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雄觀點:日本排放核污水政策之再檢視

2023-04-1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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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前年決定將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廠經過處理的核廢水排放入海。(資料照,美聯社)

日本政府前年決定將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廠經過處理的核廢水排放入海。(資料照,美聯社)

日本宣布排放核污水

2011年日本311地震之後,福島核電站發生核洩漏,為了冷卻熔融的核燃料,日本政府決定灌入大量海水降溫,加上後續的雨水以及滲漏的地下水,每天產生巨量的核污水(radioactive contaminated water)。日本東京電力公司將核污水初步處理後放入儲存桶並堆放在核電站廠區中,不過由於核污水產生數量驚人,地震發生十年後,核污水的累積量到達約125萬立方公尺,相當於約550座奧運標準泳池的水量。日本政府於2021年4月13日宣佈排放核污水計劃,依據東京電力公司的說法,這些核污水含有多種放射性物質,經過專用設備淨化處理後,能夠去除大部分核物質,雖然像氚等物質仍會殘留,但經處理後的水(treated water)會符合國家與國際組織的標準。此一排放核污水計畫會於宣佈兩年後開始實施,為期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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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日本政府宣布排放核污水已經兩年,換言之,今年4月中旬開始就要進入當時所稱「兩年後」開始排放的階段。然而至發稿時間的當下(4月10日),仍未見到日本政府對於排放一事有任何進一步的詳細說明。綜觀此一涉及太平洋周邊國家海洋環境安全的重大事件,有幾點值得吾人留意。

國際法之國家責任

第一是在國際法上日本排放核污水決策應當負擔的國家責任。就以國際社會處理海洋事務必然涉及的基本文件《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來說,日本排放核污水必然是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因為這種污染的定義為「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日本政府的排放顯然是將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之中。

對此,日本政府的說詞經常為「處理後的水」在某些核物質的成分上已經降低到可以安全排放的程度,甚至舉例了若干其他國家核電廠排水的相關數據,表示日本排放核污水並非單一實踐,並且也與鄰近國家和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進行過磋商。

吾人需要理解的是一般核電廠運行的廢水並不會直接與反應爐的燃料核心接觸,因此排放出來的廢水除了溫度之外,其他含有的核元素不僅種類較少,而且含量極低。然而福島核事故而產生的核污水,事實上包含了反應爐降溫的海水、因結構受損而持續滲入的地下水等,其中所含的放射性物質之複雜與濃度之高,絕對無法與正常核電廠排放的廢水相提並論。

除此之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於陸源污染還有後續的規範,例如第194條第2項要求「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的進行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並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其按照本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第195條進一步規定「各國在採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時採取的行動不應直接或間接將損害或危險從一個區域轉移到另一個區域,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更值得吾人留意的是第207條針對陸源污染還要求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陸地來源」以及「應採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日本於1996年6月20日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其對該公約的內容本當有遵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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