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皇專文:不該頒發獎章給洪光燦法官─台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

2015-03-1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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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在臺北地方法院任職的洪光燦法官承審後,於74年1月12日以73年度自字第1225號作出判決,主文為:「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共同連續散佈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附帶民事判決主文則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被告應在中國時報及聯合報連續二日刊登判決全文」。對於多數在民主轉型後才進入司法體系服務的現職法官而言,應該不知道這段過往歷史;即便知悉,也不瞭解其中詳情。直到103年11月間,才有人在《法官論壇》轉貼該案辯護人李勝雄律師撰寫的〈由蓬萊島案件之審判論法官之獨立公正〉一文(事實上這篇文章完成於95年間)。也就是說,在多數法官已知悉這件事情後,司法院人事處沒有意識到有何不妥之處,還是提報頒發司法獎章給剛退休的洪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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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提案一出,果然在法官間引起熱議,有主張:「洪光燦在戒嚴時期如果確實在蓬萊島案對於反對派人士為該爭議性判決,他如果可領司法獎章,不但司法獎章失去表揚具有公平、正義及不受威權掌控的法官價值,以後還有誰敢領該獎?此攸關台灣的司法形象,請有共識的法官在論壇上一致反對洪光燦領獎」;也有認為:「因著一篇捕風捉影純屬臆測的政治人物投書,因著被提名受獎人的判決不合特定立場,在沒有真憑實據之下,被提名人竟要承受司法轉型不正義、司法不獨立、受權威掌控等攻訐,法官不是要憑證據說話的嗎?」對於後者的質疑,因為李勝雄律師其實是蓬萊島案的辯護律師,而且有判決可以檢驗,即不是所謂「因著一篇捕風捉影純屬臆測的政治人物投書」。

關鍵在於洪法官是否「因著被提名受獎人的判決不合特定立場」而被質疑?對此,筆者贊同某位同仁有關:「如果案件承辦法官『祇是因趨炎附勢、揣摩上意或政治意圖』而做出這篇判決,我贊成不該給獎章;如果『完全是基於個人確信法律上之見解』,縱然其所做出的判決引起爭議或在日後被評論為異端邪說,能因此而不給獎章嗎?」的說法。然而,究竟是「祇是因趨炎附勢、揣摩上意或政治意圖」,還是「完全是基於個人確信法律上之見解」而做出這篇判決,卻是最困難之處,因為這涉及審判獨立事項。而目前司法實務許多爭議判決一出,法官也都會以「審判獨立」予以回應,則本問題的釐清,不僅攸關轉型正義,同時也可以某程度澄清如何評價法官判決的妥適與否問題。

洪法官就蓬萊島案的審判,其問題可以分成三部分來討論:有罪、量刑、判賠200萬元。其中有罪部分,從李勝雄律師撰寫的文章再參酌判決全文,筆者認為有罪判決顯然違誤,但這部分的評價是最具仁智之見的,筆者不想多費筆墨辨明。關於量刑部分,司法實務上量刑最忌諱欠缺合理化、透明化與無正當理由的量刑歧異,而以一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誹謗罪來看,本件竟然判處被告3人有期徒刑各1年,以筆者從事10幾年的審判工作經驗,不曾見過如此重的量刑,幾乎等同於帝王專制時代的「文字獄」;對於一個通常量處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不用坐牢)之刑的案件,洪法官判處被告3人各1年的有期徒刑,不僅是要被告3人入監服刑,有論者甚至認為這判決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藉此案剝奪陳水扁的律師資格(律師法規定律師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確定時,可以撤銷其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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