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環境保護事項,屬《地方制度法》第19條賦予縣市政府之自治事項。而與環境保護事項有關之管制措施,本來即包含「前端管制」(例如針對業者所使用之劣質燃料進行管制)及「末端管制」(例如制訂加嚴污染物排放標準)在內。此次雲林縣政府獲得地方立法機關三讀通過所制訂的《禁燒自治條例》,屬前端管制,其規定從條例生效一年後方始先禁止使用石油焦,二年後才進一步禁止使用生煤,已預留讓業者逐年更換設備的因應時程(例如改採購廢氣較節淨的無煙煤、天然氣;廠區、廠房增設太陽能板),並非直接對目前使用生煤、石油焦為燃料的發電業者禁止其經營發電業務。
再以雲林縣境內的有使用生煤、石油焦的台塑集團規模而言,其應變能力遠高於一般常人或中小企業,雖然會因此而增加其營運成本,但台塑六輕各廠本均獲利豐厚,增加部分營運成本,僅是減少部分獲利,相對於當地數以萬計居民難以量化的身體健康,此規定所採取的手段也符合比例原則,既無《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與法律抵觸而應無效之情形,亦不違反憲法第23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的比例原則,實在找不出環保署可以函告無效的理由,環保署是否能名副其實做環境保護的中央主管機關?有無繼續存在價值?在此最後一役!
*作者為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