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同意嗎?桃檢10大QA說明阿帕契案不起訴理由

2015-08-2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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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乃成手機【管制編號B061541】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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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雅靖個人電腦(TOSHIBA)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107張及行程表。

4.邱雅靖手機【SAMSUNG】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32張。

5.邱雅琦手機【IPHONE】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21張及錄影短片2段。

6.李蒨蓉手機【IPHONE】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79張。

7.李德立手機【HTC】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38張及錄影短片1段。

8.李蒨蓉筆記型電腦【Macbook Air】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47張。

9.朱愷葳手機【IPHONE】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49張。

10.張婉愉手機【IPHONE】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16張。

11.郭大為手機【IPHONE】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98張及錄影短片4段。

12.王君怡CF記憶卡【16GB及8GB】發現與本件相關照片154張。

Q8:檢視扣案勞乃成等15人前開手機、電腦、相機等物之相片,有涉及軍事機密、國防機密?

A:沒有。

理由如下:本署送請國防部依權責認定後,國防部104年7月1日國法人權字1040001528號函覆於下:

依國防部102年12月26日國通資安字第1020004143號令頒「國軍營內智慧型手機管理試行要點」附件4-「國軍內營內智慧型手機禁制區綜整表」,有關「廠庫」部分,僅作計室規範「飛彈系統作業區/廠庫(飛彈部隊)」,601旅直升機之「棚廠」、跑(滑)道並未限制。
又依「國防部外洩機密資訊審議委員會設置及鑑定要點」鑑定基準實施鑑定,完成鑑定前開相片結論,分項說明如次:
(1)是否有明確保密標示:
依機密資訊成就條件,其形式要件,必須依法明確標示機密要件,經審案內與本案相關照片所攝棚廠、裝備、營舍、跑(滑)道(非禁止拍攝區域)及維保作業程序等,均未標示機密要件。
(2)是否已核定或報請核定:
無權責長官核定為機密之紀錄或相關佐證資料。
(3)是否屬法定機密範圍:
案內與本案相關照片內容,經審不符國家機密保護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5、6、7條,以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5至19條等,所規範應秘密之範圍。
(4)外洩後可能造成之損害:
案內與本案相關照片內容,不符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規範範疇,其外洩後不致使國家、軍事作戰及國防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判屬一般資訊。
(5)是否屬未曾公開資訊:
案內棚廠機型之內(外)部、看板所列裝備、性能、諸元等,可於網際網路「維基百科」網站蒐尋獲得,應屬公開資訊。
4.案內照片所攝棚廠、裝備、營舍、跑(滑)道及維保作業程序等,均未標示機密要件,無核定為機密之紀錄或相關佐證資料,亦不屬機密資訊之範疇。另依美方查復及網際網路公開審認結果,鑑定非屬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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