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死刑存廢之再比較分析

2022-08-2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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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台灣社會對死刑或廢除死刑認識是薄弱的,甚至連大部份支持死刑的人都不了解死刑存在根據,更何況是廢除死刑的依據理由。(示意圖/AlexVan@pixabay)

筆者認為台灣社會對死刑或廢除死刑認識是薄弱的,甚至連大部份支持死刑的人都不了解死刑存在根據,更何況是廢除死刑的依據理由。(示意圖/AlexVan@pixabay)

前言:台南市兩名員警因輯兇殉職,造成社會譁然,社會大衆將原兇紛紛指向廢死團體,和法官對死刑的過渡怠惰。然事實上死刑真能扼止犯罪或降低犯罪率?我們不妨從較理性方面提出探討,雖然這部份很難。

事實上台灣社會仍是個「民粹」社會,相信應該不太有人反對。就民粹而言,基本上「民粹」是個被污名化政治辭彙。世人討厭民粹是原於納粹德國,才遭致污名化的。民粹原於前沙俄時期,意思是平民政治,用以對抗權貴政治,所以民粹本意是極其中性,甚至是民意代名詞。然而我們知道,「任何醜惡的事都可以找到一個華麗名詞做為掩飾」。所以「外包民意」,「人民意志」,「主流民意」,都可以借由筆端潤飾出所想要的,只要誰有資源,誰就能獲得操控或引導社會風向,進而讓整個社會多數人忽略問題本質。例如「思覺失調」症者殺警案判決,台灣做為一個不太喜歡思考的社會,廢除死刑又再一次被拿出來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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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台灣社會對死刑或廢除死刑認識是薄弱的,我想連大部份支持死刑的人都不了解死刑存在根據是什麼,更何況是廢除死刑的依據理由。

這裡我並不想說服誰,只希望兩造支持者可以平心靜氣好好思考一下,意氣之爭或污名化對方,於事無補。甚至我們不能只看到旗幟就忘了思考,這是更等而下之的「平庸的邪惡」。

死刑爭議,死刑存廢爭議從十八世紀,迄今兩百多年。1780年起,普魯士及奧地利都曾廢止死刑。隨着人權概念普及,及對各國對死刑深入研究后,引起人們不斷對死刑反省與思考。如知名共產主義學者馬克思也都是堅強的死刑反對者,他說:“曆史和統計科學非常清楚地證明,……最殘暴的殺人行為都是在處死罪犯之后立即發生的。被奉為基石的貝卡利亞的一個觀點是:“懲罰殺人的法律……自身實施了殺人”。反對死刑的法學家們認為死刑是“合法化謀殺”這一觀點:“如果屠殺是一項罪行,而且在社會的眼中是不道德的,那么,國家屠殺其公民也同樣是野蠻的,兩次錯誤并不能形成一次正確的行為。而中國的香港,澳門實際已是廢除死刑,死刑存在正當性,正遭到嚴峻的質疑。

首先我們來看──

死刑的存置合理性概述

死刑已經存在數千年,以前法律只是帝王御民工具,無需什么論證,死刑也是一樣,反正殺人者死,天公地道,存在即合理。而這種觀念也吻合多數人的觀念,宗教式的報應理念。迄至200多年前,才有法學者反思和對死刑深入研究其正當性,因此才有死刑廢除論產生。死刑存置論者認為,刑法越嚴厲,對於可能犯罪的人,威懾性就越大,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而沒有任何一種刑法比死刑威脅力更大。刑法根本就是從根本上清除一個人,抹掉一個人在社會上的一切。從刑法中,沒有任何一項刑法比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更恐怖了。此外,報應觀念是世人一種通俗的倫理觀念,對於以殘忍手法殺害無辜生命的人,理應受到相同的待遇,死刑是最為公平的懲罰,否則沒有死刑,等同意味着同情加害者的生命,那么被害者的生命是否意味着比加害者更不重要呢?對於死刑,康德有這樣說法,犯罪者和刑法應持等量關系,死刑意味那些加害者要負出和被無辜殺害的人,相同等價的懲罰。黑格爾在死刑的觀念里,他不認同康德的犯罪與刑法的等同念觀,因為如此一來,就會產生荒繆的【同態復仇】。等價觀念在於等同性質代替,但沒有一種生命是比生命來得更寶貴的【即無法產生等同代價做為代替】。而刑法不能僅緊存在一種的價值之中,生命是無價之寶,對於殺害他人的人,只能用於剝奪殺害者的生命。黑格爾的報應說,提供死刑的合理性,并讓死刑存置論者,奉為圭石。考夫考曼則從社會學角度思索死刑存置意義,考夫考曼說刑是對整個生命實體的抹殺,他是一種不能恢復的刑罰,當在維護國家整體秩序任務履行上,是不可缺的任務上,則死刑是可以執行的。考夫考曼的觀念羅法加絡相互呼應,羅法加絡主張,當個體危害到整體社會運作秩序和利益時,個體做為社會有機體的一份子,如果他成為危害社會泉源時,他就不再享有成為社會一份子的權利。但做為死刑支持者的羅加法絡認為,不是所有殺人犯都適用於死刑,對於精神病犯是應排除的,死刑只能用於利己動機就易於對他人生命進行謀殺的人。

死刑存置者認為,不論從道德上,或倫理上來說,仁人愛物,不殺人,正是做為普通自然法則被人們所承認,但這個原則并不是沒有例外。正如正當妨衛殺人一樣,這種妨衛殺人也是可能存在和發生的,死刑的存在也是刑法中的一種例外。他是維護社會秩序不可缺的一種手段,但根據無罪推論,疑者從無觀念,死刑也應稍為后退,保留一份余地的設計着。這些論點,表明只要不能論證出死刑的正當性及及必要性時,則不容許侵害害生命這種刑法判決的法益產生,大抵是一致的。

接續,我們來看──

死刑廢除論合理化的概述

對於死刑存在產生質疑的,最早起源於十六世紀,英國學者托馬斯.穆爾。但托馬斯.穆爾對死刑的質疑,并未得到世人的關注。直到1764年,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推出后,才引起世人真正對死刑的關注。并於此展開兩百多年爭論不休的戰火,迄今各有論述,誰都無法完全說服對方。死刑廢除論者認為,死刑并不比終身監禁更具威懾力,從已經取得的具體事實證明,以死刑為最高刑法國家,并不比以終身監禁為最高刑法的國家,犯罪率更低。因此來說,死刑并不比終身監禁來得更具有威懾力。死刑也是從遠古留下來的野蠻血腥復仇理念,雖然以報應論原則來說,死刑符合公平,但執法者,也不能古代以血腥復仇的手段,用相同的方式對待犯罪者。死刑還涉及對生命權的保護,而且,從社會學的角度,人不是天生就想殺人的,社會也應該為泛罪者承擔必要的代價。貝卡利亞從自然契約論和天賦人權戥古老自然法學,來做為他申論死刑存在的非正義性及不合法性及不必要性,進而提出廢除死刑要求。

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貝卡利亞認為,國家和人民的存在關系,是屬於締約者和締約體的主從關系。在締約時,人們把自己一份盡量少的自由交給國家,從而籸論出死刑的存在不具法源,也不具公正性。基於死刑存置論者題出的威懾論,貝卡利亞說,死刑僅管可怕,但那是暫時的。如果把死刑者變成勞役犯,讓他們的勞動來補償社會損失,這種永遠喪失自由的長齊痛苦借鏡,是扼止罪犯最強而有力的武器。貝卡利亞說,從人道來看,如果要我證明死刑存在是不必要及不是有益的,我首先要為人道打官司。繼貝卡利亞之后,以功利主義聞名的學者邊沁以功利的角度,為廢除死刑做為論證。邊沁把死刑和終身監禁的利弊做一權衡比較分析。邊沁認為死刑剝奪的是生命,終身監禁剝奪的是自由,而生命權是人最基本權利,其價值遠大於自由,因此死刑是代價遠高於終身監禁的一種刑罰。而終身監禁的威懾力并不比死刑弱。因此,死刑是一種代價高昂的不必要浪費,完全可以用終身監禁取代。另外邊沁指出,死刑也可能成為濫用之刑,我們應該設法找出罪與罰最恰當精確相稱的比例,但事實上對於死刑,執法者常常忽略和冒犯和忘卻。

菲利以刑事專家立場,拋開人道,公平正義,他透過具體數據之料原究實證,死刑存在,并不能保證犯罪率更低,犯罪高低與經濟教育文化有關。因此說死刑存在能威懾潛在犯罪者,是不存在的。菲利拋開純粹理念與哲學思想,從犯罪的刑法案件具體實例分析,提供廢除死刑,最有力的實務例證。

死刑的存在,或謂於國家之防衛正當性之吻合,或謂一國放棄自衛而可得自由和平?而人生僅有一次之生命,與同自由財產同樣不可侵犯,而法律之明文剝奪(關不羽兄問語),刑法與罪犯同樣搆成要件相同。因此無法證明其正當性,不得以法律之名為之,此國家應負的責任。至於追求和平仍全世界之目標,故剝奪生命權,同樣與戰爭相同,違背人類要求和平生活願望。況人之生命為天賦,由於死刑的“剝奪生命”是在法益保全上我們無法證明其“必要不可缺少”又“適當正確”的刑罰。因為死刑無可爭議的是“生命的侵害”所以我們又必須明示得以阻卻其“違法性”的理由、根據。 

死刑存廢爭議

死刑存廢論證,不管從實體,或程序也好,做為存廢雙方可共同相互承認的原則,應從憲法展開。

第一,有一個死刑制度和憲法至國際和平主義之間的吻合性的問題。假如理解為放棄所有戰爭,是被定性為保全國民生命的國家性自衛權,且又僅容許個人的正當防衛權(正當防衛殺人)的宗旨的話,則等於是,缺乏正當防衛要件的(為了保全生命以至抑止殺人的)。死刑則作為違反憲法宗旨的事物,而失去正當根據。可是,將會爭論導出這一結論的前提(國家性自衛權之否定)。即便是如此,憲法精神是在於謀求, 為了世界人民的共存,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其生命、自由、名譽、財產等各種利益。因此,死刑制度是否符合其(憲法)精神的嗎?這極為可疑。

第二,死刑存在來自於殺害他人,或預防犯罪為手段,保護來自殺害他人為手段的刑法。但這一正當性及妥當性,合理行也備受質疑。也就是我們可以以報應刑論(或謂平民憤,這點無疑是對原始野蠻的復仇觀念放縱),或預防刑論(淘汰論),來抹殺個人或預做淘汰人犯,這點妥當嘛?死刑在這一點的妥當性是受到質疑的。

死刑的未來

由於社會不斷進步,刑法由罪罰理論,已演變到寓教於刑的理念,刑法不僅對犯罪者只做為一種處份,而且是對犯罪行為人的一種行為矯正手段,使行為及心理有偏差者,透過懲罰及教育,改善犯罪行為者的觀念,使之適應社會。此為保障個人其社會生存及參預權,為國家應盡之職責。死刑做為剝奪個人生命權,這種完全將個人從社會抹去之刑法,亦必須隨人權及社會進步而改進。歐盟以死刑廢除為參加國之基本要件,聯合國1948通過宣言要求會員國廢除死刑。1998年9月,各國議會聯盟在莫斯科舉行的大會上,呼吁所有議會及其成員,為在全世界廢除死刑,或至少確立暫停處決直至完全廢除死刑而有效地努力。由此可見廢除死刑是國際浩浩蕩蕩的潮流,死刑實滿足社會曆史長久以來之報應觀念,然此觀念似無必要僵化的固步自封。況死刑之存在,亦不能證明死刑能帶來社會利益。

死刑之存廢,在許多實行死刑廢除或不執行死刑國家,皆為政治之決策,而非全民意識貫徹。俄羅斯為參家歐洲理事會,1994年起至就未執行死刑,2010年更正式廢除死刑。由此可見,廢除死刑,或實質不執行死刑,實為政治決定,解決法律面對民意問題。死刑此一古老刑法,隨時代演遞,其未來之生命,亦可預見漸次走入消亡中。

*作者為天涯社區民間語文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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