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查核|「南海工作會議紀錄」,能證明美國要求台灣發展生化武器嗎?

2023-07-21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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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政府部門列舉的問題詞句外,亞洲事實查核實驗室也從「會議紀錄」文本中發現其它可疑詞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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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頁,國防部報告:「本部已要求各軍總部制定管制措施......」。但這裏的「管制措施」屬於行政命令,依照台灣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應該使用「訂定」;如果是研擬立法或修法,才使用「制定」。當然,也可能是紀錄撰寫人沒有使用行政院規定的正確用詞。

第四頁的主席答覆中提到,有關風力場址規劃將「彙報」總統裁定。「彙報」和「匯報」均爲爲簡體字「彙報」的正體字變體,「彙報」作爲指「向上級報告」,同樣常見於中國大陸的公文和口語中,然而,「彙報」在台灣公文中通常不做動詞,而一般使用「報告」。

會議紀錄中出現做爲動詞使用的"彙報",在臺灣動詞,但簡化體"彙報"常用於中國大陸公文或口語中(亞洲事實查覈實驗室製圖)
會議紀錄中出現做爲動詞使用的「彙報」,在台灣動詞,但簡化體「彙報」常用於中國大陸公文或口語中(亞洲事實查核實驗室製圖)

「會議紀錄」與政府規定格式不符

台灣政府機關人員撰寫公文書,必須依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的格式,這本手冊可以從網路下載,是公開資料。以《文書處理手冊》內的規定檢視聯合報公佈的「會議紀錄」,可以發現「會議紀錄」的多處格式並不符合規定。

  1. 分項符號不符

依照行政院的規定,公文書分項分點時,必須依照以下的階層排列:

中文國字:壹、貳、叄......

中文數字:一、二、三......

帶半型括號的中文數字:(一)、(二)、(三)

阿拉伯數字:1、2、3

但聯合報公佈的「會議紀錄」,以衛福部發言部分爲例,分項分點符號爲:

一、衛福部發言

        1 有關富樂進口黑心快篩一案......。

        2 有關入境隔離,解除等政策......。

這樣的格式與行政院文書手冊的規定全然不符。亞洲事實查核實驗室從各部門官網上隨機下載了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國防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和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等會議紀錄,都符合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

《聯合報》公佈的"會議紀錄"(左圖)上明顯可以看出它只記載了會議名稱、主席和時間,分項符號(左下紅框)的數字編排和臺灣行政院規定的格式(右圖)完全不同。
《聯合報》公佈的「會議紀錄」(左圖)上明顯可以看出它只記載了會議名稱、主席和時間,分項符號(左下紅框)的數字編排和台灣行政院規定的格式(右圖)完全不同。
  1. 會議項目記載不足

在我們查閱的會議紀錄中,開頭都會列舉以下信息:

會議名稱,如果是例會,會寫明「第幾次」會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會議主席

出席人員

列席人員

紀錄者

但聯合報公佈的「南海工作會議紀錄」中,並沒有列舉這是第幾次會議,同時也只列出「日期」和「主席」,和一般公開的政府「會議紀錄」列舉的信息並不相同。

結論:

即便是不依賴政府提供的闢謠信息,僅以公開資料進行查核,就可以發現《聯合報》公佈的「南海工作會議紀錄」在文本中出現許多不符合台灣語言習慣和規範的措辭;撰寫紀錄的格式也不符合政府的規定。而更有一小段內容和《聯合報》一年前的報導一字不差。因爲前述諸多疑點,若僅僅以這一紙「南海工作會議紀錄」認定台灣政府受美國指使發展生化武器,證據並不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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