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日春觀點:消除種族歧視是移民署的責任

2022-11-0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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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表示,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件,皆依規定審查,。(圖/內政部移民署提供)

移民署表示,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件,皆依規定審查,。(圖/內政部移民署提供)

12月18日是國際移民日,也是台灣移民節,多元移民文化充斥在台灣這片土地上,近日有學者在風傳媒投書「手握尚方寶劍的移民官『凌遲』新住民」一事,移民署就立刻發新聞稿澄清「一切依法行政」。然而「李組長眉頭一皺,發覺案情並不單純」,於是筆者立刻親自從內政部訴願委員會的官網上查詢相關案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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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政部訴願委員會的決定書查詢系統中,輸入「永久居留」關鍵字後,即顯示有五件「原處分機關應於兩個月內作成處分」的決定主文。打開該案件的決定書內容,其中一件竟然發現有位泰國人的永久居留申請案件,是在今年2月25日就送件給移民署審查,然而一直都沒有下文,直到今年7月26日這位泰國人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後,經過內政部訴願委員會英明的判斷,認為這位泰國人有理由,命令移民署應該要兩個月內作出處分(即111年10月28日前)。萬萬沒想到的是,這位等待近8個月的泰國人,移民署竟然在快到期前7天駁回其永久居留的申請,移民署的理由僅表示「不符合國家利益」。

然而單就本件移民署的審案流程來看,就不是依法行政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第1項)。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第2項)。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第3項)。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第4項)。」換言之,行政機關如未訂定處理期間者,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如不能於期間終結者,應將延長的事由通知申請人,但只能延長一次。那麼,縱然有通知這位泰國人,最慢也要在今年6月25日前完成審查,更何況,這位泰國人從來沒有收到移民署的延長通知。  

圖1內政部網站截圖
圖1內政部網站截圖
圖2,內政部處份書(作者提供)
圖2,內政部處份書(作者提供)

移民署成立迄今已經超過15年了,在判斷是否符合永久居留的要件上,應該早已累積數十年的實務操作與經驗,實在無法想像移民官對於這些個案為何須要花費超過半年以上的時間在作「國家利益」的認定及判斷,行政調查的過程中移民官是否有明確告知申請人每個階段的調查情形及所需的資料準備?申請人在等待審核的過程中,移民官有無盡到告知的義務,這些都應該要說明清楚,而不是讓申請人癡癡的等待8個月,卻泛稱過程一切依法有據。

就學者投書的內容來看,本件移民官確實在駁回處分書理由只有引用「不符合我國國家利益」,並未對於為何違反「國家利益」指出任何說明,很明顯移民官就是拿著「國家利益」這把尚方寶劍胡亂揮砍,如同周星馳主演《九品芝麻官》裡的包龍星一樣,拿著「上斬昏君、下斬讒臣」的尚方寶劍隨意揮刀。我國移民官權力如此之大,實令人後怕。  

移民法的「國家利益」,應該是站在我國國家發展的角度出發,而不是以申請人個人的婚姻狀況或夫妻相處情形作為判斷標準,更不是以強迫外籍配偶必須成為國人的生育機器才能續留台灣,移民官在判斷是否符合國家利益的要件上,必須是站在國家及公益的角度出發,至於夫妻如何相處,那是個人的家庭生活,移民官不應介入其中。

移民署作為我國最高移民主管機關,裁量及判斷標準必須一致,不能對任何一位外國人為差別的對待,否則,就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的規定,移民官是移民署的行政官員,基於行政一體原則,移民官並不存在個案的自我裁量權,所有的裁量及判斷均應嚴守「行政一體」,移民署成立超過15年以上,對於「是否符合國家利益」的行政判斷應以過往的實務操作及經驗作為認定標準,不能因個別移民官的生活環境或教育水平有所差別。
 
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曾表示:「追求種族平等正義的運動方興未艾,各國政府應採取具體行動,通過政策、立法、數據收集等方式,鞏固這一勢頭。當前,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在制度、社會結構和日常生活中仍然廣泛存在;結構性種族主義和系統性不公正仍然侵蝕基本人權;弱勢和邊緣群體繼續面臨仇恨、歧視和暴力等;仇外、白人至上主義、新納粹意識形態等繼續傳播。」再者,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65屆會議第30號意見申明:「更加注意非公民面臨的多重歧視問題,特別是歧視非公民勞工的子女和配偶的問題;確保移民政策不具備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歧視作用;適當注意常住居民或永久居民歸化可能面臨的障礙。」移民署不斷強調致力於推動多元文化友善之環境的同時,更應落實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而不是放任移民官假借「國家利益」的名義歧視特定國籍的外國人。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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