進行議案協商,當有奇怪的法案通過時,主張者或參與者幾乎不必被追究任何責任,確為急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原本依照〈立法院組織法〉會議記錄應是由公報處主責並保管,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0條第4項,卻將黨團協商變為「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而且比起一般院會與委員會記錄,黨團協商幾乎僅公布結論。

更加詭異的是,雖然僅公布結論,但依法仍須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但因為不屬公報處主管,黨團協商的錄影、錄音、記錄下落何在至今仍是一個謎。如依照盧秀燕委員去年12月19日,於經費稽核委員會中提案要求,協商會議室「儘速編列錄音錄影設備之預算並完成裝設」,恐怕大部分的黨團協商皆未錄影、錄音、記錄。

當然,關於會議記錄公布的方式,將會影響到協商是否能有效進行,可再斟酌找出共識。但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0條第5項,無論是〈會計法〉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修正,理論上應屬「產生明顯差異」,本應在立法院公報刊登「條文及立法理由」。只是立法院違法至今,不見當初所持之立法理由為何。

從檢討黨團協商制度的過程中發現,黨團協商有許多模糊不清的空間,這些制度上的灰色地帶,往往成為便宜行事,甚至進一步擴權侵蝕其他立法功能的病症。現實政治運作上需要有協商制度本身無可厚非,但任何權力的行使仍須以法律為基礎,但當訴求政治運作完全凌駕制度,這就是一種前現代的人治了。

*作者為社會民主黨政策部主任,曾任職於NGO及民意代表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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