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書彬觀點:台灣應該把握最新民意進行憲政改革─德國經驗的參考

2024-03-0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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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領域的法律草案在各委員會中進行討論,並由主責的委員會將其轉化為可由全體會議決定的版本。主責委員會所謂的決策建議還包括:宣布一項法案「完成」(畢業),例如:該法規已被納入另一項法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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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議會全體會議對建議的決議進行投票—通常是在另一場辯論之後。因此,委員會成員承擔了立法過程中很大一部分技術工作。

委員會的自我推薦提案權和聽證會的權利

通常,各委員會的討論主題由聯邦議會全體會議指定:全體會議一讀後,法律草案將提交相關專業委員會進行討論,無論是徵求主要建議還是共同審議,甚至只是尋求專家意見。

委員會也可以自行採取行動。透過委員會的提案權自行提案,他們可以就其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提供建議,而無需/會的推薦,並從各部會獲取有關立法提案的資訊。

委員會也可以隨時安排利益團體、代表和專家的公開聽證會。此類聽證會旨在為委員會成員提供額外資訊,並使他們能夠根據有關法律預期效果獲得盡可能完整的訊息,來確定自己的投票行為。

總結

由以上德國聯邦議會委員會的組織結構、運作、成員的投票權行使來看,委員會雖然作為法案討論的核心,但仍舊是以議會中的黨團實力和結構關係,來架構委員會的運作。各委員會是透過黨團協商來決定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若無共識,就會依照數學公式來決定委員會內各黨團分配順序和數額。無黨籍或是無政團之議員則在所有黨團議員進入委員會席次後,經聯邦議會議長與之意見交換後,進入委員會,但因無政黨支持,所以在委員會中並無投票權,這般遭遇或許在一般國會中顯得極不合理。但在德國這樣賦予「政黨」憲法地位,且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的國家,加上其選舉制度以政黨比例代表制分配席位為精神,因此無政黨提名者能以直選席位當上聯邦議員者,幾乎少之又少。惟就算限制其在委員會的投票權,但其在全體議會的投票表決權和具黨籍議員身分者無異。

同樣地,在立法提案和聽證會的舉辦上,黨團仍是主要角色。這樣的國會政黨政治運作,在搭配德國內閣制中行政立法合一,由最大黨領袖擔任聯邦總理,統領聯邦政府內閣,其他執政黨主席和成員加入聯合政府,成為聯邦政治的發動者,由其決定聯邦政府與聯邦立法議程,配合上政黨政治和政黨紀律,再加上每年都有3~5個邦議會舉行選舉,決定各該邦的總理和邦政府,如此聯邦議會和邦議會選舉結果交替反映最新民意,德國的政黨政治就在這內閣政治體制和至少兩重的選舉制度和結果下,不斷強化茁壯。

本屆立法院的政黨結構中:國民黨52席與親藍2席無黨籍立委,和民眾黨8名立委共62席,均主張強化國會的監督權限,包括: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常態化;強化委員會功能;健全立法院聽證及調查權,以及制定「藐視國會罪及國會偽證罪」等,若能藉由前述國會多數議員之力提升國會監督行政權力道,將使得目前陳建仁的看守政府和未來賴清德520任命的新政府須尊重且回應國會的立法意向,且施政更反映民意。

然台灣多元社會,豈只有三個政黨的聲音和民意?若能把握2024的國會新民意,透過召開國是會議,進一步促成修憲,改革立法院選制,強化政黨政治,乃至於恢復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甚至將總統選制由目前的相對多數改為兩輪決選制,將增強直選總統的民意正當性;以及強化行政院長兼具來自於總統和國會的權力基礎,而能具備的國會多數民意順利執政。

若能如此,台灣的立法院能反映穩定的多元民意並有效監督政府,行政權的總統具有絕對民意基礎,甚至因此促成政治主張相近的政黨在總統選舉上的制度性合作,並使得行政院具備能反映立法院多數民意。如此一來,政黨在新的憲政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也能健全台灣的民主政治。一舉數得,台灣的民主就能再度深化鞏固。

*作者為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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