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鞏固民主,政府養網軍應受監督

2022-06-28 06:00

? 人氣

在政府機關巧立名目,安插人員,其業務非執行機關業務,反而是用來做梗圖,或當小編撰文進行帶風向。例如2020年12月6日行政院小編被發現直接在立法院議場製作「你已成為假新聞受害者」、「包場1天960萬,好歌大家唱」圖卡的畫面,而且2張圖卡過沒多久就出現在親綠臉書粉專與民進黨民代臉書上,被質疑利用公職帶風向。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20220118-曾銘宗稱,各部會政策行銷費用加起來有11億多,過去被政府各部會用在買媒體宣傳報導,或用在1450網軍身上,國民黨團絕對強力把關。(國民黨團提供)
國民黨指出,各部會政策行銷費用加起來有11億多,過去被政府各部會用在買媒體宣傳報導,或用在1450網軍身上。(國民黨團提供)

四、建議

(一)透明化政府宣傳方式,並制定罰則

過去對於政府不當置入性行銷的方式,《預算法》第62條之1已進行相關規範,其「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規範政府於一般媒體與網路媒體不得採匿名方式進行議題操作。然此規範,顯有不足。

執政黨運用政府資源進宣傳,使政黨意志與政策意志難以區別,有時淪為公器私用,而網軍屬隱藏式宣傳,資訊不透明,國會監督不易,就事而言,建議可於《預算法》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時,列出避免預算編列取巧挪為政黨所用可能方式(例如有論者建議限縮政府宣傳範圍,僅能對事不對人,禁止對個人或進行追捧式宣傳或幫助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為目的之「純黨派政治之宣傳」),並要求監察院發揮監察功能,查核相關違法支用預算,同時直接明訂處罰規定,例《刑法》或相關行政處罰規則,方能嚇阻。

(二)監督行銷預算與標案驗收

 民進黨政府在投入政府行銷方面,預算逐年升高,中央與地方政府民意代表皆需強化行銷預算監督。另監督標案驗收成果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與內容,例如相關得標公司是否透過分包來進行相關操作,而其驗收內容是否符合標案規範,皆需民意代表花費心力強化監督。

(三)對人的監督

倘政府聘用相關人員,例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之機要人員等或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非執行相關公務,而是進行帶風向或小編的工作,應依各該相關規定給與懲戒或解聘。

(四)法律的監督

網軍雖然無明確法律定義,然而現行法律已有相關法律就其違法行為態樣進行相關處罰。《刑法》有毀謗罪、公然污辱罪、防礙秘密罪、偽造文書罪等。楊蕙如指揮網軍辱罵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致其自殺,被依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罪起訴,日前高院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

散佈謠言則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處罰。倘政府將網軍費用藏各項預算項目之中,驗收不實,亦可構成《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不過重點仍在於政府是否有意願且有效執法,避免濫用執法、因人設事,反而讓網軍成為漏網之魚,成為打擊異己工具,且讓理性的人噤聲。此外,相關罰則是否過輕,是否有足夠嚇阻效果,頗值立法機關重新討論。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