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監察院有權「審議」審計部?

2023-10-1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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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長陳菊要審計部設發言人,避免決算審核報告各方解讀不一。(取自花媽臉書)

監察院長陳菊要審計部設發言人,避免決算審核報告各方解讀不一。(取自花媽臉書)

監察院審計部7月公布去年度中央政府決算審核報告內容,其中包括前瞻基礎建設、居住正義、能源轉型、特別預算等部分,被在野黨與輿論引用,據此質疑執政黨舉債過高。日前傳出監察院長陳菊上月在院會要求審計部應設發言人,依事實適度澄清,被外界質疑是不當施壓及越權。監察院新聞稿進一步指明,「依據審計法第17條、第20條及第69條規定,審計部針對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績效,有無涉及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各機關人員有無涉及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及查處各機關不為負責答復或答復不當案件,依法即應報監察院處理。又依據審計法第34條規定,審計部應將決算審核意見送陳監察院審議。監察院依據『監察院審議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監察院審議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由各常設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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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中引述決算法、審計法的這些條文,主張監察院有權審議審計部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似乎意味著監察院可以「監督」、「審議」審計部。

但這恐怕是搞錯了監察院和審計部間,以及與立法院間的憲法分權模式:無論是審計法第17條、第20條、及第69條,說的都是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或是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陳報監察院發動監察權,但監察的對象是行政部門及其人員。

廣義理解下的預算制度分為四個階段:預算籌編、預算審議、預算執行及決算審計。依決算法第26條,「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同法第27條進一步規定,「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同法第28條第2項則規定,「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連結審計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而此等條文之基礎正是憲法第105條之具體化:「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其憲法分權的架構是:由行政院提出決算於監察院,但並非逕由監察院審核,而是交由獨立、專責之審計部為之。審計長依法完成審核,是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就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善盡立法院財政監督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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