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陳冉觀點:5G共用一條高速公路的構想應該盡快促成

2018-11-0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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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質疑,面對行動通訊所需要的投資逐漸攀高、營收下滑、共享經濟已經遍地開花之際,為什麼電信業者對於政委提出共用5G高速公路的構想,反而考慮再三?(資料照,數位時代提供)

作者質疑,面對行動通訊所需要的投資逐漸攀高、營收下滑、共享經濟已經遍地開花之際,為什麼電信業者對於政委提出共用5G高速公路的構想,反而考慮再三?(資料照,數位時代提供)

10月29日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舉辦的「5G運用與產業創新」策略會議(簡稱SRB),政務委員吳政忠提出電信業若能夠「共用一條高速公路」就能有更多資源投入後端創新應用的構想,造成電信界一陣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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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電信業務最大的改變除了2005年中華電信民營化之外,就是1987年我國開放2G。之後幾年幾乎每一年都有新的不同形式業務的開放,由於競爭激烈我國曾經創下2G客戶增加率最高以及最早達成100%普及率的世界記錄。

過去2G時代我國雖有傲人的成果,但是隨著3G與4G執照相繼釋出,業者除了付出總標金分別為489億以及1186.5億元的頻譜使用權之外,各種設備的採購以及建設的增加,嚴重壓縮業者成長的空間,也不利於推動國內應用服務的提升;未來5G使用超高頻率,基地站之間的距離很可能由目前的數百公尺,大幅縮減到數十公尺以內。路邊隨處可見的電信箱、公共電話亭,甚至路燈桿、廣告招牌,都將因為電力與傳輸容易取得,勢必成為各電信業者全力爭取的站點;基地站越密,基礎設施投資更大,勢將進一步壓縮創新服務的動能。

最近英國在Facebook上,也流傳一則裝有5G天線的路燈會導致癌症、流產的資訊,引發當地民眾恐慌。(圖/數位時代提供)
5G時代,路邊隨處可見的電信箱、公共電話亭,甚至路燈桿、廣告招牌,都將因為電力與傳輸容易取得,勢必成為各電信業者全力爭取的站點。(資料照,數位時代提供)

我國電信業務原是由交由交通部電信總局辦理,1989年我國評估利弊得失之後決定重新申請加入國際貿易組織,歷經12年的努力與各國談判,終於在2002年1月1日獲准參加世界貿易組織WTO,開放電信業務就是當初談判所承諾的項目之一。

由於世界各國的電信業務除美國之外絕大多數都由國家經營,以我國為例,由交通部電信總局改制而成的中華電信公司在民營化的同時,完全接收政府過去長時間完成的各項電信基礎建設,包括路面下總長數十萬公里管道(大約相當於全國6米以上道路兩側各有八支電信管道)、數仟萬公里之光纖與銅纜、約4萬個路邊電信交接箱(大約相當於每200戶就有一個路邊電信交接箱)、遍及全台數百個交換機房及其建築物(所有鄉鎮市中心都可以看到中華電信的建築物),以及數仟筆土地(也在市中心)。

因此由美國主導的WTO談判對於電信業務應該如何開放,才不至於受到各該國既有的國營電信公司的不公平競爭,特別另外訂定了一份名為「Reference Paper」的文件以供各國遵行。該份文件雖稱之為參考文件,但是簽約國一旦簽訂同意文件就視為正式文件,包括我國在內簽訂WTO的同時也簽訂的該份參考文件,並承諾遵守該份文件之規定。

該文件一共只有783個字包括一個定義以及六個規定。六個規定包括:

  1. 不得有違反競爭的行為發生
  2. 網路互聯互通
  3. 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4. 發照標準之公開化
  5. 成立獨立的監理機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6. 頻率等稀有資源的分配與使用

該六項規定,非但已經修訂在相關法規之中,更已經落實在相關作業。

20181018-NCC主委詹婷怡18日於交通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NCC主委詹婷怡。(資料照,顏麟宇攝)

參考文件為了確保各國既有的電信業者不會利用國家提供建設的優勢對新進的業者造成不公平的競爭,也對原國營事業所擁有的瓶頸設施做了明確的定義:為提供服務所採取之替代技術在經濟上不可行。然而我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7條卻將該定義改為「無法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者」!換言之我國對瓶頸設施的定義改得更嚴,要求新進業者必須不計代價自行建設或是採取替代措施,以至於原有的國營電信公司能夠繼續使用無償取得的管道與設施,而無須與它業者共用。換言之,我國早期立法規定電信管道必須配合道路建設同時埋設,所以我國的管道密度遠遠高於其他任何國家,但國內其他電信業者卻必須花費巨資自行重複建設。

自從2002年WTO簽約以來,我國就不曾與其他任何主要國家簽過重要的條約,也沒有機會重新檢視國際上新的電信相關規定。以2003年美國與新加坡簽訂自由貿易協定而言,5月6日在華府簽署美星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約當天,雙方互發了14封確認的保證函,其中有二封與電信有關:一則是新加坡政府保證對新加坡電信持股降到零,另一則是美國確認對於電桿、管溝和管道,獨立管制機關與民營化,執法與國內電信爭議的解決等議題,各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的規管等。次以2012年2月20日美韓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前夕,韓國去函美國告知已經完成22部法的修法。再以2年前我國與美國的臺美數位經濟論壇而言,均明確顯示對政府持有相當股份的電信公司有極為嚴苛的限制與規範。我們即使沒有機會在短時間內和其他國家簽訂實質的貿易協定,至少應該詳細檢視2002年前所簽訂的WTO為什麼到今天仍然不能落實。

若這些瓶頸設施不能盡速依法以成本價釋放出來供各業者公平使用,其他電信業者唯有架空拉線或在排水溝內側拉線,非但影響景觀,風雨之際甚至影響人命安全,我們更難想像路邊排水溝動輒五條十條的纜線以邊溝附掛的方式,橫越過垂直的另一條排水溝,在下雨的時候會造成多大的排水阻礙。我們也很難想像政府早就書面承諾必須開放瓶頸設施,卻放著幾十萬公里的地下管道不用,反而在民國89年由交通部電信總局去函內政部營建署,建請該署考量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業者網路建設未獲准申挖道路之際,得比照有線電視業者申請網路暫掛雨水下水道作業,並建議修正「有線電視分配線網路暫掛雨水下水道處理要點」,俾將第一類電信業經營者亦納入適用範圍,以階段性解決第一類電信業者線路附掛問題。修改雨水下水道暫掛處理要點,將第一類電信事業納入一併附掛。

各縣市都對纜線邊溝附掛都訂有詳細的施工與管理辦法,但是掀開蓋子,處處可見纜線妨礙水流的現象。(作者提供)
各縣市都對纜線邊溝附掛都訂有詳細的施工與管理辦法,但是掀開蓋子,處處可見纜線妨礙水流的現象。(作者提供)
各縣市都對纜線邊溝附掛都訂有詳細的施工與管理辦法,但是掀開蓋子,處處可見纜線妨礙水流的現象。(作者提供)
各縣市都對纜線邊溝附掛都訂有詳細的施工與管理辦法,但是掀開蓋子,處處可見纜線妨礙水流的現象。(作者提供)

面對行動通訊所需要的投資逐漸攀高、營收下滑、共享經濟已經遍地開花之際,為什麼電信業者對於政委提出共用5G高速公路的構想,反而考慮再三?因為各級長官以及主管機關喊過太多次狼來了,可是卻忘了修改法規命令,也忘了重新檢視國營時代移交下的高速公路到底在哪裡?光進銅出是不是可以整理出更多的空間,容納更多的線路?早期建設的管道應該如何算成本,等等問題,短時間內我們也許真的沒有機會可以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但是至少可以用「以成本價釋出管道」來練兵,最壞的結果是後端的創新服務沒有明確的效果,但是至少可以讓路邊排水溝淨空,可以減少水災機會。

*作者遠傳電信退休,曾二度赴沙烏地阿拉伯工作8年,參與跨國軍事工程物料對美聯合採購、對美國陸軍工兵署提起仲裁。在工程顧問公司擔參與中鋼第四階段擴建、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蘇澳火力發電廠、龍門核能發電廠(核四),等之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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