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林智堅《中華大》訴願案─凡事靠司法?

2023-02-1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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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針對台大學論會回應記者會。(資料照,陳品佑攝)

20220809-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針對台大學論會回應記者會。(資料照,陳品佑攝)

「智堅戰清白?」日前林智堅中華大學撤銷碩士學位之訴願遭駁回(下簡稱該案),同樣地,林智堅提告王鴻薇《加重誹謗案》亦經北檢不起訴,加上竹科管理局向竹院提出民事起訴及向竹檢提出刑事告訴,林智堅僅就《中華大學碩士論文乙案》已涉及四件司法程序;截至今年2月7日為止,林志堅臉書最後發文日期為1月6日,近日網友臉書留言中「更有數則特別引人注目。」本文嘗試由該訴願案(教育部《臺教法(三)字第1110094222號》)為評論分析,並由國人公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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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大學》論文事件之回溯

 

230208-作者提供,引用中華大學網站,最後記錄日期2023/2/7
作者提供,引用中華大學網站,最後記錄日期2023/2/7

中華大學去年8月24日聲明:「學生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指導老師亦難辭其咎。此次林生碩士論文的指導教授與一位口試委員,分別為竹科計畫共同主持人及計畫主持人,對其碩士論文與計畫結案報告『高度雷同』卻不查,明顯有疏失,將送教評會檢討。」應可認為屬於客觀之聲明。

該案審查結果(2022年8月24日)公開前,去年8月10日林智堅親自出席(中華大學)學倫會,同日蔡英文在民進黨中執會呼籲「請全體黨公職,團結一致,相信自己的同志,支持智堅捍衛自己的清白」。隔日,林智堅上政論節目《鄭知道了》向全國觀眾說明:「那我覺得這沒有所謂抄襲的問題,…讓我覺得他已經是先射箭再畫靶。」由以上觀察,蔡英文呼籲力挺相信林智堅,客觀上蔡英文稱:「在民主社會,我們一起要大聲地跟大家說,讓社會可以理解整件事情的始末和真相。」但為何「林智堅認為自己論文沒有抄襲同時,中華大學之碩士學位亦遭撤銷?」或許時至今日,將逐漸明朗。

該案訴願決定之關鍵理由

筆者先說明一下兩個程序細節。該案訴願委員會之組成共10位委員(主任委員請假),均屬於學術專業人士併有姓名可稽;訴願作成日期為2023年1月19日,林智堅若不服該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林智堅「如」就該案依法提出行政訴訟,當靜待行政法院之判決以明。

筆者整理該案《訴願重點理由》意旨如下,以供卓參:

一、尊重審議委員會判斷結果(註: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包含校外委員3位、校內院外委員1位及被檢舉人學系主管共同組成)。

二、本件原處分之程序及判斷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

三、本件論文審查,經全體審議委員「全數同意」,認定系爭論文抄襲成立,並作成2022年8月16日調查報告書。

四、該案調查報告書認定構成抄襲。審議委員會依據相關事實,認定訴願人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抄襲行為。(詳細內容請參閱《該號訴願決定書》全文)

詳觀本件訴願決定書,林智堅自得於「收到後」詳加研究,並且於行政訴訟中提出相關攻防主張,但不可諱言,該決定書可初步查見「林之基礎主張及對原處分程序瑕疵責難」,如就兩造攻防意見合併觀察,撇除有爭議部分,似可認為林智堅確有違反學術倫理及涉嫌抄襲。

按學術之審查應尊重專業(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判決意旨參照),實務上稱為「判斷餘地」,除非顯然有程序重大瑕疵且瑕疵無法補正或涉及其他不當情事外,基本上應尊重審議委員或專業委員之決定;換言之,實務上法院判決採此標準,該調查報告主要指出「具有學術倫理之缺失」,自非僅林智堅自稱「論文品質不佳?」細觀系爭論文「所涉他人研究計畫及結果」,為何林智堅「完全未提及?」

林智堅一直堅稱「有參與該計畫」云云,除程序上之指責外,主要在於此語:「(林智堅之主張)本件學校認『有抄襲』情形之OO研究計畫,其主持人OOO既為系爭論文之口試委員,如兩者有近似、雷同之處,不可能諉為不知,倘OO研究計畫確如學校所稱為O君所撰,則O君豈有未置一詞,仍予訴願人口試通過、獲得學位之理?而訴願人又豈有受最嚴重之撤銷學位處分之理?原處分就此不顧、未置一詞,非僅過重,亦顯理由不備。」懇請細心讀閱該段林智堅之主張,或可查悉其論證上之問題或疑點?

幾乎與報告書完全雷同:誰抄襲?

有一點值得特別注意:「訴願人並『非』OO期末報告書之(主要)執筆人,系爭論文包含參考文獻在內,『除』第1章第3節、第4節(約1頁)、第2章第1節至第4節(約4頁)、第6章第2節建議(約4行),以及用「某」OOO替代OO『外』,其餘內文文字敘述、圖表及數據等,幾乎與OO期末報告書完全雷同。」再請細看上段內容之「除、外」二字,系爭論文幾乎與「報告書完全雷同?」

筆者無意比對《台大國發所之余正煌案》,但兩件論文案若都涉及「他人拿智堅的資料去使用?」確實啟人疑竇而值得深思且質疑。當比對林智堅自稱:「有參與該計畫」云云,或許林智堅應提出更堅強的證據,用以證明「別人抄他的?」另外,系爭論文「未引註」卻直接援用內容,例如該論文第二章中有「約四頁」之內容敘述與94年品質月刊論文《國家顧客滿意指標的由來》內文敘述幾乎完全一致,至少應認為已構成「利用他人所寫文字而未加以註明(或企圖令人誤以為其所撰寫)」之抄襲行為。

本號訴願決定內容或兩造攻防,懇請讀者讀閱全文,或可集思廣益及客觀檢視以釐清真相。筆者本身並不認為林智堅「完全狂抄」到底,但確實「有」違反學術倫理及涉嫌抄襲,並非只是論文品質不佳。

2023年2月網友臉書留言:令人戒慎恐懼

觀察林智堅公開之臉書,近日有數則留言(截圖及最後記錄日期2023/2/7)係針對中華大學論文案,其中有支持者稱:「教育部真的很糟糕,讓人無法信服…小智市長加油。」此語應為大部分支持者之心聲,此點筆者尊重,但撇開其他偏諷刺之留言不談,有兩則重要留言懇請觀察(如圖)。

230208-林智堅臉書貼文下的留言。(引用林智堅臉書1/6公開內容,最後紀錄時間2023/2/7)
林智堅臉書貼文下的留言。(引用林智堅臉書1月6日公開內容,最後紀錄時間2月7日)

承上,《圖左》該段為訴願決定內容,網友中有能人矣!《圖右》留言則苦口婆心勸諫,深值贊同之。也歡迎讀者直接瀏覽林智堅(1月6日)臉書。(註:新竹棒球場之林智堅臉書四點說明,請詳拙文:新竹大祕寶兩堅之戰!

智堅戰清白、法院說了算?

蔡英文「全黨挺一人」,堅信林智堅清白,更創造了「智堅戰清白」一詞,支持者固然大讚,反對者則責備或諷刺,但不可諱言,兩者意見均應重視。

《提告王鴻薇誹謗案》,最初林智堅係向竹檢提出告訴,依《刑訴》管轄規定「犯罪地及被告住居或所在地」以觀,臉書或網路上發言,解釋上來說竹檢未必無管轄權,竹檢接到這個燙手山芋「依法」移轉管轄丟給「北檢?」。實務上誹謗罪有一定刑法構成要件,若涉及公眾人物及言論自由等可受公評範疇,檢方多作成不起訴處分,但北檢「未傳喚被告(王鴻薇)」作成不起訴,總是多少有些遺憾(註:筆者贊成應傳喚被告,兼聽則明,用以釐清真相)。是以,林智堅就該誹謗案得提出再議,高檢署可用落實「程序正義」認為本案(北檢)「檢察官未傳喚被告」予以發回續偵?抑或維持不起訴暨依法駁回,讓林智堅「交付審判」另闢北院戰場?

20210323-新竹市長林智堅(右)出席「2021智慧城市展,開幕暨頒獎典禮」,並接受總統蔡英文(左)頒獎。(蔡親傑攝)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右)與總統蔡英文(左)。(資料照,蔡親傑攝)

同樣的,本件系爭論文涉及「四案」(行政救濟、誹謗、竹管提告民、刑二案),學倫會、審議調查報告、該訴願決定等作成,突然間「司法不公?」當凡事期待法院審理、凡事委由法官斷案,是否合理卻又過度期待?又例如:「還智堅清白」之台大論文案,君不見《余正煌自訴案》北院曾經於準備程序:「法官諭知自訴代理人於兩週內提出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違反」起訴程式)。」(引用蕭雄淋律師部落格)當看到「法官諭知本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6條之訊問程序不予公開。」卻得透過網路公開觀覽「該案準備程序筆錄」時,筆者內心深深一嘆。

「回到論文案的司法戰,難道凡事靠司法?」

後記:胡亥偏信趙高、崇禎凌遲袁崇煥?

「邢泰釗之太座朱富美,為大法官提名熱門人選?」今年是個司法變革之重要年度,除《國民法官法》元旦上路施行,九月將有四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實務上亦有最高法院、懲戒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三所司法機關之院長應輪替更換。

「范馨香大法官」及「王作榮(監察)院長」賢伉儷之往例,先前筆者提到范王二位並非在同一時間任職;微妙的是,邢泰釗太座朱富美(現任監察院秘書長),據傳為大法官提名熱門人選,若當來確實出任大法官,屆時邢家一位「丈夫」檢察總長、一位「妻子」女性大法官,當真祖墳冒青煙?兩人同床共語不講公事?《蔡邢羅三人組》成日作秀、敲鑼打鼓以應天心,且看蔡清祥、羅秉成是否同樣受提名大法官,還是該說今上榮寵無盡以光耀門楣?(另詳拙文:蔡政府之司法改革何止失敗?

小英男孩深受蔡英文倚重,乃至呼籲民進黨全黨力挺,蘇貞昌自比袁崇煥,不知當來結局如何?袁案千古奇冤,被凌遲致死,為何百姓會嚙咬其血肉洩憤?

觀察近期新聞,陳水扁說了公道話:「(蔡英文)她是支持林智堅提出『上訴』,沒有針對『實質內容』認為到底有沒有抄襲、不抄襲。」但請看林濁水此語:「林智堅昏了頭提訴願也就罷了,整個黨由當時的主席帶頭鼓勵他、聲援他『爭取清白』,繼續挑戰大學學倫會,是聰明的嗎?」民心、民意及言論「兼聽則明」,那真相該是什麼?「君上所以暗者,偏信也!」秦二世胡亥偏信趙高,「指鹿為馬」千古流傳,觀史鑑今可明。

「眼看他起高樓?」鳳凰台棲梟鳥,且譜《哀江南》放悲聲唱到老。當筆者看到「台棲梟鳥」四字,我輩讀書人是否痛心疾首?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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