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公共藝術審視文化部的消極作為

2024-03-2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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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供應鏈

在設置公共藝術的領域裡,代辦公司與得標廠商之間早已形成一種特殊的供應鏈,兩者聯手壟斷的結果就是讓公共藝術成為濫竽充數、劣幣驅逐良幣的公共災難,這種壟斷以下列四種排列組合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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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選委員未利益迴避;部分標案出現審委曾經是競標他案廠商的荒謬情形,例如2019年藝術家周逸傑代表古采藝創環境公司提案神鷗基地新建工程第二及第三期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案,同年第二殯儀館二期整建工程案中卻又擔任評選委員,該案由古彩藝創環境公司得標,如此球員兼裁判的荒謬劇,難道各相關單位不知嗎?還是其實他們都知情,只是認為如此荒謬無傷大雅?有趣的是在政府採購標案的審理流程中,第一個動作就是由執行該案的主官詢問提案廠商是否對審委有任何利益迴避的疑慮。

二、特定代辦公司代表在得標之後繼續擔任其他標案的審委;例如2018至2020年之間雙宏知識國際有限公司代辦案件計有,歐陽奇委員得標兩案,擔任過六次審委、陳齊川委員得標兩次,擔任五次審委、王懷亮委員得標兩次,擔任過六次審委。換言之,怎麼審都是自己人,得標與否照輪流。

三、代辦公司與得標公司負責人曾是同一人;筆者說過公共工程採購的弊端,儘管在各領域都可見,但像是公共藝術類如此荒唐的只能說是天下奇觀,例如2018及2019年東立興業代辦公共藝術,使得亞洲數位典藏公司得標兩次,經查東立興業 (2010至2012年) 與亞洲數位典藏 (2013年至2014年) 其負責人都是游志龍。

四、代辦公司與得標公司都是同一家;前文所指的是過去式,此處則是現在式,例如遠百竹北BOT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案,代辦的喜恩文化藝術與得標的宇埕室內裝修設計公司其實就是同一家公司。又例如蔚龍藝術有限公司所代辦的案件中,有四個案件由謙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得標 (分別是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四項公共藝術委託創作案、員林公共藝術設置案、竹科公共藝術設置案、臺鐵左營新站公共藝術設置案),得標與代辦的公司竟然有一樣的聯絡電話。

文化部真的醒了嗎?

就公共藝術而言,台灣每年約有100多案、約300件的公共藝術作品,對於1%的法定設置經費,過去並沒有編列維護管理費,前年修訂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增列新規定,單位必須編列10年管理經費,同時也將退場機制載入法條,拆除移置也需提計畫,針對公共藝術的視覺觀感及地方衝突等等爭議,也規定公共藝術評選小組必須有5分之1是執行小組成員,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也不得少於2分之1,希望藉此兼顧藝術性與實際面。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共藝術的最大問題是興辦單位大多將權責交由代辦公司處理,而主管單位的文化部一直選擇漠視亂象,只有在前年8月函示各級單位「有關公共藝術之辦理,應以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為原則,落實審議監督與輔導權責」。文化部的這個動作只是繼續裝睡罷了,如果身為主管單位的文化部選擇裝睡,我們又何須這支雞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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