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承蔭觀點:被遺忘的隱形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呢?

2023-12-3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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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要保障的不是只有被告,還有犯罪被害人,才稱得上是法治國家,圖為示意。(資料照,翻攝自google map)

作者指出,要保障的不是只有被告,還有犯罪被害人,才稱得上是法治國家,圖為示意。(資料照,翻攝自google map)

說句扎心的話:每隔一段時間,社會上就會出現重大犯罪事件。這是來自一位被害人律師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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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北國中生割頸案的事件,尤其讓人撕心裂肺。「每一個小孩,都是父母用生命換來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剝奪人家的生命。」這句則是全台首件國民法官案件被害人家屬,昨日在臺中地院開庭時,聲淚俱下的一段話語。

「承認問題的存在,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這社會從來就不缺丟石頭的人,我們大人們可以問題建構(Problem Structuring),理性思辨,政策評估與公私協力夥伴(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我們可以做什麼?

一、校園安全─權益保障、輔導管教

關於校園安全規範部分,教育部頒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點、第29點,分別針對搜查學生及校園安全檢查,予以規範。但以筆者今年33場法律演講經驗為例,其中不乏校園法治教育場次,不管是學生還是老師,對於輔導管教辦法規範全文,乃至於要件,認知有限,力有未逮。尤有進者,若教職員發現上開情形,如果執行容有微瑕,動輒遭人指責:違法搜索、侵害權益,猶如搭乘經濟艙的顛簸動感,再隨之而來,被申訴不完的霸凌調查、申訴調查,如同豪經艙的難以忘懷,乃至於免費升等豪華艙的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解聘、不續聘、停聘等處分,出國不用回來了!我們理解雙方權益的重要性,但也往往使教職員如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亦如防禦性醫療般的防禦性教育。

20190617-教育部外觀。(盧逸峰攝)
教育部外觀。(資料照,盧逸峰攝)

再者,權益觀點很重要,關係溝通也很重要。近年民間團體倡議:馬歇爾.盧森堡(Marshall Rosenberg)的非暴力溝通(Nonviolent Communication,國內推介團體譯為善意溝通)、司法推介的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薩提爾(Virginia Satir)的冰山理論(Iceberg Theory)等,應用於自我覺察、自我安頓、關係溝通,乃至於親子關係、人際關係,善用諮商輔導或家庭教育中心,資源整合連結。我們都有來自於原生家庭的慣性行為─認識自己,更是一生的功課。

質言之,對於法律權益與輔導管教的制度認知,乃至於心理諮商的政策推介,則是我們大人的第一堂課。

二,刑事案件─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傳統的刑事訴訟法以被告為規範中心,少年事件處理法似亦不例外。論者更認:少年不是被告,少年宜教不宜罰。

刑事訴訟法,雖於2020年1月8日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然而並無如德國刑事訴訟法附加訴訟的調查證據聲請權及獨立上訴權,亦無如日本刑事訴訟法訴訟參加的檢察官說明義務,只有準備期日到場權及調查證據意見權,論者認以一碗牛肉湯麵為喻,即便近年沸沸揚揚的國民法官法,討論也多僅集中在犯罪被害人影響陳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而已,對於許多重要階段的在場權、聲請權、請求權、陳述權,付之闕如。近年少年事件處理法,在司法院因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05號解釋文,並以保障少年之自我健全成長發展權,用心評估修法,並於2023年6月21日通過公布。新法中增訂被害人陳述意見權、伴同權、資訊獲知權等,值得肯定。但評論來自於期待:如明文準用被害人訴訟參與,乃至於少年保護事件階段,亦同賦予被害人陳述意見權,這事件的重要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關於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如正當法律程序、訴訟權、幸福追求權,權益保障規範密度,如果再提升,信能更顧及司法的可貴在於客觀公正與面面俱到,人民會更感到信賴與幸福。如此,我們便能理解人民與司法間衝突的自變項與依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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