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浩鍵觀點:公權力的『大外割』──合法?違法?動念之間

2023-02-1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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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開網路民調數據顯示,民眾普遍都能體解警察的辛苦與難處,也願意配合員警盤查,但這並不代表能擴大解讀為警察能恣意違法盤查或使其後續行為正當化的理由;終究法律的起點是「人」,弱點也是「人」,執法者對於法律的初次詮釋往往受限主觀的各種因素(例如:法學知識、個人經驗、社會歷練及情緒等)發生法律適用的歧異,而這項「歧異」又會造成人民對於法律的「信任危機」。此從過往被視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係警察行使公權強制力的法源依據,本身附帶大法官釋字535號密碼鎖即能梳理:立法者並未授權警察得任意不顧時間、地點、對象進行臨檢,且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 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另外,在對人實施臨檢部分明定,「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嗣後亦促成警職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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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人權保障」及「社會治安之維護」的權衡下,警察臨檢、攔路盤查須具備警職法第6條之規定,以「合理懷疑」做為發動盤查之最低標準:為避免過度侵害人民之行動自由、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及正當程序之維護,警職法第6條列明了六項准許警察發動「查證身分」之事由,其中「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之事由要即成為臨檢盤查的常用重要依據之一。

20220501-基層員警,警察,長盾牌。(顏麟宇攝)
民眾普遍都能體解警察的辛苦與難處,也願意配合員警盤查,但這並不代表能擴大解讀為警察能恣意違法盤查或使其後續行為正當化的理由。(資料照,顏麟宇攝)

所謂「合理懷疑」是採「形式認定」之方式,白話的說,任何人從「外觀」觀察,無須採取更進一步之查證行為即可「懷疑」他人與犯罪「好像」有關係,此時即可發動盤查之處分,縱使事後認定該他人確無犯罪嫌疑,也不影響此次盤查之合法性。

實務上常以「神色慌張」、「眼神閃躲」等神情狀態做為合理懷疑之依據,然而,如此抽象認定標準合理嗎?爭點是一個人的神情狀態如不配合其他客觀的外觀(例如身上有酒氣、管制品之氣味、血跡受傷或衣物破損)等或環境因素(例如三更半夜、所在偏僻、臨近犯罪處所等),根本無法做為被人臨檢、盤查的正當依據,否則易於害羞者、天生氣色不佳者、遭乎員警認定之「面貌不正常」者,甚至剛開完6個小時審判庭,處於過勞倦容蠟黃或因過餓血糖降低、一時面無血色狀態的律師,都可能會成為被盤查的對象。上開情況,顯然並非警職法當初立法時的規範目地,也形諸警職法的模糊規定、執法標準空泛、法制層面不完備等窒礙難行的窘境。

強化執行技巧   避免糾葛於合法?違法?的纏訟

20220501-基層員警,警察。(顏麟宇攝)
警察示意圖。(資料照,顏麟宇攝)

當司法機關以判決理由直面回應,框限警察執行臨檢的範圍,引發基層員警普遍存疑在民粹治國,國家執政與司法隨輿論風向球的忐忑中,亦應深刻覺察「民怨」是最容易外溢的民粹。而金黃色警鴿制服下那條法律的紅線,正諭示因警察掌握國家公權力,因此不容許出現權力濫用的情形。然而透過上述司法處分也投射出,警察在訓練本質與組織的預期成效所欠缺的,從來不是諸如射擊的精準度、逮捕術的關節控制是否角度正確、到位等問題,真正貧乏的是正確的法律觀念,及如何學習移轉,內化為專業素養,在執法時「動念之間」能正確、適當的判斷適用時機,而非事後糾葛於合法?違法?的纏訟。

最後呼籲,當警察執法公權力與人民權力相左時,在利害兩相權衡之下,人民權力固應適當尊重,但警察執法的尊嚴與執勤的安全也是不容許被挑戰或是被漠視。因此,如何使我國警察跟上司法對於人權保障日益嚴謹的脈動,除了明確的法令依據外,更應有效提升執勤員警的執行技巧,落實在職法律教育,合法所為、依法堅持,才不會讓公權力執行者面臨深陷維谷的局面。

*作者為台灣跨國勞動力權益策進會理事長/千衡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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