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依證交法罰可成董座洪水樹1人 學者批引用條文錯誤:竹篙鬥菜刀

2023-08-15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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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今(15)日出席例行記者會,說明對可成的處分。(取自金管會線上記者會)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今(15)日出席例行記者會,說明對可成的處分。(取自金管會線上記者會)

上市公司可成科技的兩家外資股東向金管會檢舉,可成違反《公司法》對股東提案權的保障,金管會今(15)日公布結果,僅罰可成董事長洪水樹1人,罰鍰為最低的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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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檢舉可成違反公司法第172之1條,創下國內首例,幫外資處理此事的律師林文鵬先前受訪時指出,外資向可成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欲修改可成的公司章程第18條,讓現金股利分派的權利從目前董事會決議變成股東會決議。不過,這項提案被可成的董事會否決,沒能成為今年的股東常會議案。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今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可成認為外資股東的提案超過1項,違反公司法規定,所以把議案刪除。金管會請教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意見,經濟部舉行專家學者會議,「專家學者認同議案只有1項」,所以金管會依照公司法第172之1條的授權來裁處。

根據公司法第172之1條第7項規定,公開發行以上公司違反有關規定,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24萬以上、240萬以下罰鍰。金管會今日開罰金額,採最低的24萬元。

媒體詢問,可成的外資主張,根據我國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指董事,金管會應該根據公司法規定,處分可成公司全體7名董事,為何金管會只罰可成董事長洪水樹1人?

高晶萍表示,金管會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她解釋,「我們原則上不會把所有的董事都納進來,做為裁罰的對象。證交法很明確,我就是找為行為時的負責人。這一次開董事會,誰是做那個行為的負責人,那時董事會的主席就是董事長。」

高晶萍說,「你不可能把所有的董事,比如說有10個董事,你各罰24萬。證交法179條的裁罰也是針對這個行為罰24萬。」

她並表示,公司法對負責人的定義,「那個是對外的行為,在職權的範圍內,他都是負責人,可是我們要處罰的時候,原則上會抓1個,抓太多人共同去分擔那24萬,你到底要叫誰交?」

可成違反公司法第172之1條,金管會卻用證交法第179條來處罰,有道理嗎?我國公司法權威、政大法學院兼任教授劉連煜晚間受訪時指出,金管會「竹篙鬥菜刀」(閩南語,胡亂拼湊的意思),引用條文錯誤。

劉連煜表示,公司法第172之1條第7項已經給證券主管機關處分的權力,也就是「處公司負責人」而非「為行為之負責人」;至於何謂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有規定,「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劉連煜說,外資檢舉可成的經過,外界無法得知。假設金管會調查事實之後,認定可成刪除外資提案是可成的董事長1個人幹的,可以只罰董事長1人,但是,金管會不該自我設限,引用證交法第179條「為行為之負責人」來處罰,而且,公司法並未規定,負責人的定義僅限於「為行為之負責人」。

劉連煜說,公司法上如僅處罰「董事長」一人,法條用語上,例如公司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股東常會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金管會今日處分,可成公司表示,有關回應仍在研議中。可成的外資股東則是重申國際投資機構對股東權益的重視,感謝金管會的投入,希望有關單位能夠加強對股東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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