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觀點:手握尚方寶劍的移民官「凌遲」新住民

2022-11-0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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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圖/內政部移民署提供)

移民署。(圖/內政部移民署提供)

選舉將至,擁有投票權之新住民約近30萬人,依據我國國籍法第10條規定,只限制新住民歸化未滿10年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等部分重要公職,並沒有限制新住民的投票權,亦即在投票日之前,只要在臺灣領有身分證的國民,年滿20歲並在戶籍地居住達4個月以上,沒有受監護宣告,就有選舉權;新住民的選舉權依法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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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比較少人關注的,是成為領有身分證的國民之前,尚有大部分新住民是申請永久居留,同樣也是新住民的人權問題。假若妨害了符合條件的新住民取得合法的永久居留,正如妨害取得身分證一樣,都是行政程序法上必須維護的「程序正義」問題。亦即,移民署受理新住民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其憲法基本人權的保障,及其程序正當性、比例性及合理必要性的行政行為,便要受到檢視!

一般而言,外國人來台連續居留5年以上,每年在台灣居住183日以上,就可在向移民署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而移民署受理符合條件的新住民申請永久居留案件,依《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第37點規定:「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辦理期限:14天。…」可知移民署在受理後應該要在14天內作出准駁的決定。

然而統計從106年至111年間,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決定書查詢的資料中可知,有些移民官竟然壓案不處理新住民的永久居留案件的申請,新住民將案件送給移民署後,竟然有數件長達半年以上才作出准駁決定。這些新住民在等待的過程如同「凌遲」,心理上的焦慮、煩惱,在移民署最終准駁決定前,都無法安心作息。

對此,內政部訴願委員會表示:「移民署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1項及時限表第37點規定,審核訴願人申請案是否符合法規要件,並作出准駁之行政處分,縱認該件申請案尚有待查明事項,非謂移民署即可無限期擱置該件申請,惟迄今未就訴願人之永久居留案作成准駁之行政處分,即有怠為處分之違誤。移民署仍應儘速辦理,以維護訴願人之權益。」

不料有些移民官卻喜歡享受「凌遲」新住民的過程,明明所有的行政調查都已經完備,訴願審議機關也要求移民署儘速作成決定,這些移民官竟拖到案件到期的最後一刻,在未附任何理由的前提下,以「不符合我國國家利益」這把尙方寶劍刺向受凌遲的新住民心臟中。

「國家利益」是一個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如同國家賦予行政官員一把「尙方寶劍」,行政官員在使用時應戒慎恐懼,審慎為之,不應隨意出竅,否則容易濫權,破壞民主法制。移民署作為我國最高的移民機關,其任何作為都攸關我國對外之國家形象,假如個別移民官濫用「國家利益」這把尙方寶劍砍向新住民,不但影響新住民的權益,也破壞我國的外交關係。

然而,就法制原理而言,以「符合國家利益」作為永久居留審查要件,其定義並不明確,亦即移民署函覆的處理說明,過於便宜行事,缺乏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基本要求。對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7號曾指出,對於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於個案審查程序中,應加強對於申請人的告知義務,以確保申請人不致於承受過苛的負擔,藉以補足法律明確性之規範。

移民主管單位操作的「尙方寶劍」,已為舊封建時代權勢的象徵,在現代民主法制本不應該隨意出鞘。移民官「凌遲」新住民的過程,不禁讓人聯想,周星馳主演膾炙人口電影《九品芝麻官》的包龍星拿著「上斬昏君、下斬讒臣」的尚方寶劍隨意揮砍的場景;這在世界人權普及、講究憲政法治的今日,簡直就是違法失職!

蔡總統曾表示她非常贊成一句話:「過去的400年,我們是移民社會,我們現在還展開雙手,來歡迎來自四面八方的新移民,讓台灣更加的豐富,現在各位是新移民或是新二代,400年後也是台灣的祖先了。」;反觀某些移民官,卻還時刻拿著尚方寶劍凌遲新住民,真不令人唏噓。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硏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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