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教育》專案教師亂象頻傳,大學恐淪為「學店」

2022-04-0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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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放大專校院聘任專案教師之後,這種「短期補充性人力」讓各大學進用教師有更大彈性,受到各大學的歡迎,然而卻反倒被部分學校予以濫用。(資料照,郭晉瑋攝)

在開放大專校院聘任專案教師之後,這種「短期補充性人力」讓各大學進用教師有更大彈性,受到各大學的歡迎,然而卻反倒被部分學校予以濫用。(資料照,郭晉瑋攝)

少子化的衝擊導致各校招生困難,可說是目前高等教育中最大的危機。但有些學校會以少子化等藉口巧立名目,當成減少一些必要人事支出的理由,例如「專案教師」的聘任及減少行政人員的員額編制,為的就是能省下人事成本的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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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110年),我們的專欄曾探討大學行政人員所面臨的處境,在這篇〈行政人員又少又專業不足,大學如何能辦得好?〉中特別提到,少子化等因素下,部分公立學校整併與私校退場或停辦後,有些學校為了節省人事成本,會使用低薪的約聘助理取代正式職員來處理行政事務工作。

同樣的,大專校院的專案教師也像約聘助理一樣,權益不受保障,因而嚴重影響教育的品質。所謂的「專案教師」是指編制外的專任教師而言,屬於短期補充性人力。由於這些教師是編制外,有時系所若無需求則會解聘或不續聘,加上不受《教師法》所保障,也難適用勞基法的相關勞動條件,其權益長期遭受漠視,常被外界形容是「免洗筷教師」、「血汗教師」、「非勞非教」等說法。去年7月15日,監察院即針對專案教師權益保障及法制化的缺失糾正教育部,並促請該部與勞動部確實檢討改進。

為什麼會有「專案教師」的產生?在監察院這份長達五十五頁的「調查報告」裡提到,整個制度源自於民國87年教育部所訂定的〈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作為各校用人的依據。當時在制訂這項政策的目的是因應高等教育發展、政府新興人才培育政策及少子化趨勢;學校為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及校務發展、系所發展等用人需求,在現有的編制教師外增聘專案教學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

隔年,教育部訂定發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此為國立及公立大學編制外專案教師的法源依據。而私立大專校院專案教師的相關權利義務部分,則依照〈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比照專任教師的職級,並且規定全部時間擔任學校教學職務,支給合格專任教師薪資。

在開放大專校院聘任專案教師之後,這種「短期補充性人力」讓各大學進用教師有更大彈性,受到各大學的歡迎,然而卻反倒被部分學校予以濫用。監委調查發現,統計106至109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分別聘任2,705、3,097、3,412及3,747名專案教師,各占當年度全體專任教師數的5.91%、6.85%、7.64%及8.45%,有逐年增加趨勢;甚至有學校的教師竟高達八成全是專案教師,大量以編制外專案教師替代,長期壓低編制內專任教師員額。

薪資方面,由於大部分學校並未自訂專案教師的薪資規範,在全國大專校院調查中也發現公、私立學校比率都超過六成,而且部分學校的專案教師薪資的比率更低於公立學校的八成,甚至六成以下,其中以助理教授及講師最多。這些專案教師無論在升等及年資計算,所兼任的行政工作量等,都與編制內教師存在相當大的落差,盡相同(甚至更多)的責任義務,卻不同酬,連教師救濟程序方面也十分缺乏。

讓人瞠目結舌的是,報告中提及私立大專校院的專案教師兼任學術主管,從107至109學生度,已有九十四所學校專案教師兼任學術或行政職務,其中兼任副校長以上職務有五所,更有專案教師同時兼任主管職務高達七項。專案教師兼任學術主管的適法性至今尚未明確規範,學校竟不照行政法規,教育部也未積極處理,任由離譜的事件發生。

綜合上述從一開始專案教師的政策制定到後來發展,有幾點令人匪夷所思:

一、教育部在民國87年訂定〈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是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政府新興人才培育政策及少子化趨勢等原因。但以當時的情形,「少子化問題」並未出現(不是還在增設大學嗎?「少子化」約莫是民國95年以後才突顯的問題。)教育部有如此「前瞻性的眼光」實屬難得!但它不走立法途徑,卻是用行政命令方式,如何說服我們它的「正當性」?

二、既然是為了各校因應高等教育發展、政府新興人才培育政策及少子化趨勢等因素,為何公立大學遴用編制外的專案教師就有立法等規定,而私立大專校院並無明確的法源依據?這不就突顯根本不重視私校專案教師的存活?

三、在〈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的第五條之(二)之2之(6)專案教學人員的第二點規定:「全部時間擔任學校教學職務,且支給合格專任教師薪資。」換言之,專案教師的工作就是教學,這是指定任務;且專案教師是作為短期補充性人力,並未明確規範可兼任學術主管,為何專案教師還可以兼任學術或行政職務?甚至兼任主管職務高達七項?試問,那些還在擔任行政主管職務的教師,學校又該如何處理?

四、查絕大部分的私立大學校院並無固定的「編制」,所謂「編制外教師」的說法並不適用於私立大學校院。這些「專案教學人員」既依《大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教師評審程序審議合格,又依該法第十七條「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他們就是合格而專任的「教師」。教育部管控國立大學校院的教師編制與員額也就罷了,憑什麼還要把手又伸到私立大學校院,視這些人為「非教師」?教育部是在「助校方為虐」嗎?

這件案子監察院通過糾正後至今已快一年了,在各界的壓力下,教育部終於對外表示,已在研商制定〈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規範專案教師相關權利義務,並將舉辦與各界教育工會團體研商之會議。不過,據媒體報導,草案內容並未對監察院所提的問題做出解決,依然對專案教師缺乏保障。

我們不禁要問:為何要另訂行政命令?

在《大學法》及《教師法》裡皆已明白規定大學教師的資格、權利與義務。其中《教師法》立法的根本精神,就是確立教師的專業地位,將公、私立學校的教師一體看待。除非他不是教師,要不然怎能不適用?

再者,學校不能想要迴避《教師法》,巧立名目說這些專案教師不是「編制內」的教師,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之前教育部曾制訂「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針對「特聘教師」予以加薪,也不見於《大學法》。請問,特聘教師是不是教師?如果特聘教師是教師,專案教師就應該也是教師,既盡教師的義務,就應享有教師的權利。另訂行政命令只會把專案教師的悲慘現狀「就地合法」,把他們變成是「二等教師」,嚴重侵害師生的權益!

教育部應儘速提出《教師法》修正案,明訂教師的定義,將專案教師納入,打破所謂「編制內」的狹隘條框;而針對專案教師作為短期補充性人力方面,也要有一定的比率規範,若大學有濫用專案教師的情形應予以嚴懲。若不此之圖,在少子化趨勢持續下,專案教師的亂象恐怕只會更加嚴重,大學恐更淪為「學店」。臺灣高教的未來能不讓人憂心嗎?

*作者為諄筆群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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