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管中閔違法兼職台大卻未揭露 監察院糾正台大

2018-08-16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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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張武修(右)、高涌誠(左)16日針對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爭議,對教育部及台大提出糾正。(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張武修(右)、高涌誠(左)16日針對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爭議,對教育部及台大提出糾正。(顏麟宇攝)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再起爭端,這次一把火燒到台大人事室。監察委員高涌誠、張武修今日下午於監察院召開記者會,指出於校長遴選中,最重要的並非利益迴避,而是事前的「資訊揭露」,有揭露才能討論是否需要迴避,並出示台大相關公文書,直指台大人事室做為遴選委員會幕僚單位,若當初可以認真蒐集候選人資料、即時提供,就不會選完還有這些問題,因此予以糾正。此外,對於台大僅18.46%專任教師按規定兼職,遠低於國內平均31.91%,「顯然不足以為各界表率」,而教育部也未能有效監督其落實兼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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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高涌誠、張武修調查台大校長遴選違失案,歷經半年調查完畢後,認定台大、教育部有重大違失,應予糾正,並於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針對台大長期不依法行政,僅18.46%專任教師按規定兼職、產學合作回饋金收取不合理等現象,糾正台大及主管機關教育部應檢討、改善。

高涌誠表示,調查期間共訪問了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姚立德、法務次長蔡碧仲、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台大主秘林達德、人事室主任黃韻如、1位校務會議代表、3位校長候選人,以及台大教授林明昕、顏厥安、中研院副研究員邱文聰等多位學者。

高涌誠說明,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原則上專任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職,但教育部在93年5月5號訂定了兼職原則,一般軍公教人員,支領兼職費上限以2個為限,每月總支領金額不得超越1萬6000元,兼職費用並由學校轉發。

高涌誠表示,依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兼職機關須是與學校已建立產學合作,而若各級行政主管機關或學校規定有更嚴格者,則從其規定;根據《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學術回饋金及分配辦法》,擔任獨立董事者,如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以上,每年收取學術回饋金不得低於50萬;擔任薪資報酬委員者,回饋金不得低於25萬,若同時擔任者則擇高。

高涌誠:依據證交法,獨董為當然審委員會委員,薪酬委員並非當然委員

高涌誠並指出,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獨立董事為當然審計委員會委員,但薪酬委員並非當然委員,這也是有薪酬委員會另有回饋金規定的原因,因為此2件事不必然連結。

根據監察委員調查,管中閔自2017年6月14日起,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3項職務。其中獨董部分,為去年4月28日向台大提出申請,並於5月17日獲前校長楊泮池批可。

20180816-監察委員高涌誠16日針對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爭議,對教育部及台大提出糾正。(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高涌誠16日針對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爭議,對教育部及台大提出糾正。(顏麟宇攝)

管中閔已兼任薪酬委員 台大人事室卻未向遴委會提供資料

但根據監委調查,在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2職位部分,台哥大於2017年7月14日才發函台大,申請此2職位同意,而管中閔已於8月1日出席了審計委員會,8月2日出席薪酬委員會,8月2日會議中,則決定了台哥大董事長、副董事長105年度酬勞發放建議及106年度調薪案,而台大人事室於9月19日才於此申請表上蓋章,並直到9月22日才由教務長郭鴻基代理批可,9月29日簽訂產學合作契約,並於10月2日函覆台哥大。

高涌誠並根據時間表指出,台大人事室最於晚9月19日便得知管兼任薪酬委員,10月3日由人事室拆封、進行被選舉人資料初審,管中閔得參與校長遴選。在這件事裡,人事室身為遴委會幕僚角色,但對於人事室為何未提供資訊,人事室主任黃韻如卻說不能提供,因為其他非台大候選人的狀況他們不清楚,只提供這個,這樣對管中閔不公平。

高涌誠並強調,在此案中是否需要迴避不重要,重要的是資訊揭露,這是無庸置疑的,迴避義務是為了禁止偏頗,而所謂偏頗是事前就要預防,其中重要的就是資訊揭露,「沒有資訊揭露,怎麼知道有無偏頗?」而這又分成「自我揭露」跟「調查揭露」2種。

「自我揭露及調查揭露都失效 有遴選委員匿名表示投票時才知管兼台哥大獨董」

高涌誠並出示「台大校長被推薦候選人資料表」範本,指出表格裡有填寫兼職的欄位,僅管是受推薦,但這張表最後要經過被推薦人簽名才有效,管也有在自己的表上簽名,而在兼職這欄是空白的,在這個案子裡,「自我揭露」機制是失靈的。

而根據監察院調查、訪問資料,有遴選委員匿名表示,自己到了第4次會議,也就是投票時才到這件事,因為先前提供的資料上都沒有,若當時知道,就會像對廖俊智、周美吟那樣要求討論迴避,另外則有遴選委員表示,此事他先不知道,若知道就會提出意見,而像廖俊智就有提出,蔡明興則沒有,以遴選委員角度來說,應該要揭露。

此外更有台大校長候選人自己找上監察院,表示事前自己都不知道,如果知道應該會去要求遴選委員會處理。另有候選人表示,事先完全不知道,這件是裡資訊揭露是關鍵,行政單位應適度提供資料給遴委會討論。

對於台大曾表示,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是公開事實,監察委員詢問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王則表示,這些資料有投資股票的會看,沒投資應該不會去看,對是否為公開資訊持保留態度。

高涌誠:台大教授兼職合乎規定比例遠低於全國平均

而對於產學合作、校內核准兼職情況,高涌誠表示,台大提出106年1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期間,台大教師申請至營利事業兼職申請者,共有130筆,其中僅有24筆按規定申請,先兼職後,才取得核准者則有81.54%,共106筆,其中更有60筆是先兼職才提出申請,還有1筆是兼職超過300天才申請,逾期200多天者則有4筆,逾期100天以上者為6筆,合乎規定比例遠低於全國平均值31.91%。

高涌誠接著也指出,在回饋金方面,透過台哥大財報,顯示管任職獨董半年薪水落在200-500萬區間,而教職員兼職涉及回饋金,然而台大卻沒有掌握管兼職薪水的相關薪資資料,此外在台大、台哥大產學合作契約書中,回饋金僅50萬,並不符合標準。

「管中閔兼職一年薪水達500萬 台大僅收50萬」

陳述背景事實、調查意見後,監察院的調查意見包括:台大既為高教龍頭,長期不依法行政,僅18.46%專任教師符合規定兼職,相較於國內平均31.91%,顯然不足以為各界表率;而根據規定,兼職費用應由學校轉發與教師,若由電匯者則兼職者也須告知主管機關,管中閔兼職一年薪水500-1000萬,台大卻僅收取50萬報酬金不合比例。

監察院也指出,對於台大長期不合規定,教育部也未能有效監督其落實兼職規定,而實務上,產學合作、合法兼職時點,究竟應以何為準、產學合作相關契約之研訂時限為何等,現行規範並不明確,應予以改進。而教育部為促進產學合作,放寬教師兼職個數及支領報酬上限,衍生諸多本末倒置狀態,如許多教師業外收入高於本職收入數倍的情形 。

監察院並表示,在校長遴選案的資訊揭露上,台大行政人員明明可以事先杜絕這件事,此瑕疵應予以糾正。張武修則批評,台大人事室說揭露資訊對管不公平,這是很荒謬的,這樣的態度,大概無法擔任台大校長遴選的幕僚,若當初相關行政主管,可以認真資料蒐集候選人資料、即時提供,就不會選完還有這些問題。高涌誠也補充,自我揭露已經失靈了,調查揭露應該要更主動,國外是連徵信社也去找,他認為大學應該更積極去蒐集資訊。

20180816-監察委員張武修16日針對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爭議,對教育部及台大提出糾正。(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張武修16日針對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爭議,對教育部及台大提出糾正。(顏麟宇攝)

高涌誠並表示,大學遴選相關規定,短短幾條顯然不足完善規範,今早監委會議中也有討論,希望有關單位加強規範密度的部分,而對於大學自治,則因為教育部的規定立法院可以審查,且大學自治並非治外法權,因此可以尋求平衡。

高涌誠:大學自治不是治外法權 行政部分應受監督

對於大學自治,高涌誠也引述《憲法》162條、《大學法》1-2條表示,委員會討論後同意,大學自治學不是治外法權,行政部分是應該接受監督的,類似地方政府機關、自治團體的概念,不是議會投票通過就什麼都可以。

而對於為何沒有彈劾、建議懲處相關人員?高涌誠表示,因為對於大學自治也必須尊重,僅管學術自由其實跟行政人員無關,監察權絕對可以懲處行政人員,但還是尊重,只揭露這樣是重大疏失,剩下的懲處則交給台大、教育部處理。

對於媒體詢問,調查過程中有無約過管中閔?高涌誠表示,當初找相關人員諮詢的目的,是想知道其他候選人、遴選委員知不知道管、蔡二人關係,以及知道的話會如何做,所以直接找管來沒有意義。

而對於自我揭露部分,管中閔是否要擔負責任?高涌誠則表示,管不是行政職,沒有《公務人員服務法》的問題,若有違反兼職規定事實,最後處理方式是回歸台大教評會,對此也是尊重大學自主。

而對於台大回應,獨董跟薪酬委員職位是包裹在一起的,高涌誠則反駁,「那台哥大何必出2張函?」表示監委調查的事實,都是依據台大給的公文書,就是2張函,為什麼會說是包裹?

會後記者詢問,當初推薦管中閔的人是誰?候選人資料表是誰寫的?有無找他們調查?高涌誠則回覆,沒有找,因為推薦管的人總共有10幾20個,此外他透露,有些候選人的資料表是自己寫的,但管中閔的確是他人所寫,最後再由管簽名,因為上頭資料的筆跡跟管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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