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公共藝術審視文化部的消極作為

2024-03-2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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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該倫理準則中已將負責採購 (無論是採購法第五條所稱的代辦,或第三十九條中所稱的專案管理) 的人賦予採購人員的身份,既然具採購人員身份,則必須遵守採購法中關於利益迴避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如若違法則應以「授權公務員」身份依罪裁處,所謂的授權公務員指的是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因法令依據而將公共事務處理之權限交由特定團體 (以我們所討論的議題則為代辦) 之成員行使之,而使該人員享有法定職務權限。此處所稱法定職務權限,指的是所從事之事務只要符合法令 (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倫理準則、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或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等) 明文規定者皆屬之,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承辦及兼辦採購人員均屬此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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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代辦之所以形成肇因於專業的分工需求,原意是希望透過某些具有專業背景的單位輔導公部門建立起自己的能量,只是立意良好的設計抵不過公部門的怠惰,經過這二十多年來的演化,公部門不但沒辦法自理,還讓代辦為所欲為,例如在徵選公共藝術時,由代辦公司推薦評委,因此代辦得以掌握特定評委,也能讓特定藝術家得標,簡言之,代辦、評委和藝術家形成了生態鏈,最終導致有關係的藝術家得標,其他藝術家往往不得其門而入。代辦的操作手法有許多,例如假藉提供倍數委員名單供機關挑選,或推薦委員,但已穿插自己人於其中,透過此一操作,代辦也能有效限縮可以投標的藝術家或團隊,並從中與不肖的審委分贓,簡言之,代辦與審委及藝術家形成三角對價關係,彼此之間互為選手及裁判。同時不良的代辦也會假藉其專業管理者的角色,向獲選藝術家索求回扣,或要求採用他們的施工廠商,至於藝術不藝術根本不重要。這可能還不是最恐怖的,最後公部門竟然連舉辦公共藝術講習會時也公然推薦各家代辦承包,就連文化部所找來的「討論」對象十之八九都是代辦業者。簡言之,公部門與代辦沆瀣壹氣。

代辦之弊也不是無解,畢竟危害甚深,許多受害者也挺身而出。例如2019年當時任教於屏東教育大學視覺藝術學系的教授林右正,利用擔任審委的機會,成立多家公司圍標公部門及學校發包的裝置藝術工程,再利用關係影響其他審委,使其護航助其得標,最終林右正遭到舉發,經司法程序偵查定讞判刑1年6個月。

亡羊補牢?

整體看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委員群中,有專業背景的是多數,筆者相信絕大多數的委員也都是秉公處理的清白之流,但為何公共藝術領域的審委卻問題叢生?主因在於學界中專研這類公共藝術者並不多,更精確地來說,如果單指雕塑、造型這類領域,則可以擔當審委的學者可能不多,然而,公共藝術所牽涉到的領域恐怕不單單只是雕塑或是造型美學這般而已,公共行政、大眾傳播學、社會學、廣義的藝術學等等,這些都是應該可以納入考量的範圍,甚至歷史學者也應該是審委之一,例如最近經常在公共藝術出現嚴重瑕疵的軍方,營區的公共藝術往往與該部的歷史或是戰績無關,甚至出現藝術品由大陸製造進口的荒謬情事。

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在前年底針對此問題申請自動調查,認為文化部長年對公共藝術遭特定代辦壟斷之不合理現象未積極處理,除有失主管機關職責外,且未積極覈實建置專家學者名單、未善盡揭露資訊的義務、未將違規廠商及審委分別列入採購黑名單及除名、未針對重大瑕提起司法程序、未落實迴避及旋轉門條款,對於監察院的「指控」,文化部皆以「皆未接獲檢舉或明確違法事證」、「各徵選方式簡章範本第廿條訂有迴避條款」等等說詞消極回應,顯有重大違失,但反正文化部部長也是監察院院長的過去愛將,過過招走走形式罷了,院長還是院長,部長也還是部長。至於民脂民膏?who cares?

*作者為遠眺花果山的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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