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踩紅線第四例 金管會罰金控1000萬、董座減薪半年

2023-10-26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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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見圖)今(26)日在例行記者會上宣布對永豐金控的裁罰案。(取自金管會線上記者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見圖)今(26)日在例行記者會上宣布對永豐金控的裁罰案。(取自金管會線上記者會)

金管會今(26)日宣布,處罰永豐金控1000萬元、永豐金控董事長陳思寬調降月薪30%為期6個月、永豐銀行副總廖順興調降月薪30%為期3個月,為2022年3月以來,繼新光金控、開發金控、中信金控之後,不具公司負責人資格的大股東不當介入公司決策,以致公司與高階經理人挨罰的第四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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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日傍晚舉行例行記者會,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宣布對永豐金控的裁罰,金管會也同步將長達2088字的處分說明以新聞稿形式刊登在金管會官網。

童政彰表示,永豐金控2021年8月至9月間召開兩場非例行性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永豐金控董事長陳思寬率經理部門出席,均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何壽川參加,聽取永豐金及子公司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

永豐金控當時未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亦未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對於與大股東溝通之控管機制核有未妥。

另外,永豐銀行副總廖順興當時擔任永豐銀行法務處處長,卻是應何壽川指示,協助處理何壽川與永豐金控之間,具訟爭對抗性的訴訟案件,並提供永豐金的訴訟案件資訊給何壽川,逾越分際、執行職務角色錯置。

媒體詢問,金管會新聞稿中,「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是什麼意思?童政彰說,進入訴訟程序案件沒法描述,只能說何壽川的利益跟永豐金控的利益,在訴訟案件本身是具有衝突性的。

以下為各家媒體提問與童政彰答覆之重點整理:

媒體問:大股東不當干預,金管會決定罰度輕重的考量有哪些?

童政彰答:我們一定是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不同違規情節,經由裁量之後,核予適當罰度。

這幾個類似案件當中,我們最主要考量是,對於大股東妨礙公司治理的行為,公司有沒有建立相關防範機制,這些機制是不是妥適、有沒有確實的去落實。

對於大股東這樣的行為,相關負責人是怎麼樣看待跟評價的,是被動的配合還是主動去接觸...等等。

在監理機關檢查發現缺失之後,公司的處理態度,以及他們所展現的決心,這些都是我們在裁量罰度時,所必須要考慮的因素。

問:這案子怎麼發現的?

答:我們進行相關的金檢所發現的。因為金檢的基準日是在2022年,所發現的時間點,這個行為的時間點是落在2021年的8月到9月之間。

檢查單位進行相關金檢,進一步提取檢查報告之後,再把報告在今年轉送給本局(註:金管會銀行局)處理。我們也進行了一些行政調查,所以在今天做出正式的處分。

問:過去幾個案例好像都會罰到總經理,這次是罰法務長,金管會有不同考量嗎?

答:沒有。今天處分到法務長,最主要是他的行為。如同在我們新聞稿裡面有說明,他是應已經不具有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的指示,或者是要求,來去協助他處理跟金控本身具有對抗性的訴訟案件,所以是他這樣子的行為,我們予以苛責。

問:新聞稿說金控董事長率經理部門出席,為什麼只罰金控董事長,金控總經理、其他子公司高管都沒事?

答:今天為什麼陳董事長要負責,她是擔任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長,當不具有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逾越分際的行為發生時, 金控董事長本來就應該要督導公司要符合法令跟公司治理原則。她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做出適當的指示跟決定,這個部分就是我們必須要對身為金控公司董事長課責的部分。

至於銀行本身,我們也在其他監理事項要求了,不管是金控或者是銀行,必須要在1個月之內,就總經理跟內部相關有涉案主管,要來依照公司相關內規,來去檢討他應該要負的責任。

我們還是會依照每個案件的事實情況去斟酌處理,我們也是有請金控跟銀行要針對總經理的部分,要來檢討他應負的責任。

問:何壽川參加的這兩場會議裡面,他有做出什麼決定性的指示,或是公司日後真的依照他的指示去執行嗎?

答:從這四個案件裡面,我想所有的金融機構應該有獲得一些教訓跟經驗。最主要的是,不具負責人資格的大股東,他本來就是不應該介入到公司實質經營的業務、財務、人事的範疇裡面。

當他一旦參與了,相關的所謂的策略會議,或者是決策會議,事實上就已經是逾越了公司治理的分際,這個是我想我們所有的金融機構必須要去體認到,這條線的界線到底在哪裡。

問:你的意思是說,不管他有沒有指示,他參與會議就逾越了,只要參與就不行,對吧?

答:不是這種二分法。他這整個行為就已經是逾越了整個公司治理的分際,我們也會依照他違反的事實的程度大小,比方說在新聞稿裡面提到,當時他有去參加這兩場會議,也沒有留存任何的報告或者是會議紀錄。

公司在整個內控制度上面就沒有建立了,沒有建立之後,你舉辦了這麼重要的,所謂的中長期策略會議,又沒有留下任何的軌跡,因為我們相關內控的執行,很重要的原則就是你走過一定要留痕跡。所以種種的事實就顯示這個公司在整個內控制度上面是相當的欠缺。

問:沒有留下軌跡,你們是怎麼知道的?是電子郵件嗎?還是有人檢舉嗎?

答:雖然不存在任何的報告或會議紀錄,但是一定是有軌跡顯示出,他有出現。證據的取得,在我們檢查報告的相關資料或者是底稿,其實都有留存。

行政單位在做任何處分,相關證據的取得是最重要的第一個步驟,所以在金檢報告相關的呈現,跟我們在做行政程序調查的過程裡面,我們都有確認過。

問:所以這一次沒有牽涉到有吹哨人?

答:這個是一般金融檢查的時候發現。我們的重點還是在,你大股東本身一開始就不應該介入,公司也應該要去設立內部控管的機制。

問:中信金控跟台灣人壽,金管會是直接減薪、停職總經理,為什麼這次沒有直接裁罰永豐金控與永豐銀行的總經理,而是交由公司自行檢討應負的責任?

答:所以就是在相關案件發生的時候,公司負責人,你是怎麼樣對待大股東下達的不當指示,你是怎麼樣去看待跟評價的,在這整個過程裡面,你的主、被動性等等,以及在被金檢提列確實之後,你的整體的態度,處理的態度是怎麼樣。

這些都是我們會來,對於每一個負責人,進行相關不同行政處分的考量依據,所以它的程度上的確是會有不一樣的。

問:永豐金的態度有比較好嗎?

答:我們在新聞稿裡面也有特別寫出來,就是說在接到我們這樣子的一個檢查報告,銀行它事實上也,金控本身它,包括陳董事長(註:永豐金控董事長陳思寬)在內,她也就趕快來督導金控要去完成訂定相關的內部規範。

所以這個是在,不管是處理的態度上,或者是回應的一個程度上面,這個部分我們是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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