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身權法修法需回應國際身權公約精神及照顧障礙者的生活需求

2023-01-0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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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國立法實例:歐洲國家,包括英國及北歐,甚至是鄰近的國家日本及韓國都已有很成熟的個人協助服務與社區居住發展,在日本,目前有多位極重度的身障者,每天可以擁有24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在韓國,也有部分的身障者每月可以擁有500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反觀在我國,目前一位身障者最高每月只能擁有60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換算下來,每天只能有2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時數。瑞典總人口比我們少,但其障礙者比我國多,然而其使用個人協助服務者,佔其障礙者總人口的1%,我國使用個人協助服務者佔我國障礙者總人口的0.04%。可見,我國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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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迦南身心障礙療養院專訪、身障、身心障礙、長照示意圖(謝孟穎攝)
身障、身心障礙示意圖。(資料照,謝孟穎攝)

綜上,身心障礙者是身權法立法的主體,應該支持其充分參與、平等、自由有尊嚴地在社區生活活,因此,建議立法院參考國際規範(CRPD)及各國案例,在身權法增訂「個人協助」服務及「社區居住權」,並編列公務預算予以支應,以建全支持身心障礙者在社區自立生活及融入社區的重要支持性服務體系。

四、身權法之母法納入「個人協助」具有重大效益

我們認為身權法應將「個人協助」服務及「居住選擇權」等納入增修條文,將具有四大效益:

1.展現我國符合國際人權立國的決心:身權法修法目的為的是回應CRPD人權觀點的要求,以及兩次CRPD國際審查的結論性報告,同時也與先進國際障礙服務發展趨勢接軌。我國有必要在母法增訂支持障礙者在社區自主生活的「個人協助」及「居住選擇權」,以促使我國符合人權立國,為立足在世界上的重要支撐點。政府要向全世界發出一個訊號,那就是我國是一個重視障礙者人權的國家,讓世界看到政府決心致力於改進二次國際審審查委員所提缺失的努力,並且也是可以和世界上先進國家看齊。

2.完善身權法立法的周延性:身權法修法是制度建立或重整的重要工程,涉及社會、個人各個面向,所以修法應更周延,更要符合身權法的立法意旨,更要保障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障礙者權益。目前身權法已在母法規範障礙者必須接受教育,學校不得拒絕身心障礙學生,也規範涉及障礙者就業,障礙者員工需有定額雇用的事項,這些事項,全部都是在身權法母法裡規定,而個人協助服務更是涉及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為重中之重的議題,特別是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身心障礙者生存與生活的基本人權,所以當然是要在身權法母法加以處理,而不是只以授權辦法處理,顯得不夠周延,且無誠意解決障礙者自立生活問題。

3.矯正身權法修法的平衡性:行政院擬將個人協助以授權辦法處理即可,現階段即是如此,然這種作法是違背CRPD, CRPD兩次國際審查委員的結論性報告,國際審查委員已經指出,現階段是與CRPD是違背的,也不符合世界的趨勢,全世界先進國家都已經以專法或是以條文立法之。個人協助,幾乎就是CRPD以及我國身權法的立法目的,如果個人協助都不放入母法,難道只有機構式服務,機構不但早已經在母法,且這一次還增訂六條。佔近50%,而這些機構條文,事實上可以在施行細則處理即可,或是制定機構管理辦法就可以處理,所以身權法將個人協助入法,就是障礙公民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的最後一塊拼圖,只有把這個拼圖拼上去,障礙者的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才有可真正實現,因此,我們必須矯正身權法缺失,力求平衡性。

4.有助於創造障權內需的經濟價值:CRPD強調的重點在於政府必須讓障礙者與社區共融共存,提供無障礙環境、住宅政策、提供個人協助的個人助理等人力資源,才能讓障礙者跟一般人一樣,平等自在地生活於社區。因此,我國要能夠投注足夠的資源來提供「個人協助」給障礙者,不但能符合國際上保障「障礙者人權」的潮流,也能提供大量的工作機會給人民。這就是所謂創造「障權內需」的經濟價值。

*作者為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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