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泰琪觀點:退撫新法第37條違憲初探

2018-09-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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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又於前函表示:「改革方案僅適用於方案實施後政府與現職及已退休公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方案實施前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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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對該部所稱「政府與現職及已退休公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一語,誠不知政府與該兩類人員之間究竟是何法律關係於新法施行後仍繼續存在?政府與現職人員間之法律關係,依大法官解釋是公法上職務關係,此種法律關係於現職人員退休後應已終止,不繼續存在。又,退休人員於退休之日起才具有領取退休金之權利,政府亦有自是日起支付退休金之義務,則此種政府與退休人員之間支付與領取退休金的權利義務關係,究竟是何種法律關係?此種法律關係究竟自何時開始?難道是從任職開始一直繼續至退休之後?

20180619-立法院臨時會19日處理軍人年改案,預計19、20日兩天預計完成三讀通過。反年改團體八百壯士也發出動員令,來自各地的退軍民眾陳抗遊行。(甘岱民攝)軍人年金改革 年改 軍改
立法院臨時會6月19日處理軍人年改案,預計19、20日兩天預計完成三讀通過。反年改團體八百壯士也發出動員令,來自各地的退軍民眾陳抗遊行。(資料照,甘岱民攝)

坦言之,政府與現職人員之間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確未繼續存在於退休之後,政府與退休人員之間支領退休金之權義關係,亦非自任職即已存在而繼續至退休之後,乃是自退休之日起才開始建立。因此,退休新法第37條規定施行前已退休人員亦應適用該法,因係不利益規定,故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應屬違憲。同時,法律因情勢變遷固得修正甚或廢止,但退休所得係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人民財產權,既得之於長期勞動,又用之於養老活命,誠與工作權及生存權密切相關,應屬人民基本權利之核心部分,再三審酌憲法第23條,確無容許法律得以「情勢變遷」為由予以限制之規定,自亦不應率以「公共利益」之名予以侵害。

況且,勞工為雇主工作,雇主依約支付薪資,與公共利益何干?勞工為雇主長期工作,依法雇主應支付勞工退休金,亦與公共利益無涉。同理,公教人員為國家服務,國家依法支付薪俸,又與公共利益何干?公教人員為國家長期服務,國家依事前言明之法定標準支付退休金,自與公共利益無涉,因此政府應無濫用「公共利益」之名,以法律侵害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之正當理由。足見退撫新法第37條以損害退休老人退休所得,來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不正當;以刪減退休老人賴以活命之退休金,影響其財產權及生存權,手段不必要;以剝奪既得退休金法定權利,破壞國家信譽,損害人民對法律之信任,造成公教人員士氣低落,哀鴻遍野,限制不妥當,故顯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另觀甫於106年7月21日作成之釋字第751號解釋理由書:「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本院釋字第574號及第629號解釋參照)。又如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有利於人民者,即無違信賴保護原則,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

依上可知,法律之制定或修正,原則上應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但法律若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且係有利於人民者,則該規定無違信賴保護原則,亦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反之,法律若有溯及適用之規定且不利於人民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應予禁止。然觀退撫新法,原本應僅適用於施行後尚未退休之人員,但該法第37條却將施行前已退休人員溯及納入適用,且屬不利之規定,顯見政府並未維護該等人員依舊法既得之權利,遵守法秩序之安定與信賴保護及不溯既往原則,故退撫新法第37條實與釋字第751號解釋意旨不符。

此外,退撫新法第37條僅適用於擇領月退休人員,卻不適用於擇領一次退休人員,造成相同退休人員在法律上之差別待遇,致損害擇領月退休人員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既得權利,故該法第37條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

綜上,退撫新法第37條,不僅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且亦與大法官釋字第385號、第525號、第577號、第620號、第717號及第751號等諸多解釋之意旨不符,應迅即宣告違憲。

*作者為前勞委會主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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