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少年刑事犯罪的司法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2024-04-1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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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某新北國中發生學生割喉殺人案,震驚社會,圖為新北地方法院。(取自台灣設計研究院官網)

去年底某新北國中發生學生割喉殺人案,震驚社會,圖為新北地方法院。(取自台灣設計研究院官網)

去年底某新北國中發生學生割喉殺人案,震驚社會,引起各界廣泛關注及討論,部分輿論肉搜並要求儘速懲罰加害少年男女,更與發聲明稿警告民眾勿公開行兇少年照片貼文的新北地方法院對嗆。本會第一時間即站在輿論這一方,依法論理指出按照媒體所揭露犯案情節,已經足以斷定犯案少年應立刻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官偵查處罰,不應再“呆在”少年法院進行所謂保護調查程序 (保護「乾哥乾妹」超用力?割頸國三生下架個資、放任串證 司改團體揭違法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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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漫長三個月的延宕後,新北地院少年法庭終於裁定將涉案的兩位男女少年移送地檢署偵辦,雖「不」公布移送罪名,但綜觀媒體報導,正如本會先前的判斷,刺胸割喉致死的行為,輕則該當「故意傷害致死」罪、重者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2罪都是最低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依少事法第27條規定,少年只要是涉犯重罪本來就應移送具震攝力的地檢署介入處理,如此簡單明瞭的案情,新北法院竟然要搞3個月那麼久,期間還經過10次少年調查官調查、召開8次少年法庭審理?真是匪夷所思,本會3天就可以判定的事,為何法院要搞3個月那麼久?到底我們少年刑事司法出了什麼問題?

現行制度設計,既不專業,且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雖然日前司法院曾指出,新北校園暴力事件突顯了多數少年法院調查/保護人力不足的問題,司法因此無法充分提供保護少年所需的力度。對此,本會認為這完全是制度設計錯誤所導致的惡果,將少年刑事犯罪案件歸屬由法院管轄處理,不僅不符合專業分工,更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的設計!

首先,由現象問題來看,目前法院少年法庭下設有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等等,這許多隸屬法院的社工/心理相關專業職位,恰好凸顯法官就少年保護事務是外行、不專業的事實。亦即,法官處理少年刑事案件,一切需依賴專業社工人士的先行介入調查處理,如此一來,造成案發之初,法官慣性地不馬上面對案情,而是直接交辦給少年調查官等專業人士去調查,才會導致一個最多3個工作小時就可以斷定的事,拖延搞到3個月!這只是表象上的觀察。

其次,由這起案件引起公憤的另一主因,是少年犯後的態度。行兇少年犯案後被法院傳喚開庭時,無論在臉書貼文或在法院前打卡行為,都出現不在乎、輕蔑法院的態度,原因就是不專業且被動的少年法院法官,無法建構足夠震懾少年犯罪的專業權威。就此,司法院曾在臉書上自認式提及,少年調查官的角色與檢察官不同,他們不從事犯罪調查,而是協助法院了解少年的背景和狀況,包括品格、經歷、身心狀態、家庭情況、社會環境及教育程度等,以判斷少年保護需求的程度,進而製作調查報告和提出建議,協助法院做出最利於少年健康成長的處置。少年法院如此偏袒呵護少年而完全忽略少年犯罪本身的調查與震懾,涉案少年當然不把法院放在眼裏!這不禁讓人要問少年刑事犯罪案件,為何不回歸犯罪調查的專業機關呢?

少年涉犯刑事犯罪時,誰來決定應進入保護模式或懲罰模式?

司法本質是審判,審判的設計就是被動、不告不理,若案件不經檢察官調查清楚後再起訴移送法院,法院不僅不能主動受理案件,更無法主動補充調查案情。以這件新北少年割喉殺人案為例,案發時警察機關就馬上依照少事法移送法院,但因案件剛剛發生尚未經檢警積極調查,法院法官當然不知如何接續調查審理,加上法官對少年身體心理等社工專業是外行,自然會慣性地直接丟給少年調查官等社工專業先去處理,結果當然就是等待、讓全民乾著急!既然法官是少保事務的外行,且法院受理案件是被動的,那為何制度上要把少年刑事案件分派給法官處理呢?沒錯,這正是問題的核心所在!

如上所述,按照專業分工,輔導/保護少年事務應該由社會工作師、心理師來處理,輪不到法院法官;而依照憲法權力分立法則,偵查少年犯罪及保護少年這2項事務,都是行政權性質的工作,依法本應歸屬行政權性質的犯罪檢察及社工行政機關管轄,也輪不到法院法官,但我國竟然把少年刑事犯罪事務分配給司法的法院處理,完全亂了套!

雖然,檢察署也是廣義的司法機關,但犯罪偵查本質是行政權性質,故隸屬於行政院的法務部;何況就事論事,既然少年已經涉犯刑事犯罪,自然需要偵查犯罪的檢察體系先去主動調查,而檢察體系下有調查局及警察機關所屬少年單位可配合指揮,才能積極迅速的了解案情,這時,如果將少年調查官等專業社工心理師納入檢察體系指揮下,更能讓檢察體系能同時扮演黑臉白臉軟硬兼施的雙重角色,有效發揮震攝校園少年犯罪的猖狂! 須知,若校園少年涉入集體鬥毆甚至打殺,通常已有幫派勢力的潛入撐腰,已不單純,這時就需檢警調的介入。亦即,就少年保護管束而言,需要的是積極細膩的社會工作行政單位,但就少年犯罪的調查言,需要的是能主動積極且有調查局、警察局所屬少年工作單位等足以震攝犯罪的檢察官署。因此,若比較具震攝犯罪力的檢察署能有社會工作行政單位的襄助,最能同時產出積極調查少年犯罪的事實真相及如何保護少年的最佳方案,也才能迅速決定下一步是應進入少年保護模式或懲罰少年模式的司法程序。因此,結合少年犯罪及保護需求的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最適合的單位正是行政權屬法務部下的檢察署,再怎樣也輪不到被動的以審判為核心的司法法院!

回歸專業與平等保護加害及被害少年 立法諸公責無旁貸

本會認為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應受到完整的法律保護,而不應有所偏頗。我們必須嚴肅地指出:「對於仍然活著的少年加害人,我們當然需要加強輔導矯正,但更應清楚理解到,震懾及預防犯罪才是處理刑事犯罪的重心;已逝世的人固然是無法返回的,但還有被害少年家屬的權利及感情需要被充分平等對待。」。

呼籲立法諸公能回應專業民意,迅速召開公聽會討論並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法律,將少年犯罪的管轄權交還給專業的偵察機關,並將少年調查官社工等少年事件保護人員劃入地檢署執行業務,這樣既能建立專業威信,又能在輔導少年當事人的同時,有效壓制校園內潛在的黑幫暴力或少年犯罪團夥。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之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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