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政治人物學倫案背後的反思—到底什麼是抄襲

2023-11-1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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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質疑,當這些政治人物學倫事件落幕後,教育部的行動有更加速嗎?(資料照,盧逸峰攝)

筆者質疑,當這些政治人物學倫事件落幕後,教育部的行動有更加速嗎?(資料照,盧逸峰攝)

近一、二年牽涉到政治人物的學倫事件,被以誠信問題而躍上新聞的版面,往往衝擊選情,甚至成為政論節目的主題,檢舉與被檢舉雙方人馬更是在媒體上進行一連串的攻防與辯論,牽動選情的走勢,最明顯的案例之一就是林智堅的論文事件。其他如蔡璧如和許淑華等人,論文事件也成為媒體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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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些政治人物的學倫事件觀察,檢舉人都在事前先進行論文比對或相關資料判斷,再以抄襲為理由向大學進行檢舉,但在相同的抄襲檢舉理由下,但每個大學的學倫會審理結果,不盡相同,例如,蔡璧如的論文遭到檢舉,經過德明財經科大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簡稱學倫會)的審理,認定確實有違反學術倫理,並建議撤銷碩士學位。但許淑華的論文,經過逢甲大學學倫會的審理,確實有「不當引述」,但未達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應予撤銷學位之程度。而蔡適應的論文遭到檢舉後,原本台北大學學倫會審理認定應撤銷學位,但透過他個人向校方申訴之後,改為不需撤銷蔡適應博士學位,但在限期內補正論文。

關於政治人物論文事件,檢舉一旦成功,被檢舉人誠信出問題,在政治生涯上影響很大,如蔡璧如立即辭去立委職務。檢舉不成功,如潘孟安論文事件,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認為違反學術倫理案不成立,無須撤銷學位,但必須重新修正論文,再向國家論文圖書館進行抽換,然而王鴻薇再舉證潘孟安於限期內未完成論文抽換,潘孟安本人應該如何處?

雖然說政治人物學倫事件躍上媒體,但回到依法行政的原則來處理是正確的,避免各方政治人物在媒體上的放話,也展現法治國家維護學術自主的決心。其實教育部有制訂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學倫原則),而各大學根據此學倫原則訂定處理學術倫理事件的相關規定,例如,大學在收到檢舉案件後,學倫會接受檢舉並進行審理,然後再做出判斷,這是目前的做法。

然而,目前政治人物所牽涉到學倫案件的爭議點之一論文抄襲,到底目前學界對抄襲有無某種共識,足以作為做未來教學和指導論文寫作的方向,避免抄襲情形一再發生呢?因為,每個大學的學倫會判斷結果並不一致,如確認論文確有瑕疵,但未達撤銷學位標準,那論文有瑕疵和達到違反學術倫理的界線何在?因為論文抄襲一旦確定除了撤銷學位以外,那當事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總之,在這些政治人物論文事件落幕後,到底有沒有去反思背後意義,作為大學未來在教學的方向呢?

從學位取得的過程來思考政治人物的論文抄襲事件,才能釐清問題核心。首先,學倫事件要成立是被檢舉人已經獲得學位,特別是碩博士學位。因為大學教授知識的專業性,大學依據學位授予法授予學位,這說明我國大學授予學位是依法行政。

其次,學倫事件是被檢舉人的論文疑似出現問題。學位授予法的第七條第一項說明,論文的完成是取得碩博士學位的標準之一。相對而言,論文本身真有問題,依法是不能取得學位的。因此大學一旦受理學倫案件,召開學倫會會議進行審理,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展現,避免淪於外界各方猜疑。各個大學學倫會的設置,就是在維護學術倫理不容被侵害。

再來,學倫會審理論文事件,認為被檢舉人嚴重違反學術倫理建議撤銷學位,那大學就做出撤銷學位的行政處分。學倫會目前主要依據教育部學倫原則來判斷,此原則中對抄襲做了說明,「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另外,原則第七條也指出,「涉及學位授予案件:依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所提及的相關法規,抄襲情節嚴重是一個足以撤銷學位的理由,也是檢舉學倫事件的理由,雖然學倫原則對抄襲做了定義,但對論文抄襲與否的認定還是必須回到大學的專家群來處理。因此,學界到底對抄襲的實質認知是什麼?這才能回答論文有瑕疵和達到違反學術倫理的界線的問題,也才能作為未來教學和論文指導的原則,避免學倫事件一再發生。

因此就有學倫案處理結果應公開的呼聲,讓資料公開可以作為教學和研究的參考,也可以了解抄襲的樣態。這是一個很好的想法和構思,目前的學倫事件只了解最後行政處分結果成立與否,至於依據的理由與樣態則無從了解,因為學倫原則第十一條是保密條款,給了不公開審理結果的合法解釋。不公開結果這又衍伸一個現象,檢舉有利說是判斷明確,檢舉不利又說尊重結果但過程有瑕疵。

那目前可行之法,各大學只要有學倫案件除了公布行政處分結果,應該附上理由和說明,因為論文可能審理過後並非只是抄襲,而是造假、變造或他人代寫等等,如此起碼杜絕爭議,彰顯出大學在教學和研究上的功能。如果要更顯出自治的形象,杜絕政治人物干擾,就請教育部更改此原則,要求大學將資料全部公開,讓各大學學倫會議把個案抄襲的理由與結果公布,則個案累積一定數量,在學界形成違反學術倫理的共識。

最後,學倫原則第十二條,「本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既然教育部堅決維護學術倫理,又在學倫原則制訂保密條款,那顯然應該就各校的學倫事件評審結果,對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做出描述並公布,同時成立資料庫供查詢並作為教學與研究之用,進一步讓學界有一共同認知產生,也是教育部依法行政維護學術倫理行動的展現,重點,當這些政治人物學倫事件落幕後,教育部的行動有更加速嗎?

*作者為新竹縣竹北市豐田國小教師退休,畢業於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國民教育研究所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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