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身權法修法需回應國際身權公約精神及照顧障礙者的生活需求

2023-01-0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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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身心障礙示意圖。(資料照,謝孟穎攝)

身障、身心障礙示意圖。(資料照,謝孟穎攝)

身權法修法需回應國際身權公約精神及照顧障礙者的生活需求,本文針對台灣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障礙者現況堪憂、本次身權法修法內容有嚴重失衡之虞,以及身權法修法應有的國際視野與方向,並回應聯合國身權公約,還有身權法之母法納入「個人協助」具有重大效益提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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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台灣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障礙者現況堪憂

台灣領有身障證明約120萬人,每個身障者代表的是一個身障者的家庭,且隨著台灣超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加速推進,未來每一個人或家屬都有可能成為身心障礙者,因此,估算身權法的修法至少影響到500萬民眾的權益。然而目前台灣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障礙者想和普通人一樣在社區生活,需要足夠的協助人力支持非常艱困,以下介紹幾個案例:

一位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障礙者乘坐輪椅,聘僱外籍看護照顧,就在外籍看護因疫情趨緩而回國一個月時,所得到居家喘息服務每日不足3小時,政府對於聘請外籍看護沒有資格使用個人協助服務,他只能睡在輪椅或被迫不下床,身體容易長褥瘡。

另一位依靠家長照顧的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障礙者,因家人不堪負荷,經常引爆家庭言語及肢體衝突,當他尋求公部門處理,得到的回應卻是:身障者個案長照居家服務時間就是一週18小時,平均每天只有2.5小時,無法再核定更多時數。另個人助理服務則是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平均一天只能使用2小時,因為政府沒有提供足夠的個人協助,這位障礙者只能繼續接受家人不甘願的照顧,並忍耐惡劣家庭關係。近年台灣屢傳父母殺害身心障礙者的令人痛心事件,像是身為照顧者的父親或母親逐漸年邁,擔心自己過世後無人可以照顧重度障礙的子女,索性帶上障礙子女步上黃泉路。

由上述實際案例可知,政府對待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障礙者的國家責任仍丟給障礙者家屬及外籍看護,雖有提供的長照居家服務及外籍看護喘息服務,但時數仍嫌不足。對於國際上各主要國家促進障礙者在社區有尊嚴生活的個人協助服務(我國稱為個人助理服務),更是沒有擬訂前瞻完整的規劃,僅以行政命令處理,沒有編列充足公務經費,並將責任丟給地方政府似無強烈意願執行個人協助這項業務。根據衛福部統計,今(2022)年9月使用個人協助服務只有839人,且近3年使用率僅達五成左右,其成效不彰,且目前政府投入障礙者社區生活的個人協助經費很少,大約只編列有7千萬新台幣,如果跟投入機構的經費相比,機構預算是社區服務的270倍,均讓越來越多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障礙者在沒有尊嚴、沒有平等、沒有自由、沒有自主的生活在社區環境。

二、本次身權法修法內容有嚴重失衡之虞

回顧過去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法制化歷次立法及修法過程,自1980 年制定殘障福利法 計26條,由官方版主導。到1997 年修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計75條,在解嚴後,完全由民間團體的身心障礙NGOs提出,政府及立委尊重民意下通過版本。再經過10年後,於2007 年再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計109條,由民間團體加上政府協商的結果,我國民主國家逐漸成熟,政府政策也如同其他民主國家,與人民協商過程下立法。

20200926迦南身心障礙療養院專訪、身障、身心障礙、長照示意圖(謝孟穎攝)
身障、身心障礙示意圖。(資料照,謝孟穎攝)

令可惜的是,今年(2022)行政院送交立法院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身權法草案)有嚴重缺失,避重就輕,失衡嚴重,觀察行政院版身權法草案只重視機構,共增修34條,其中16條,占50%左右是跟機構式服務相關,大部分條文皆與機構管理相關。然而對於障礙者在社區共融共存的「個人協助」服務及「居住選擇權」卻予以忽視,甚至冷處理的不打算增修母法,已造成身權法修法架構的嚴重失衡,並有危及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障礙者的生存及生命安全之虞。同時,也違背身權法立法的宗旨:「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身權法第一條)

三、身權法修法應有的國際視野與方向,並回應聯合國身權公約

1. 遵循CRPD規範:我國2014年通過聯合國身權公約(簡稱CRPD施行法,CRPD的宗旨指出目的在支持障礙者充分參與、自由有尊嚴地融入社區,因此,發展社區式服務如「個人協助」服務和「社區居住權」等為核心概念修法納入身權法,顯得重要。

2.參酌CRPD國際審查委員意見:我國也歷經兩次身權公約的國際審查(2017、2022年),國際審查委員也提出CRPD長達上百頁的結論性及國家措施報告,其中根據CRPD第19條,第五號一般性意見詳細提到「個人協助服務」是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的產出,不同於傳統的長照制度的居家服務,係由障礙者主導,由障礙者決定如何提供、由誰提供以及提供什麼。「個人協助」服務從1960年代開始至今,先進國家均以「個人協助」服務作為身心障礙者服務的主流,各個國家以專法、專章或法律條文納入律法中,責求國家落實提供此項服務。而我國的兩次CRPD國際審查,國際委員也都有提到,現階段「個人協助服務」並沒有納入母法,亦沒有編入公務預算,已違背CRPD。

3.國際障礙運動者對我國修法的期待:Dr. Adolf Ratzka是2017年來我國擔任國際審查委員之一,他參與1960年代加州的身心障礙者學生自立生活運動,1994年曾協助瑞典個人協助專法制定。同時,也協助許多國家將「個人協助服務」入法,當他知道我國正在修身權法,卻沒有要將「個人協助」服務放入母法,而是以授權辦法處理的消息,認為令人難過!因為用納稅人的錢投入住宿機構,而不是用納稅人的錢建立全國性的個人協助系統,是與 CRPD 截然相反的,此無視於CRPD 第 19 條的第五號一般性意見,揭示了台灣政府對 CRPD 及其大部分人口的福祉的無知和漠不關心。

4.各國立法實例:歐洲國家,包括英國及北歐,甚至是鄰近的國家日本及韓國都已有很成熟的個人協助服務與社區居住發展,在日本,目前有多位極重度的身障者,每天可以擁有24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在韓國,也有部分的身障者每月可以擁有500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反觀在我國,目前一位身障者最高每月只能擁有60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換算下來,每天只能有2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時數。瑞典總人口比我們少,但其障礙者比我國多,然而其使用個人協助服務者,佔其障礙者總人口的1%,我國使用個人協助服務者佔我國障礙者總人口的0.04%。可見,我國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20200926迦南身心障礙療養院專訪、身障、身心障礙、長照示意圖(謝孟穎攝)
身障、身心障礙示意圖。(資料照,謝孟穎攝)

綜上,身心障礙者是身權法立法的主體,應該支持其充分參與、平等、自由有尊嚴地在社區生活活,因此,建議立法院參考國際規範(CRPD)及各國案例,在身權法增訂「個人協助」服務及「社區居住權」,並編列公務預算予以支應,以建全支持身心障礙者在社區自立生活及融入社區的重要支持性服務體系。

四、身權法之母法納入「個人協助」具有重大效益

我們認為身權法應將「個人協助」服務及「居住選擇權」等納入增修條文,將具有四大效益:

1.展現我國符合國際人權立國的決心:身權法修法目的為的是回應CRPD人權觀點的要求,以及兩次CRPD國際審查的結論性報告,同時也與先進國際障礙服務發展趨勢接軌。我國有必要在母法增訂支持障礙者在社區自主生活的「個人協助」及「居住選擇權」,以促使我國符合人權立國,為立足在世界上的重要支撐點。政府要向全世界發出一個訊號,那就是我國是一個重視障礙者人權的國家,讓世界看到政府決心致力於改進二次國際審審查委員所提缺失的努力,並且也是可以和世界上先進國家看齊。

2.完善身權法立法的周延性:身權法修法是制度建立或重整的重要工程,涉及社會、個人各個面向,所以修法應更周延,更要符合身權法的立法意旨,更要保障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障礙者權益。目前身權法已在母法規範障礙者必須接受教育,學校不得拒絕身心障礙學生,也規範涉及障礙者就業,障礙者員工需有定額雇用的事項,這些事項,全部都是在身權法母法裡規定,而個人協助服務更是涉及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為重中之重的議題,特別是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身心障礙者生存與生活的基本人權,所以當然是要在身權法母法加以處理,而不是只以授權辦法處理,顯得不夠周延,且無誠意解決障礙者自立生活問題。

3.矯正身權法修法的平衡性:行政院擬將個人協助以授權辦法處理即可,現階段即是如此,然這種作法是違背CRPD, CRPD兩次國際審查委員的結論性報告,國際審查委員已經指出,現階段是與CRPD是違背的,也不符合世界的趨勢,全世界先進國家都已經以專法或是以條文立法之。個人協助,幾乎就是CRPD以及我國身權法的立法目的,如果個人協助都不放入母法,難道只有機構式服務,機構不但早已經在母法,且這一次還增訂六條。佔近50%,而這些機構條文,事實上可以在施行細則處理即可,或是制定機構管理辦法就可以處理,所以身權法將個人協助入法,就是障礙公民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的最後一塊拼圖,只有把這個拼圖拼上去,障礙者的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才有可真正實現,因此,我們必須矯正身權法缺失,力求平衡性。

4.有助於創造障權內需的經濟價值:CRPD強調的重點在於政府必須讓障礙者與社區共融共存,提供無障礙環境、住宅政策、提供個人協助的個人助理等人力資源,才能讓障礙者跟一般人一樣,平等自在地生活於社區。因此,我國要能夠投注足夠的資源來提供「個人協助」給障礙者,不但能符合國際上保障「障礙者人權」的潮流,也能提供大量的工作機會給人民。這就是所謂創造「障權內需」的經濟價值。

*作者為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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