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公共藝術審視文化部的消極作為

2024-03-2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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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公共藝術領域內的標案,交通部代辦比例居冠超過8成,台中市代辦數量則居第一,2016至2021年,包括科技部、交通部、文化部、及地方政府共25個公共藝術審議會,其中六都的代辦比例超過5成,更令人拍案叫絕的是連文化部也占了一半之多,案件總和最多的台中市,委託代辦的案件也最多,新北市與高雄市的代辦比例甚至超過7成5,中央的交通部更是高達八成三,反觀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雖然數量不多,卻都由公務人員自辦,這也說明了公務員非不能為,只不過多數的他們寧願選擇偷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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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11月21日似乎感到苗頭不太對的文化部「正式」討論此一議題,打算透過公眾討論以矯正公共藝術設置的相關制度,其中第一場與會人員包含以下,胡氏藝術胡朝聖、喜恩文化藝術陳惠婷、豪華朗機工林昆穎、杜象藝術白雅玲、蔚龍藝術王玉齡等人,不知道文化部是不是也跟衛福部一樣有血液循環不良的問題?可能是食用太多蘇丹紅?還是說喝了太過量的茶與咖啡? (根據衛福部的說法蘇丹紅與茶及咖啡都是不確定的致癌物) ,此五人中,僅豪華朗機工的林昆穎目前沒有擔任過公共藝術的代辦,其餘四人,均曾承接過公共藝術標案的「代辦委託服務」。看來文化部其實是支持公共藝術代辦行業的,且對於因為制度不良所滋生的亂象視而不見。

目前代辦公司最常引用採購法第39及40條為自己漂白 (美其名叫做專案管理) ,其條文如下;第39條:一、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二、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三、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第40條:一、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二、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究其實,採購法第五條之一已載明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之二為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以上兩條文說明機關可選擇代辦服務,然而今日之弊並非讓代辦公司換個名稱叫做「專案管理」即能擺脫。其次,根據由採購法而衍伸出的採購人員倫理準第二條之一及第二款則有以下規定;一、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二、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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