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觀點:台中取締違停警員遭調職之事件應受社會關切

2022-05-1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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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台灣高院97上易632號判決並認為:夫為盲人,由妻攙扶行走,車輛違停騎樓後方僅有55公分,顯不足容納2名成年人同時通過,判決違停車主須與機車騎士、北市工務局連帶賠償,並命違停車主賠償170多萬。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從而,騎樓違停應非「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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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半夜違停、清晨發生死亡事故之事例,也確實存在。於台灣高等法院107交上易297號刑事判決中,有轎車凌晨0時50分紅線違停,清晨5時25分有資源回收推車因被其擋道而繞行其外側,遭酒駕機車撞上、騎士死亡。違停汽車與資源回收推車並未阻擋全部外側車道(外側車道寬5.4公尺,扣除違停車輛寬1.9公尺與資源回收推車寬1公尺,仍有2公尺空間),而且還有3.2公尺寬的內側車道,機車偏內側行駛即可避開,機車騎士「確實因酒後駕車,導致其反應變慢,視覺敏銳度變差」,才撞上推車。

但法院認為紅線違停「已足以阻礙往來車輛之順暢通行,且導致⋯⋯資源回收車須繞行至其車輛外側,而占據更大部分之道路,並因而使被害人見狀後反應不及而與⋯⋯(資源回收推車)擦撞,進而肇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違停車主「自應負過失責任」,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違停車主賠償死者母親40萬元、死者父親40萬元,獲得緩刑。

因此,員警就算半夜開單,也是很專業在從事他應做的職務。台中市警局這個調職理由,在法律上恐怕不能成立。固然半夜開單可能被認為「不近人情」,但法律規定如此,而該員警勤務時間被排在半夜,依法開單實不能加以非難。警員要因而受調職處分的話,不啻表明了警察局故意違法不取締,縱容違停提高行人發生事故之風險,則前述意外事故的被害人應該能向市警局請求國家賠償了。

三、執法者性質上本就「顧人怨」

執法者是在維護公共利益,性質上本來就會「顧人怨」,也就是引起違規者的民怨。台灣社會必須要能充分保障執法者的權益,否則沒有人會認真維護公益了。台中市在2013年曾有市議員洪嘉鴻、邱素貞、曾朝榮在議會審議交通局預算時施壓,要求減少開單、開單應先勸導、甚至認為警察已經足夠,質疑交通助理員的必要性,最後在市府保證交通助理員不隨便開單後,才通過人事預算。

20220501-基層員警,警察。(顏麟宇攝)
台灣社會必須要能充分保障執法者的權益,否則沒有人會認真維護公益了。(資料照,顏麟宇攝)

2015年也發生台中市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代理所長張世杰,依法取締向上市場併排停車,遭議員江肇國叫到市議會辦公室「羞辱施壓」的傳聞;本案中市警局也拿「地方民意代表」當藉口。民意代表可以督促政府多蓋停車場或少劃紅黃線改劃停車格,但對執法單位施壓或「溝通」執法方式,只是「代表」了不想守法民眾的「民意」,這是不應該被容認的失格不當行為,議員實應潔身自愛、保持其水準與格調。

而市警局若因議員的不當關說而處分員警,則是有失其執法者的職責。盼望台中市警局針對這個倉促調職案件,還能提出更具說服力的具體事由,否則2022年的今天,還發生認真執法的專業警員被警局長官霸凌式調走的事件,台灣社會要到民國幾年才會進步?

*作者為神戶大學法學博士、靜宜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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