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皇專文:不該頒發獎章給洪光燦法官─台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

2015-03-1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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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民事賠償部分,也可以類似案件作為檢驗標準。事實上,我國司法實務有關妨害名譽的民事賠償金額一向不高,即便到了90年代,法院判決前總統李登輝妨害宋楚瑜名譽,應賠償其慰撫金時,也僅判決李登輝應賠償200萬元。70年代的洪法官竟然判決被告3人要賠償馮滬祥200萬元,馮滬祥的學經歷、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判決慰撫金必須審酌的事項)可以跟宋楚瑜比擬,或者陳水扁等3人行為時的學經歷、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可以跟90年代的李登輝一較高低嗎?還是臺灣社會70年代的物價水平較高?由此可知,洪法官的這份判決,可能如高院資深法官所說的:「這是威權時代的劊子手」、「是要連陳水扁的生計都予以剝奪」的一份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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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筆者的瞭解,洪法官是一位待人不錯的法官,與同仁相處和睦。身為法官群體的一份子,何必攤開這一切,為文公開羞辱一位退休的法官同仁?然而,如果司法院頒發司法獎章給洪法官,不就是「彰顯21世紀司法的荒謬」、「以司法獎章褒揚20世紀威權時代趨炎附勢、揣摩上意或政治意圖的法官作為」。筆者知道發表這樣一篇文章,有許多同仁會抱怨我不懂「忠恕之道」。然而,正如筆者之前在〈臺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從優遇大法官的站台助選談起〉一文(收錄於筆者所著《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一書)所說的:如果我們不能嚴肅地討論當年這些加害者或執行者有無錯誤的問題,讓這些加害者或協助者持續在體制內飛黃騰達,或繼續散播錯誤的訊息,不僅無法讓那些被害者的傷痛得到真正的慰撫,也對於當年兢兢業業、信守法律良心的法官、檢察官不公平,更無法促使這些加害者或協助者有反省或檢討之心。

最後,筆者必須指明的是,有許多現職法官同仁是以消極態度看待轉型正義課題,寧願寬容自己的法官同仁,主張「自己人不要為難自己人」。然而,如果法官同仁知道本件三位被告之一的子女,如今已進入法界服務時,兩邊可都是自己人,我們該選擇站在哪一邊?我相信多數同仁會認同:不選邊站,而選擇站在正義的這一邊。本事件也再度彰顯:「每一份判決都無法逃脫歷史的檢驗」、「今日我們審判別人,明日歷史會審判我們」,而這正是我們司法人員在228和平紀念日裡所最該有的體認與省思。

*作者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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