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要求尤振仲「替罪」是全民之恥

2018-10-2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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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普悠瑪翻車事故。(顏麟宇攝)

台鐵普悠瑪翻車事故。(顏麟宇攝)

如果尤振仲是飛機駕駛,他現在是英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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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尤振仲開的是民航機,當他跟塔台回報:「儀表失常,加速失常,減速失常」,甚至要求改降途中任一機場,絕對不會有任何人告訴他:「繼續飛飛看,不要誤點」。相反的,飛機一定可以儘速降落檢查,那麼,災難不會發生,連帶的不會有事後「最後二分鐘加速與黑盒子紀錄不符合」的問題,更不會有人員的傷亡,一降落,他就是免於空難的英雄候選人。因為大家都知道,飛機飛在空中,一出事就必發生人命損害,茲事體大,人們不敢輕忽,一有瑕疵,寧願「料敵從寬」。

如果尤振仲開的是民航機,那些告訴他「繼續飛飛看,不要誤點」、拒絕他改場迫降的人,在空難發生後,一定會被追究責任,而飛機如果因此最後失事,尤振仲應該不會負過失致死的刑責,因為當他沒有合法降落的選擇時,最後只能為所有人爭取活命的機會,那怕過程中真的有操作不當,根據民航慣例,通常不會追究刑責。因為機長在飛機上共生共死,除了特例,沒有機長會故意過失讓飛機失事,真的出事,機長死亡的機率甚高。機長沒有犯意。

如果尤振仲開的是民航機,檢調絕對不會問他:「為什麼儀表版失靈後,你是用經驗判斷飛航速度的,而不是繼續盯著儀表版?為什麼最後你的速度和黑盒子的不一樣?」,因為檢調知道,飛機儀表失靈,除了靠經驗硬撐到迫降外還能靠什麼?難道要他直接關引擎讓飛機墜落?用法律的術語,機長沒有「期待可能性」。

鐵道迷在臉書社團《台鐵家族》表示,普悠瑪駕駛尤振仲因身體、心理受創,可能成為輕生高風險族群,呼籲大家一人一信為他打氣,早日走出事故陰霾。(取自「台鐵家族」臉書粉絲專頁)
鐵道迷在臉書社團《台鐵家族》表示,普悠瑪駕駛尤振仲因身體、心理受創,可能成為輕生高風險族群,呼籲大家一人一信為他打氣,早日走出事故陰霾。(取自「台鐵家族」臉書粉絲專頁)

飛機和火車都承載多數旅客,有固定「路線」,一旦失事損害極大,兩者在某些特質上極為相似。可是我們對於火車駕駛的保障及信任,卻遠低於機長。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機長認為不適航時應停止飛航,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航空器飛航安全之責。換言之,依民航法,飛機出問題,機長認為不適航,就是不適航,誰也不能逼他繼續飛。出了事,航空公司要負責;可是,換成火車,火車駕駛卻沒有這些權限,即使只有機長權限的5成,可以自由決定停駛,此次事件都不可能發生。

尤振仲不是飛機駕駛,他是火車駕駛,所以他現在不是英雄,只是被告。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政府及檢調的眼睛是有色的。犯罪的人被逮捕後,如果法官作成了「不羈押」的決定,通常會被民眾罵到臭頭,認為縱放犯人在外「趴趴走」。可是這次事件,法官作成「不羈押」決定,民眾卻沒有抗議,反而支持,甚至認為政府只是想讓火車駕駛當「替罪羊」。為何?因為群眾的眼睛雪亮,知道問題的關鍵在儀器失靈但卻不讓停站檢查或換車;相對的,政府和檢調在這次事件中,卻是眼睛有色,大概因為「上帝在他們眼前遮住了簾、忘了掀開」,一直在追問「儀表失常為何用經驗開車不繼續看儀表版」、「為何速度和黑盒子的紀錄不一樣」、「為何要關ATP」。要是儀器失常,火車駕駛還能開出和黑盒子紀錄一模一樣的車速,甚至還讓失常的儀器控制車輛的加減速,那他應該是機器人、神、或神經病;客觀上即使有犯罪的可能,主觀上是否有犯意,是重要的判斷依據,檢調對被告有利不利之事項應一體注意,只抓著客觀事實不放,難免有爭議;而政府急著要火車駕駛去行政院的調查小組報告,並帶風向認為問題在「ATP有沒有關」。可是,如果一有問題就立即停下檢查、換車等,不去強求準點,根本不會發生後來的事情,ATP根本沒有關起來的機會或需求。因此,不允許停站檢查換車,才是事件發生或損害擴大的最主要原因。對於飛機,我們認為人命關天,一有問題,不必考慮是否誤點,都會許可迫降。對於火車,為什麼我們的要求卻是「撐一下」?對於機長,為了珍惜人命,我們賦予他緊急處置的權限,對於火車駕駛,為什麼不給予這種權限?

要火車駕駛負全責合理嗎?刑法第 21 條第2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目前事實證明,尤振仲已經告知上級,車輛有問題,並希望停靠檢查、換車,上級卻要他繼續行駛。如果依上述刑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精神,雖然沒有書面,本案中的刑事責任,也應由長官負責,而非尤振仲,因為他沒有不聽命行事的選擇。目前檢調的偵辦方向,訴求由司火車駕駛負全責,這種邏輯恐須進一步檢討。

尤振仲是火車駕駛,不是機長。但如果因為這個原因,讓他變為過失致死罪的被告,要他負起全責成為「替罪羊」,並放任應負責任的官僚逍遙,那應該是司法的恥辱,也是全台灣人民的恥辱。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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