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權風暴》放寬法規限制、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成世界潮流,美國卻逆向走上回頭路

2022-06-2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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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Wade)」判決,這是「使女的抗議」(AP)

2022年6月2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Wade)」判決,這是「使女的抗議」(AP)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4日判定,不再把女性墮胎權視為「憲法權利」,推翻保障墮胎權49年的「羅伊訴韋德案」歷史性判決,此舉形同與世界潮流相悖。美國智庫「外交關係協會」24日指出,全球對墮胎權的趨勢是鬆綁限制,且自2000年起,已有38國修改墮胎法規,以天主教信仰為主的拉美國家也都陸續放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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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定憲法保障墮胎選擇權,使美國成為當時率先鬆綁墮胎限制的國家之一。1992年,聯邦最高法院就計畫生育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再次確認墮胎權受保障,但加上等待期和家長許可等附帶條件。

不過美國許多州近來立法,讓墮胎面臨重重限制,像是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通過法案,規定懷孕6周就不可墮胎,除非對母體帶來生命危險,而德州2021年制定的法規,甚至可對提供墮胎資訊或執行人工流產手術者提告。

墮胎權屬於人權一部分

外交關係協會(CFR)稱,聯邦最高法院24日的判決,讓13個州的「觸發法」(trigger law)自動立即生效或13天內生效。觸發法是指這些州早已通過禁止墮胎法規,只要羅伊訴韋德案的判決被推翻,法規就可生效執行。CFR指出,這些禁令僅限危害母體性命可墮胎,性侵和亂倫懷孕都不可墮胎。

CFR提到,自2020年開始,阿根廷和泰國都允許在一定妊娠期可墮胎,而墨西哥及南韓都墮胎除罪化。哥倫比亞則同意懷孕24周內可選擇墮胎,是近年拉美國家對墮胎「開綠燈」的最新訊號。CFR稱,包括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美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非洲人權委員會均認為,墮胎選擇權是人權一部分。

CFR表示,1994年在埃及開羅舉行的國際人口及發展大會(ICPD)上,179國簽署包含承諾防止不安全墮胎的行動專案。1967年,世界衛生組織(WHO)首度把不安全墮胎列為公衛問題,並於2003年開發技術和納入墮胎合法化國家的建議,以保護女性健康。

2018年阿根廷「綠色墮胎權運動」(AP)
2018年阿根廷「綠色墮胎權運動」(AP)

多數國家有條件允許墮胎

CFR指出,目前全球約20多國完全禁止墮胎,約100國有條件允許墮胎,像是社會經濟、女性生理和心理健康風險,以及胎兒異常等因素,但法條上的「胎兒異常」用語相當模糊,導致醫衛人員不確定執行墮胎是否為合法行為。除了美國,尼加拉瓜、波蘭等國也收緊墮胎規定。

CFR稱,尼加拉瓜和薩爾瓦多是1994年ICPD發布宣言後,對墮胎加上新限制的唯二國家。這2個中美洲國家的鄰國、台灣邦交國宏都拉斯則有全球最嚴的墮胎禁令,該禁令自1985年執行至今,國會更在2021年把墮胎禁令寫進憲法,代表以後要放寬墮胎,至少要有3/4國會議員贊成修憲。

CFR表示,聯合國專家評估,宏都拉斯每年約有5萬至8萬不安全的墮胎手術。另外,波蘭憲法法庭2020年裁決,因胎兒異常而選擇墮胎是違憲行為,而在此裁決前,波蘭多數墮胎案都是因胎兒異常的原因動手術,所以憲法法庭的裁決,形同幾乎不能墮胎。

2020年10月27日,支持墮胎權的女性在波蘭國會大樓外抗議10月22日的釋憲結果(美聯社)
2020年10月27日,支持墮胎權的女性在波蘭國會大樓外抗議10月22日的釋憲結果(美聯社)

台灣欲刪除墮胎應配偶同意條文

儘管波蘭仍允許性侵、亂倫、母體性命有風險等情況下,可選擇墮胎,但傳出憲法法庭裁決出爐後,醫師不太動墮胎手術,因為波蘭法律規定,若被發現在無充分理由的情況下進行人工流產,醫師會吃上3年牢飯。中國1950年代放寬墮胎限制,1979年實施一胎化政策後,進行人工流產手術的管道也增加。

2016年,中國為因應人口老化問題,開放二胎,2021年更允許生3個孩子,而國務院也發布指示,要求女性減少「非醫學需要的墮胎」。台灣1984年制定《優生保健法》,隔年生效,規定懷孕女性在特定情況下,可依其自願選擇墮胎,但有配偶者應得配偶同意的條文,目前仍在討論中。

台灣國民健康署1月宣布要修改《優生保健法》,4月公布該法將改名為《生育保健法》,並刪除「有礙優生」用語,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以及國家肩負的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實質平等責任。根據草案顯示,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進行墮胎的周數限制和相關遵行事項。

《優生保健法》原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實施人工流產之懷孕婦女,有配偶者需經配偶同意,該條文在《生育保健法》中刪除,同時增訂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不同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實施人工流產,得聲請由法院儘速裁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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