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因身高未滿160公分被取消消防員受訓資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違憲,宣判之日屆滿1年時失效。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陳姓女子參加民國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108年1月間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不過,陳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一般警員考試規則」160公分身高標準,被廢止受訓資格。
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認為相關規定侵害憲法賦予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年1月間進行言詞辯論,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判決指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的範圍內,其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另外,規定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判決表示,陳女案件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