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好大官威—宣玉華法庭上竟嗆律師「管你去死」

2023-06-0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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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示意圖。圖為台北地院第七法庭一景。(資料照,蘇仲泓攝)

法庭示意圖。圖為台北地院第七法庭一景。(資料照,蘇仲泓攝)

「法律」實際上離人民這麼的近,情感上卻又如此遙遠。之所以近,因為在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無一不涵蓋法律;之所以遠,因為當人民權益受損,法律卻不見得一一還諸正義。原因雖多,但司法官辦案過程中,由於認知上,對於社會大眾的生活百態,無法貼近、同步,不得不說是最大主因。而各種不合理、荒謬的司法問題,導致法律喪失了立法之初,賦予其公平正義的原意,以及安定民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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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司法光怪陸離的情節不時上演,因而在人民心中,司法即使連年蟬聯信任度最低的排行榜冠軍,我們依然能看見,有司法官在法庭上繼續囂張跋扈,而司法院對該等問題,總令人感到官官相護;我們更看見主政者,非但沒有與人民站在同一陣線,極力革除司法象牙塔門戶,努力掃蕩陰霾,使陽光能普照其中,反而為司法披上更厚一層黑布,讓本已晦暗的司法,腐朽惡味四溢,增添人民對司法的無助。

深入民心的司法問題,若不將司法制度進行徹底改造,使之煥然一新,並對司法從業人員進行真正意義上的汰劣擢優,勢無法回應人民對司法的期盼,而司法公正的那一日,永不可能如期而至。

司法院作為五院之一,若要重整,不僅可能動搖國本,還需智勇兼備領導者的操盤,就前者而言,雖說並非毫無機會,但後者,不但要俱足智慧,更須極富勇氣,這樣的領導者,方可能安反側於萬物;然觀諸國內當前滿是圖謀黨己之私的政治人物,若不是這樣的奇才尚未誕生,就是寓藏在這號人物胸中的治國方略,還沒機會顯現。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訴訟權,但這項基本權,人民感受很有限;同受憲法保障的實任法官以及實任檢察官,卻讓人常看到,即使判決或處分書過於草率、不合理,仍舊逍遙自在,甚至加官晉爵。可見司法之所以離心離德,就是長期忽略了人民相對剝奪感的日益加深。

我國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地位。檢察官雖不是憲法上法官,但透過大法官相關解釋,對於實任的法官檢察官,一定程度上同享身分地位保障,人民也普遍將二者統稱為司法官。憲法雖將人民訴訟權立於基本權之重要地位,但在維護司法官地位與人民訴訟權的制度衡量上,能同日而語嗎?答案顯而易見,因為我們不曾聽聞法官或檢察官,出於判決不公或偵辦案件不力,傷害了人民權益的理由,而獲懲處;但人民即使遇到不公正的司法官,所有在訴訟中付出的代價,只能自己買單。

由此反映一問題,依循憲法、法律及相關解釋,建構出對法官、檢察官的保障機制,是否讓司法官們有了縱以不公判決、不公處分書,變相侵害人民的訴訟權,也安然無事的僥倖心態?若此病灶無法有效革除,那麼生了病的司法,就會以各種形式去侵擾,傷害,直至剝奪人民藉由訴訟本可爭取獲得的權益,司法威信也就日漸委靡。而出於司法問題帶來拙劣的辦案品質,人民除了滿懷悲憤,多數只懂尋求體制內的救濟管道,因為唯有以仰人鼻息身姿,將希望寄予稍有良心的司法官,迎來正義,或許還有一絲可能。

之所以如此消極悲觀,是因為比起當前用來投訴、檢舉有問題司法官的所有制度和途徑,除了門檻過高、遠水救不了近火等問題;還有有關單位因承受著程度不一政治力影響,而只懂得括囊守祿卻不作為的人,著實也不少;更別說,比起有問題的司法官,收受人民陳情或檢舉單位的承辦者,有時出於對問題認知上限制,更不乏「找不出問題在哪裡」的毛病。作為人民,如果毫無背景、經驗,一切摸不清、參不透,但憑運氣。

凡此問題,對人民公平嗎?求助於司法,依憑的不是道理,不是法律,反而運氣才是王道?司法院若無法或不能解決這個關鍵問題,不僅改革成效功微德薄,放任社會問題日益擴大,最終將傷害了國家的根。

有關人民普遍對司法不信任的現象,雖然早不是新鮮事。但去年,司法院卻針對司法信任度吊車尾的民意調查,表示了對司法人員的肯定,並回應:「每年湧進法院的350萬件案件,也在所有司法同仁焚膏繼晷、辛勤努力下,終能獲致完善解決。」殊不知,這句話讓人頓感司法依舊故步自封於象牙塔中。而究竟是什麼樣的高牆桎梏,阻隔了司法貼近人民生活與社會百態?倘若司法院不能針對問題大刀闊斧,而將社會對司法的抱怨、指責與批評視為一種嫌棄,即使展現改革態度,所高舉「廣開言路」的旗幟,在人民看來也不過是虛偽的粉飾。

20200707-司法院外觀。(顏麟宇攝)
司法院外觀。(資料照,顏麟宇攝)

那到底該怎麼做,方能讓威信掃地的司法再振雄風呢?其實不用仿效古人的徙木立信之法,只要用社會上尋常概念去推想:每位法官能認真審視案件全部事實,使參與審判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完整而清楚的表達對該訴訟事件的主張,依據法律、法理,法庭上呈現的證據與資料,寫下滿足一般大眾在常理、常識上的認同,判決書內容法理情並具;而檢察官則基於事件脈絡調查真相,使當事人間就案件事實與經過,充分對質詰問,有必要即隔開偵訊,從中觀察何者所言,顯示漏洞或矛盾,尋找有疑之處,進而找出癥結點,基於累積的心證,勿枉勿縱,提交於法有據的起訴書或不起訴書。就是如此簡單。問題在於,每位司法官要能都做到,卻極其不簡單。

若程序正義不罔顧,就大幅減少實體上仍欠妥適的機率,所以法官、檢察官要能善盡其責,論理有據,使人心悅服,司法制度改革在這一部分,極其重要。循此脈絡,司法審理品質優良的形象,自然建構起來,定紛止爭的同時,對於解決大幅減少上訴等救濟案件湧入司法院的問題,也必有顯著功效。屆時,司法滿意度將獲得真正意義上的突破,司法院往後公布新聞稿有關司法滿意度民調數值時,無須再擔心與大眾觀感上的認知落差極大,淪為外界笑柄。

法庭上,當事人即使站著也比法官坐著矮,法官審理案件一旦態度明顯偏頗,身為案件當事人,除了內心顫抖、不安,還能怎麼辦?

姑不論當前執政者無能,致令國內治安動盪,法紀敗壞,民心不安與惶恐逐日攀升,深怕哪一天,自己就是治安淪喪的犧牲者的問題;前有提及,司法整體結構性弊端所在,就是司法長久以來不公不正,而無法整治紛亂、悅服人心的根本問題,然而,人一生中,除了各種運氣殊異,或各種觀念上的豁達,總難免會遇到刑、民事及行政等領域的訴訟問題,一旦不得不開展訴訟之門,勇敢面對訴訟另一造倒也無妨,只是不會料到,辦案不認真,斷案草率的法官,也可能是要面臨的對手,而碰見的概率還真不低。

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宣玉華,是否正是這類法官之一呢?宣玉華日前審理一件重度身心障礙者,因自立生活權利遭受侵害的案件時,不仔細觀閱律師所寫訴狀,也不開庭,更不依法曉諭或依職權闡明,讓當事人能有機會,答覆說明法官搞不清楚的地方,就以顯無理由直接駁回。經上訴後,高等法院打臉宣玉華,更敘明有五項法律上爭點,宣玉華都未經闡明或調查,不經言詞辯論就駁回,有明顯瑕疵,因而要求台北地院重新審理。

然而,發回更審的案件重回宣玉華手中,本來「知錯能改」的話,或許還能挽回這位法官給人的不信任與負面觀感。沒想到,面對高等法院五項法律爭點的「提醒」,宣玉華在發函詢問當事人時,非但漏了一項,還不開準備程序庭,隨後選一個庭期,直接進行言詞辯論。更誇張的是,面對數百頁的訴狀內容及證據資料,宣玉華竟以這一次言詞辯論,開庭審理約莫一小時,便宣布辯論終結。如此「快捷」而背離一般審理常態,這判決品質要不是斷案如神的高能,恐怕就是狗屁不通的低能。

從這裡我們不難發現,當案件發回更審的法官,與最初審理的法官是同一人時,難以期待這位法官在心態上,可以情理持平地審酌案件,因為原先預斷的想法若成偏見,即使面對上級法院的指摘,也不可能以謙沖自牧的態度改過遷善。

而在法庭上,律師就法官所問問題,回應並說明所引據的證據資料時,宣玉華突然口出不遜,無視官箴形象,公然在法庭上對著律師,一頓斥責、挑釁。令人不禁存疑,對於民事案件,法官需要如此態度嗎?而歸根結柢,卻是她自己沒將功課做勤,以至於面對律師所陳述內容,以及卷宗資料內的紀載都無法有效掌握。

雖然律師態度溫和、口吻平緩,即使面對法官如此態度,依舊不疾不徐,應答如流,然而在過程中,宣玉華不依不撓,除了繼續口氣狂妄,又疑似因為找不到律師指明證據資料的依據所在,竟數次叫囂「你說….阿在哪裡啊?」、「不是啊….你告訴我啊」、「你說的就算啊?」甚至一度對律師說「管你去死啊」。

法庭上,眾人無不緘默,而法官放飛自我,讓人瞠目結舌的態度,由此表露無遺。不論宣玉華判決哪一方勝訴、敗訴,都不可能取得雙方當事人的信服,因為如此審判品質,敗訴一方必然取得正當性理由上訴;勝訴一方也無法高枕無憂(除非又遇到類似的司法問題)。類似這樣判決未盡公平的訴訟,不僅讓法律爭議原地踏步,更虛耗了當事人金錢與時間,司法院那所謂大量湧入法院的案件,十之八、九產自於此,少說也有四、五!

「欲好龜爬壁,欲敗水崩山」這句台灣俗語,解釋了司法在各項改革中,何以在人民心目中,至今績效不彰的其中原因或現象。當然,優秀而認真的司法官也有,不過要想在訴訟中,一路碰見這樣的好法官,恐怕難如登天。究竟類似宣玉華這樣的司法官在我國還有多少?人民要為此擔驚受怕多久?

此類問題,對於維護人民權利的司法宣言,不啻有既深且廣的負面影響,司法院卻揣著明白裝糊塗。我們更看出,司法院至今仍不懂得如何有效事前防範,事中處理,事後禁絕,可謂欲振乏力,稍顯狼狽,從而讓這類問題所導致的司法不信任,比起司法院掛在嘴邊的改革成效,更為人所信服。

我們還能忍受司法腐化問題到何時?回首二、三十年來的歷史脈絡,相信這個問題,不必再問司法院,更不必問當前的執政者。我們應該將這個問題捫心自問,是我們自己選出來的執政者,因為沒有相關作為,才容任這一類問題的存在,若想徹底改善,恐怕我們人人都要先正視、建立起選賢與能的觀念,用心觀察,並抉擇出誰是可依托未來的人選。領導者應不只提出福國利民宣言及口號,還要以智慧、勇氣,以宏觀角度,開創吏治清明的國家政治局面的實際作為,才可能在這樣的作用力之下,建構出符合民心所向的司法樣貌。

*作者為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權益行動組專案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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