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教育》支持臺大不設附中並請教育部妥處名實不符的附中

2023-11-2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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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呼籲教育部暫停實施《高中請隸大學處理要點》並全面檢覈附中存廢。(資料照/新竹縣政府提供)

筆者呼籲教育部暫停實施《高中請隸大學處理要點》並全面檢覈附中存廢。(資料照/新竹縣政府提供)

因為臺灣大學(臺大)宣布「沒有教育學院,不設附中」,引發新竹縣長、民意代表及家長協會的反彈,使開設師資培育課程的國立大學(大學)設置附中一事,受到大眾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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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臺大真的負有為滿足新竹縣需要高中,而在閒置的校地上,設立附中的責任嗎?或許由大學為什麼會設置附中、臺灣現有附中的實際效能等問題略加探究,即可找到答案並可對附中的未來發展,有所期許。

大學設置附中的目的

教育史上,大學設置附中的首例,是有「教育科學之父」稱譽的赫爾巴特(Johann Friedrich Herbart, 1776-1841),1810年於德國Konigsberg大學所創。基於「教學不僅僅是學術,還必須有演示和實習,……我想找一些男孩,每天教導他們一小時,讓聽過我授課並熟悉我教學法的年輕人,透過觀摩和交流,逐步完成教師訓練。……這種小型實驗學校,可以做為未來大規模學校的最好準備。」的理念,赫爾巴特在開設教育研究所(seminary)的同時,也附設了實驗學校。身為教授的他,不僅親身投入該校的教學,也鼓勵其他的教授參與,使該校成為教師和教授共同研究與實踐的場域。且正因為長期的實驗經驗,使赫爾巴特建構了完整的教育學理論,而有1835年代表作《教育學講授綱要》的問世。

此後,各國的師資培育機構,多附設相應的實驗學校,如臺灣自日據時代所設立的師範學校,即均設有附小且延續迄今。而我國自民國21(1932)年《師範學校法》公布以來,凡與師資培育相關的法規,亦均有和當前《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一致的規範。

依據《師資培育法》,大學所附設的學校,校名應是「○○大學附設實驗學校」,如「臺灣師大附中」的全稱,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設實驗高級中等學校」,足以令人「望文生義」地掌握其所應具的三大職能:

一、本質為「高級中等學校」:須遵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的規範,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二、性質為「實驗研究」:基於大學「得」設立附中的精神,附中本就屬於一種實驗,由大學不斷評估是否滿足需要,決定是否續辦或調整辦理方式;因而亦須接受《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規範,承擔各研究機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教授經一定程序規劃的相關實驗或研究,藉供未來普遍施行時參照。

三、特質為「大學附設」:由於設立的主體是大學,使附中成為高中裡獨特的一類,須依據大學和附中所分別訂定並經教育部核准的「學校組織規程」等相關規範,以滿足師資生╱實習教師認識學生特質、印證教育理論、觀摩教學原理、演練各領域╱學科教法等教育實習相關的需求為其重任。

因此,在「大學―附中」一對一的緊密關係下,教授不僅須善於指導師資生╱實習教師,也須長於協助附中教師達成教育實習的要求、及參與各類實驗和研究。而附中教師則不僅須完成高中的教育任務,還須配合教育實習,樂於接受教授的建議,也須在參與實驗和研究的歷程中,積極展現相關倫理並勇於發現創新。

就在教授和教師「相觀而善」的切磋琢磨中,源自國外的教育思潮和理論得以本土化,因應國內需要的教育理論和方法得以發展,且大學和附中的教學成效得以提升,各級學校教育的革新更得以推進。於是,對師資生、教授及高中來說,附中均具有「借鑑取經」的功能。臺灣師大附中前校長黃振球教授用以自勉並兼勉該校全體師生的願景:「附中成為全國中學教育之櫥窗」,可謂一語中的。

當前附中的實際效能

回顧臺灣的附中發展,首先聯想到校名中含有「師範」二字,如臺灣師大附中、彰化師大附工等歷史悠久的附中。後隨師資由「師範校院專責培育」,變革為「所有大學多元培育」,乃有暨南國際大學、政治大學等設置的附中。

而自民國94(2005)年公布實施《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改隸國立大學校院附屬學校處理原則》(民國111年修訂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改隸為國立大學附屬學校審查作業及處理要點》,簡稱《高中請隸大學處理要點》)以還,更出現由國立高中主動請求變身為附中的舉措,如中壢高中之為中央大學附屬壢中、臺南高工之為成功大學附屬南工等。

由上述的發展可見,不僅《高級中等教育法》或《高中請隸大學處理要點》所列的附中校名為「○○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且前法所規範的設立主體中亦無大學,是皆與《師資培育法》不符。同時,「大學―附中」的連結關係,也由大學「創生」或「求娶」附中,變為高中亦可「求嫁」大學成為附中。在在使附中能否實現前述理想的職能,增添了變數。試分別由附中、大學及教育實驗研究的角度加以分析如下:

就附中言,身處升學掛帥的文化之下,往往因「附中光環」,較一般高中背負更沉重的壓力。但師生在積極「備戰」的狀態下,還必須接受教育實習和相關實驗、研究等任務,不僅影響課程進度,也使教師的教學方法時有異動,再加上相關人事物的介入,均將干擾學生的學習成效。而學校行政也增加了許多負擔,除須因應教育實習或實驗、研究的需求外,尤須招架來自師生、家長、大學或相關機構等各方面不滿的投訴,稍一不慎,甚將衍生嚴重的後續紛擾。至於學生和其家長,更怎會一再同意自己或子女成為師資生╱實習教師的「墊腳石」,甚至淪為相關實驗或研究的「白老鼠」?因此,附中對於相關的職能,難免出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心態。

而在大學方面,則可見無法完全依賴附中的狀態。就教授言,無論在規劃教育實習或從事實驗和研究時,需要選擇不同屬性或社區文化的高中。就來自各學系的師資生言,教育實習的時間安排,應不妨礙其所修習的其他的課程,且須考慮校際間往返的時間;若大學和附中間存在相當的距離時,只會讓師資生拒絕前往。對實習教師言,在考量為期半年的全時實習學校時,自當以家庭背景和生涯規劃等為重,附中又豈是唯一的選擇?因此,當前各大學普遍存在和大量高中簽訂「特約實習學校契約書」或「策略聯盟」,而附中竟也是簽署的對象之一!

至於教育實驗和研究,除了各研究機構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所規劃者,需要包括多樣態的學校情境因素,如遍地出現的「雙語實驗學校」等外;《十二年課程綱要•總綱》「教師是專業工作者」的規定,亦使中小學教師均可透過教學觀察與回饋、研發課程與教材、行動研究、課堂教學研究等多元的專業發展活動,持續發展專業以支持學生學習。因此,在《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規範的二級單位中,各高中的教務處之下,普遍設有實驗研究組。可見教育實驗和研究工作,已成為所有高中的常態職責之一,附中又有怎樣的特殊表現呢?

妥處名實不符的附中

在簡單梳理設置附中的目的和其實際的效能後,竟發現前述附中的三大職能,均非附中的專利!毋怪許多大學和附中只有疏離的關係,師資生也幾乎少有接觸附中的機會,遑論滋生本土化的教育理論和方法,提升大學和附中的教學成效,推進各級學校教育的革新。附中實難以「成為全國中學教育之櫥窗」!

有鑑於附中已成為徒有「校名光環」的高中,在對臺大不設附中的決定,深表肯定的同時,也不免質疑依據《高中請隸大學處理要點》搶當附中者的用心不純,更譴責教育部僅以《師資培育法》為「神主牌」,卻對師資培育品質毫不在乎的怠忽職守!

因此,嚴正呼籲教育部應暫停實施《高中請隸大學處理要點》並全面檢覈附中的存廢;若確定附中仍須存在,務請統一相關法令中的設立主體、校名並明定其職能;進而於確認附中的法定職能後,修正實施《高中請隸大學處理要點》;此後,更應針對附中定期進行校務評鑑和追蹤輔導,並建立檢討和評估其職能的永續機制。

*作者為諄筆群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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