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當美國開始介入ICO,臺灣呢?

2018-12-0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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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動作頻頻,該會公司金融部(Division of CorporationFinance)主任(Director)威廉·辛曼(William Hinman)於本(11)月初在華盛頓舉辦的金融科技大會(Fintech Week conference)上,曾表示SEC將釋出簡明英文版的ICO指導方針,供開發者於發行代幣時參考,協助其確認將發行的代幣是否會被認定為有價證券。今(2018)年11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甚至認定去中心化交易所「以德」(EtherDelta)創辦人柴克瑞‧柯本(Zachary Coburn)違反證券交易法規。由此可知,美國已逐漸將管理的手伸向ICO,企圖用比過往更嚴格的方式監管,也因此讓ICO業者更為謹慎小心。美國聯邦政府的作法愈趨明確具體,愈有助於保護投資人,避免民眾遭受詐騙或蒙受不必要之風險,且能促使產業發展更加公開透明,同時符合法律規定。然而,嚴格管制卻可能阻撓產業發展,促使產業外移及資金流至海外,因此該如何管制與制定政策,還有賴長期跟密切的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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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ICO管制尚待釐清與具體化

反觀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曾於2017年12月19日指出,ICO代幣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下的有價證券,尚須個案判斷,並於今年6月22日重申表示,ICO所發行之虛擬商品若為證券交易法下的有價證券,且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就在國內公開發行,即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並受到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之處罰。今年10月底金管會則表示,最快將於2019年6月納管ICO。

如果想要透過法律納管ICO,需先確認在我國法下如何定義ICO?要管制到什麼程度?主管機關透過法規命令管理即已足,或有待立法院修法?若由立法院修法,是制定專法或修改現行法?上述議題皆為我國於ICO管制尚待釐清的問題。

此外,我國或可參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作法,透過政令宣導讓公眾了解未來的政策規劃方向,讓社會大眾能夠更了解ICO的影響以及政府的因應方式。立法、行政與司法間對於ICO,也可以有更密切的討論與對話,讓相關的管理更能具備一致性、明確性及可預測性,讓新創業者與民眾有所依歸。科技創新與進步日新月異,對政府而言管制更加不易、對產業而言環境變化更為快速、對民眾而言風險則更加繁複。如何帶領臺灣成為ICO的資優生,並控管風險以保護投資人安全,則有賴政府的智慧、業者的搭配以及民眾的分辨,始能共創三贏。

*作者為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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